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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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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华:本院受理范小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环资庭领取民事判决,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蒙城县康健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好一生药业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2)皖1204民初3051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马文龙、徐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泉支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2)皖1204民初7215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杨永、寿县天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克林、卞修艳与被告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永、张国宝、寿县天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422民初51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梅杰:本院已受理原告六安曙光置业有限公司诉你、胡喻萍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422民初49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鞍山奥达美联益置业有限公司:金瑞秋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辽0304民初33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鞍山奥达美联益置业有限公司:杨虹颖诉你与李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辽0304民初33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王伯虎: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高新区支行与王伯虎借款合同纠纷(2022)辽0304民初2984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高新审判区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张蓉、庞吉祥:原告营山县林建粮油经营部与被告张蓉、庞吉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22民初4009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庞吉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营山县林建粮油经营部饲料款17588元;驳回原告营山县林建粮油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熊振荣:本院受理章美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705民初59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李刚:本院受理原告董陈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送达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卢晓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1502民初65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30日内来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对高丽萍申请宣告康明明死亡一案,依法作出(2021)辽0304民特44号民事判决书,因康明明于2003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申请人高丽萍于2003年10月到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已输入全国人口失踪网,至今仍音讯全无。申请人高丽萍作为康明明母亲申请宣告康明明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判决宣告康明明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现依法公告送达。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鞍山奥达美联益置业有限公司:周大鹏诉你与孙学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辽0304民初31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仲裁公告 王明: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青岛中景卓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为(2022)庆仲案字第426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庆仲裁字第426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请到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庆阳仲裁委员会 送达公告 北京康鑫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继永,证件类型: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1HWBWX4):本机关依法查明2022年9月7日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到北京市大兴区兴海家园日苑29号楼1层29-1号-1号商铺现场检查及调查核实,北京康鑫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针灸、拔血罐等诊疗活动,违法经营时间自2022年8月至2022年9月7日,无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王继永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血压计-听诊器保健盒1盒、三针无痛采血器8盒、75%医用酒精13瓶等为证。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没收血压计-听诊器保健盒1盒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京大卫医保决[2022]0907号登记保存的物品)]2.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因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大卫公罚[2022]20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61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委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缴款书》,逾期视为送达。 请你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遗失声明 福州蓝天澜贸易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印章编码:35011110018656,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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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2-3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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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华:本院受理范小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环资庭领取民事判决,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蒙城县康健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好一生药业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2)皖1204民初3051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马文龙、徐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泉支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2)皖1204民初7215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杨永、寿县天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克林、卞修艳与被告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永、张国宝、寿县天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422民初51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梅杰:本院已受理原告六安曙光置业有限公司诉你、胡喻萍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422民初49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鞍山奥达美联益置业有限公司:金瑞秋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辽0304民初33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鞍山奥达美联益置业有限公司:杨虹颖诉你与李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辽0304民初33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王伯虎: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高新区支行与王伯虎借款合同纠纷(2022)辽0304民初2984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高新审判区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张蓉、庞吉祥:原告营山县林建粮油经营部与被告张蓉、庞吉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22民初4009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庞吉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营山县林建粮油经营部饲料款17588元;驳回原告营山县林建粮油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熊振荣:本院受理章美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705民初59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李刚:本院受理原告董陈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送达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卢晓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1502民初65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30日内来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对高丽萍申请宣告康明明死亡一案,依法作出(2021)辽0304民特44号民事判决书,因康明明于2003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申请人高丽萍于2003年10月到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已输入全国人口失踪网,至今仍音讯全无。申请人高丽萍作为康明明母亲申请宣告康明明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判决宣告康明明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现依法公告送达。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鞍山奥达美联益置业有限公司:周大鹏诉你与孙学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辽0304民初31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仲裁公告 王明: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青岛中景卓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为(2022)庆仲案字第426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庆仲裁字第426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请到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庆阳仲裁委员会 送达公告 北京康鑫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继永,证件类型: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1HWBWX4):本机关依法查明2022年9月7日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到北京市大兴区兴海家园日苑29号楼1层29-1号-1号商铺现场检查及调查核实,北京康鑫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针灸、拔血罐等诊疗活动,违法经营时间自2022年8月至2022年9月7日,无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王继永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血压计-听诊器保健盒1盒、三针无痛采血器8盒、75%医用酒精13瓶等为证。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没收血压计-听诊器保健盒1盒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京大卫医保决[2022]0907号登记保存的物品)]2.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因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大卫公罚[2022]20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61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委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缴款书》,逾期视为送达。 请你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遗失声明 福州蓝天澜贸易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印章编码:35011110018656,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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