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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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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刘志月 □ 本报通讯员 刘怡廷 法院行政审判庭同一法官的签名,出现在立案阶段合议庭评议及不予立案行政裁定书的签发和送达上。 发现这一情况,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法院依法严格规范立、审分离。 这起某药企诉当地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是湖北检察机关注重运用大数据平台主动发现涉企案件监督线索的一个缩影。 《法治日报》记者从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获悉,2021年以来,该省行政检察部门共办理涉市场案件1641件,其中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8件、提请抗诉8件、提出检察建议1261件,被采纳1143件,采纳率为90.6%,用实实在在的办案效果为安企护商注入法治力量。 “链接”企业需求 “一份不当的行政处罚,可能摧毁一个企业,一次及时监督,可能挽救一个企业。”天门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李芬说。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颁布后,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成为行政检察的新任务。2021年2月,湖北省检察院发布《“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营造一流营商环境”专项检察活动工作方案》。 围绕优化营商环境,湖北行政检察积极行动起来,制定涉市场主体行政检察监督专项活动方案。全省各地检察机关结合实际确定13个小专项,主动“链接”企业需求,将服务营商环境贯穿行政检察工作始终。 江苏籍企业家胡某对此有着直观感受。胡某为经营矿山来湖北黄石开办建材厂,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不幸被骗,受托人先伪造《合伙协议书》《退伙协议书》,再通过行政裁判取得采矿权。 胡某就这样被“踢出局”,丢了采矿权。无奈之下,胡某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查明协议书系伪造,遂以新证据为由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再审后作出判决,胡某的采矿权失而复得。 “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中,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职能作用发挥着独特的监督优势。我们通过办案聚焦企业所需所盼,通过监督行政诉讼和行政违法,最大限度保护市场主体权益不受侵害。”湖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许发民说。 依法为企“撑腰” 湖北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干警石又旭是涉市场主体行政检察监督小专项联络人。 “我们要求对涉市场主体案件进行标注,在‘一案三查’基础上设置‘社会影响及风险研判’环节,倒逼检察官依法审慎稳妥作出决定,最大限度减少办案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石又旭说。 湖北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干警童达负责全省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相关案例汇编工作。她以恩施州检察机关办理的一个案例,讲述了全省检察机关如何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贯穿办案全过程。 与行政单位合作协议到期需要搬离养殖基地,但2万余条大鲵难以“挪窝”。水产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补偿,但一审、二审、再审均被驳回申请。 公司负责人找到检察机关申诉。恩施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法院判决并无不当,遂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恩施州检察院没有停留于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而是分别向相关行政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单位妥善解决大鲵养殖遗留问题。同时,多次与水产公司、相关行政单位沟通,组织召开听证会凝聚共识。 最终,检察机关促成当地林业部门与水产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行政单位提供资金对大鲵进行增殖放流,避免了水产公司的损失。 合力追求“共赢” 从行业治理角度优化营商环境,湖北行政检察有不少行动和战果。 2019年贯彻落实湖北省检察院服务保障非公经济10条措施;2020年围绕疫后重振、“六稳六保”、复工复产需求,开展“司法为民”八件实事活动;2021年开展涉市场主体行政检察监督专项活动…… 时间轴记录着湖北行政检察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从“主动参与”到“自主开展”,从“不缺位”到“有作为”的进程。 湖北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部署开展涉市场主体行政检察监督专项活动后,专门成立工作专班,形成抓落实闭环;同时,健全受理流转、快速办理等机制,从制度层面保障涉市场主体案件的审慎办理。 湖北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王磊介绍说,为争取外部支持,全省检察机关还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行政执法机关等沟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合培训、联席会议等机制。 湖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雷爱民说,全省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将继续依法能动履职,把安企护商落实到每一个案件中,为湖北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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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企护商从“不缺位”到“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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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检察多向发力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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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2-2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平安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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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刘志月 □ 本报通讯员 刘怡廷 法院行政审判庭同一法官的签名,出现在立案阶段合议庭评议及不予立案行政裁定书的签发和送达上。 发现这一情况,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法院依法严格规范立、审分离。 这起某药企诉当地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是湖北检察机关注重运用大数据平台主动发现涉企案件监督线索的一个缩影。 《法治日报》记者从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获悉,2021年以来,该省行政检察部门共办理涉市场案件1641件,其中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8件、提请抗诉8件、提出检察建议1261件,被采纳1143件,采纳率为90.6%,用实实在在的办案效果为安企护商注入法治力量。 “链接”企业需求 “一份不当的行政处罚,可能摧毁一个企业,一次及时监督,可能挽救一个企业。”天门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李芬说。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颁布后,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成为行政检察的新任务。2021年2月,湖北省检察院发布《“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营造一流营商环境”专项检察活动工作方案》。 围绕优化营商环境,湖北行政检察积极行动起来,制定涉市场主体行政检察监督专项活动方案。全省各地检察机关结合实际确定13个小专项,主动“链接”企业需求,将服务营商环境贯穿行政检察工作始终。 江苏籍企业家胡某对此有着直观感受。胡某为经营矿山来湖北黄石开办建材厂,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不幸被骗,受托人先伪造《合伙协议书》《退伙协议书》,再通过行政裁判取得采矿权。 胡某就这样被“踢出局”,丢了采矿权。无奈之下,胡某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查明协议书系伪造,遂以新证据为由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再审后作出判决,胡某的采矿权失而复得。 “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中,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职能作用发挥着独特的监督优势。我们通过办案聚焦企业所需所盼,通过监督行政诉讼和行政违法,最大限度保护市场主体权益不受侵害。”湖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许发民说。 依法为企“撑腰” 湖北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干警石又旭是涉市场主体行政检察监督小专项联络人。 “我们要求对涉市场主体案件进行标注,在‘一案三查’基础上设置‘社会影响及风险研判’环节,倒逼检察官依法审慎稳妥作出决定,最大限度减少办案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石又旭说。 湖北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干警童达负责全省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相关案例汇编工作。她以恩施州检察机关办理的一个案例,讲述了全省检察机关如何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贯穿办案全过程。 与行政单位合作协议到期需要搬离养殖基地,但2万余条大鲵难以“挪窝”。水产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补偿,但一审、二审、再审均被驳回申请。 公司负责人找到检察机关申诉。恩施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法院判决并无不当,遂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恩施州检察院没有停留于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而是分别向相关行政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单位妥善解决大鲵养殖遗留问题。同时,多次与水产公司、相关行政单位沟通,组织召开听证会凝聚共识。 最终,检察机关促成当地林业部门与水产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行政单位提供资金对大鲵进行增殖放流,避免了水产公司的损失。 合力追求“共赢” 从行业治理角度优化营商环境,湖北行政检察有不少行动和战果。 2019年贯彻落实湖北省检察院服务保障非公经济10条措施;2020年围绕疫后重振、“六稳六保”、复工复产需求,开展“司法为民”八件实事活动;2021年开展涉市场主体行政检察监督专项活动…… 时间轴记录着湖北行政检察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从“主动参与”到“自主开展”,从“不缺位”到“有作为”的进程。 湖北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部署开展涉市场主体行政检察监督专项活动后,专门成立工作专班,形成抓落实闭环;同时,健全受理流转、快速办理等机制,从制度层面保障涉市场主体案件的审慎办理。 湖北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王磊介绍说,为争取外部支持,全省检察机关还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行政执法机关等沟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合培训、联席会议等机制。 湖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雷爱民说,全省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将继续依法能动履职,把安企护商落实到每一个案件中,为湖北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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