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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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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784民初5860号 深圳市星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公明社区富豪花园G区1栋202室2648(入驻众新(深圳)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梅盛开与被告深圳市星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法律相关材料。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一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共计7407.00元,2、同时追究被告二的管理责任,并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日期:2023年2月23日10时00分,开庭地点:本院第3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705号 张陶钧:本院受理原告陈廷华与被告张陶钧、陕西卓远新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陶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廷华借款本金30 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30 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50%,从2019年1月10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廷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为550元,公告费360元,共计910元,由被告张陶钧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210号 荣春梅、周洪、遂宁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荣春梅、周洪、遂宁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荣春梅、周洪、遂宁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借款购房/担保合同》于2022年11月3日提前到期;二、被告荣春梅、周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57,597.06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为:截止2022年3月5日欠付的利息、罚息、复利为17,061.28元,2022年3月5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以下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购房/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以年息24%为限;三、被告荣春梅、周洪未按上述第二项履行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有权以被告荣春梅、周洪购买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物流港书院路2号中环壹号7幢2单元14楼1号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川(2018)遂宁市不动产证明第0023198号】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四、被告遂宁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遂宁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荣春梅、周洪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48元、公告费873元,共计11,421元,由被告荣春梅、周洪、遂宁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铁岭县拾忆酒业商行、龙山县喀尔贸易商行:本院受理原告张栋与你们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告知权利义务书、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河东区海森百货店:本院受理原告陈宇与你方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告知权利义务书、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道特尔吉:本院受理的原告青海乌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22)青2821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739号 被告:郭勇: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亿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与被告郭勇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被告郭勇下落不明,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2)浙0784民初47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郭勇支付原告永康市亿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垫付的车辆运营险保费9172. 6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0年8月2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329元,合计1379元,由被告郭勇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9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4908号 杨启华:我院受理原告杨建会起诉被告杨启华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你(杨启华)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休假日顺延)09时00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你逾期未到庭,且无正当理由,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5155号 姜先锋:本院受理原告陈妙冬与被告姜先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5155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647号 方强(公民身份号码:3407021985****0551):本院受理原告李文毅与被告方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缴款通知书,该判决书判决:由被告方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李文毅货款人民币472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9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货款472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如被告方强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元,公告费1038元,合计2018元,由被告方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豫0402民初3329号 孙士杰、贾留芳: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0402民初33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梁爽尼:本院受理原告刘雨迪诉被告梁爽尼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82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诉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5564号 冯立超(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鹅公镇柱石村井坑组,公民身份证号:360728199207052818):本院受理原告刘建国与被告徐振理、王娟、第三人冯立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徐振理、王娟将原告刘建国所有的四台机器(联邦450型号精雕机、台乔600型号精雕机、台群6050型号雕刻机、联邦650型号精雕机)原物返还给原告;2、请求判令被告徐振理、王娟赔偿原告非法扣押机器损失80000元(暂算至起诉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3年3月15日上午08:5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18审判庭西门四楼。本案由永康市人民法院俞小旬独任审判。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6129号 李荣兵:本院受理原告黄艳诉被告李荣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荣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黄艳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70元,由被告李荣兵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1499号 湖北康海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自敏、李伟、李路荣、陈木芬与被告湖北康海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曲靖墨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结。现曲靖墨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并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三十日内。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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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1-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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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784民初5860号 深圳市星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公明社区富豪花园G区1栋202室2648(入驻众新(深圳)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梅盛开与被告深圳市星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法律相关材料。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一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共计7407.00元,2、同时追究被告二的管理责任,并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日期:2023年2月23日10时00分,开庭地点:本院第3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705号 张陶钧:本院受理原告陈廷华与被告张陶钧、陕西卓远新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陶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廷华借款本金30 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30 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50%,从2019年1月10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廷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为550元,公告费360元,共计910元,由被告张陶钧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210号 荣春梅、周洪、遂宁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荣春梅、周洪、遂宁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荣春梅、周洪、遂宁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借款购房/担保合同》于2022年11月3日提前到期;二、被告荣春梅、周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57,597.06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为:截止2022年3月5日欠付的利息、罚息、复利为17,061.28元,2022年3月5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以下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购房/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以年息24%为限;三、被告荣春梅、周洪未按上述第二项履行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有权以被告荣春梅、周洪购买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物流港书院路2号中环壹号7幢2单元14楼1号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川(2018)遂宁市不动产证明第0023198号】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四、被告遂宁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遂宁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荣春梅、周洪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48元、公告费873元,共计11,421元,由被告荣春梅、周洪、遂宁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铁岭县拾忆酒业商行、龙山县喀尔贸易商行:本院受理原告张栋与你们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告知权利义务书、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河东区海森百货店:本院受理原告陈宇与你方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告知权利义务书、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道特尔吉:本院受理的原告青海乌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22)青2821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739号 被告:郭勇: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亿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与被告郭勇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被告郭勇下落不明,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2)浙0784民初47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郭勇支付原告永康市亿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垫付的车辆运营险保费9172. 6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0年8月2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329元,合计1379元,由被告郭勇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9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4908号 杨启华:我院受理原告杨建会起诉被告杨启华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你(杨启华)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休假日顺延)09时00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你逾期未到庭,且无正当理由,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5155号 姜先锋:本院受理原告陈妙冬与被告姜先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5155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647号 方强(公民身份号码:3407021985****0551):本院受理原告李文毅与被告方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缴款通知书,该判决书判决:由被告方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李文毅货款人民币472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9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货款472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如被告方强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元,公告费1038元,合计2018元,由被告方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豫0402民初3329号 孙士杰、贾留芳: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0402民初33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梁爽尼:本院受理原告刘雨迪诉被告梁爽尼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82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诉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5564号 冯立超(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鹅公镇柱石村井坑组,公民身份证号:360728199207052818):本院受理原告刘建国与被告徐振理、王娟、第三人冯立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徐振理、王娟将原告刘建国所有的四台机器(联邦450型号精雕机、台乔600型号精雕机、台群6050型号雕刻机、联邦650型号精雕机)原物返还给原告;2、请求判令被告徐振理、王娟赔偿原告非法扣押机器损失80000元(暂算至起诉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3年3月15日上午08:5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18审判庭西门四楼。本案由永康市人民法院俞小旬独任审判。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6129号 李荣兵:本院受理原告黄艳诉被告李荣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荣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黄艳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70元,由被告李荣兵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1499号 湖北康海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自敏、李伟、李路荣、陈木芬与被告湖北康海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曲靖墨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结。现曲靖墨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并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三十日内。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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