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社会
|
|
□ 本报记者 韩宇
《沈阳市城市社区建设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近日施行。为宣传和实施好这部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详细介绍和全面解读。 “两邻理念”写入地方性法规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市社区建设工作,健全城市社区管理和服务机制,提高基层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制定一部符合本市实际情况的城市社区建设促进条例是十分必要的。”沈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立法一处处长张洁说。 《条例》共6章38条,分为总则、城市社区规划、城市社区治理、城市社区服务、保障措施和附则。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规定了城市社区和城市社区建设的概念,并将“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理念作为最核心的内容写入地方性法规,为沈阳市推进新时代城市社区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 建设人民满意城市社区 关于城市社区建设工作原则问题,《条例》规定城市社区建设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这样规定,符合国家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要求,为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进一步做好城市社区建设工作,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奠定坚实基础。”张洁说。 为了建设让人民群众满意的社区,更好为社区居民提供精准化、精细化服务,《条例》对城市社区规模的划定、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建设以及便民服务设施的建设改造等相关规划问题进行了规范。 构建基层社区治理新格局 为构建基层社区治理新格局,《条例》在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加强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建设、推进基层法治和德治建设、健全城市社区管理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治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条例》规定,应当对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权责边界予以厘清,明确居民委员会依法承担的城市社区工作事项以及依法协助政府的城市社区工作事项;建立城市社区工作准入制度,为切实减轻基层工作负担提供制度支撑。建立并实行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制度,按照住宅小区三百户左右为一个单元的标准划定网格进行管理和服务,以提升基层治理能力。 加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关于城市社区服务问题,《条例》强化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保障中的主体地位,并对健全居民委员会为主导,居民为主体,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驻区单位共同参与、协同开展城市社区服务的体制机制作出规定。 《条例》还规定了城市社区志愿服务、驻城市社区单位与城市社区开展共建活动、鼓励驻城市社区单位向社区居民开放服务设施等内容。

|
沈阳出台城市社区建设促进条例
|
健全管理服务机制 提高基层治理水平
|
|
|
|
( 2022-12-2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社会 |
|
□ 本报记者 韩宇
《沈阳市城市社区建设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近日施行。为宣传和实施好这部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详细介绍和全面解读。 “两邻理念”写入地方性法规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市社区建设工作,健全城市社区管理和服务机制,提高基层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制定一部符合本市实际情况的城市社区建设促进条例是十分必要的。”沈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立法一处处长张洁说。 《条例》共6章38条,分为总则、城市社区规划、城市社区治理、城市社区服务、保障措施和附则。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规定了城市社区和城市社区建设的概念,并将“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理念作为最核心的内容写入地方性法规,为沈阳市推进新时代城市社区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 建设人民满意城市社区 关于城市社区建设工作原则问题,《条例》规定城市社区建设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这样规定,符合国家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要求,为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进一步做好城市社区建设工作,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奠定坚实基础。”张洁说。 为了建设让人民群众满意的社区,更好为社区居民提供精准化、精细化服务,《条例》对城市社区规模的划定、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建设以及便民服务设施的建设改造等相关规划问题进行了规范。 构建基层社区治理新格局 为构建基层社区治理新格局,《条例》在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加强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建设、推进基层法治和德治建设、健全城市社区管理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治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条例》规定,应当对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权责边界予以厘清,明确居民委员会依法承担的城市社区工作事项以及依法协助政府的城市社区工作事项;建立城市社区工作准入制度,为切实减轻基层工作负担提供制度支撑。建立并实行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制度,按照住宅小区三百户左右为一个单元的标准划定网格进行管理和服务,以提升基层治理能力。 加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关于城市社区服务问题,《条例》强化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保障中的主体地位,并对健全居民委员会为主导,居民为主体,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驻区单位共同参与、协同开展城市社区服务的体制机制作出规定。 《条例》还规定了城市社区志愿服务、驻城市社区单位与城市社区开展共建活动、鼓励驻城市社区单位向社区居民开放服务设施等内容。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