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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志愿服务条例施行
明确权利义务让志愿服务有法可依

( 2022-12-1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 本报记者 史万森

  《内蒙古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近日施行。《条例》分别从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活动、支持和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强化了对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保护,进一步引导志愿服务规范发展,切实解决了自治区志愿服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随着全区社会文明实践的不断发展,特别是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工作的全面推进,自治区志愿服务事业快速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队伍不断壮大,志愿服务的内容和形式不断拓展,但伴随而来的是志愿服务管理体制机制不顺畅,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权利、义务不清晰,激励奖惩机制不完善、信息数据无法共享等问题。
  《条例》明确了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为加大志愿服务的保障力度,《条例》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条例》进一步细化了民政部门对志愿服务的行政管理权,并明确规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指导,在资金、场地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工作机制,组织辖区农牧民、居民和单位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进一步理顺了志愿服务的管理体制。
  《条例》明确了志愿者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履行的职责。为更好地保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条例》明确了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受到损害的赔偿责任。因志愿服务组织或志愿者过错造成志愿服务对象、第三人损害的情形,《条例》明确规定志愿服务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损害是由志愿者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向其追偿。同时,《条例》明确规定志愿者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进一步鼓励多元化志愿服务激励机制的建立,《条例》规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志愿者激励回馈制度,在教育培训、就业创业、享受公共服务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区完善志愿服务回馈机制,志愿者组织通过多种方式激励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同时,自治区建立志愿服务领域信用信息归集机制,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或者受到表彰、奖励的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依法给予信用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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