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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2-0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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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苏0311民初6763号 肖玉红、李政:本院受理原告徐州新盛嘉和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肖玉红、李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676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23777.79元(欠缴物业费期间2018.9.21-2022.3.31),违约金7133.34元,合计共30911.1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魏莹、徐州雅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审理(2022)苏0311民初8758号原告朱启清与你们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你们退还原告培训费2万元及利息)、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7507号 四川鸿升慧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覃泽露与被告四川鸿升慧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天富劳动争议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确认原、被告自2022年5月9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600元(260元/天×10天)。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4709号 陈言:本院受理原告郑媛与被告陈言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903民初47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郑媛与被告陈言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330元计590元,由原告郑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龙凤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2677号 深圳市瑞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张晓冬与被告永康市羿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段丽娟、第三人深圳市瑞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退换原告货款31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要求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权利,本案将定于2023年2月3日08时50分在本院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由审判员林贤一人独任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青海利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孙永英诉你和青海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青2321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5734号 杨杰: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日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09284.09元并支付违约金64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3年2月7日下午13时5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4号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本案由审判员徐露苗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5909号 上海艺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伍佳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艺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2962.4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5905.04元;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3年2月7日下午15时1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4号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本案由审判员徐露苗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黄小梅:本院受理原告郭豪诉被告黄小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0402民初18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你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4814号 葛元莉:原告连晓美、郑军与被告葛元莉名誉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48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葛元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实施对原告连晓美、郑军的名誉权侵害行为;二、被告葛元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连晓美、郑军以书面方式进行赔礼道歉(书面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三、被告葛元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连晓美、郑军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四、驳回原告连晓美、郑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3596号 张鹏:本院受理兴仁市天生木业经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长期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22民初3596号案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3688号 彭斌:本院受理兴仁市天生木业经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长期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22民初3688号案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苏1283民初9235号 冯吉龙:本院受理原告徐文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20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4521号 何应龙:我院受理原告郭金美起诉被告何应龙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何应龙)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休假日顺延)09时00在本院独任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你逾期未到庭,且无正当理由,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更嘎:本院受理的原告拉龙他诉被告更嘎、拉卡先、夏吾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青2321民初9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6133号 张能文:本院受理原告刘楷瑞与被告张能文抚养费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903民初6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张能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楷瑞支付2018年1月至2022年2月期间的抚养费共计100000元;二、被告张能文自2022年3月起每月向原告刘楷瑞支付抚养费2000元(支付方式:2022年3月至本判决生效当月的抚养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月月底前支付,之后的抚养费在每月月底前支付),上述费用支付至原告刘楷瑞独立生活为止。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335元共计595元,由被告张能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龙凤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4700号 黎支益:我院受理原告张再平起诉被告黎支益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黎支益)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休假日顺延)09时00在本院独任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你逾期未到庭,且无正当理由,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京顺卫医罚[2022]38号
王宇婷(女,年龄:28周岁,出生日期:1994年07月27日,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04199407271426,住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楼房镇孤山村陆家堡村民组040694):本机关依法查明:2022年5月17日,北京市顺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员接到市民反映,“在5月5日的时候在顺义区旺泉街道金地未未来小区的画皮美甲美睫工作室接种了水光针和面部玻尿酸。但是接种没几天后脸部就特别痛,一开始对方给买了消炎药说自己皮肤的问题,到现在也没好,也没说应该如何解决,自己投诉这家机构以及查看对方是否有对应的资质。”2022年5月17日9时20分监督员到达了投诉人所述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北侧房间内有一张美容床,旁边柜子里有甲硝唑氯化钠注射液六瓶,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30支,江苏长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带线缝合针11支,宁波医用缝针有限公司生产;碘伏消毒液一瓶,江西草珊瑚消毒用品有限公司生产;Cross-linked Hyaluronic Acid 20mg with Lidocaine(中文翻译:交联透明质酸20mg加利多卡因)注射器一支。黄鑫汇在店里用剩下的一支注射器,内有3ml液体。2.现场无顾客。监督员现场对王宇婷进行了询问,王宇婷承认2022年5月5日收了赵飞(音译)1980元钱(现场给监督员看了手机转账记录),2022年5月12日为其注射了水光针和玻尿酸。2022年5月18日与黄鑫汇、魏严培核实,王宇婷于2022年5月5日、2022年5月12日在北京市顺义区旺泉街道金地未未来小区8号楼201为黄鑫汇进行面部注射(水光针、玻尿酸)。“赵菲”系黄鑫汇出于个人隐私保护,对外使用的名称。经调查核实,2022年5月12日,王宇婷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在北京市顺义区旺泉街道未未来8号楼201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违法所得1980元。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对王宇婷、黄鑫汇、魏严培的询问笔录、王宇婷、黄鑫汇、魏严培身份证复印件、王宇婷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黄鑫汇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王宇婷为黄鑫汇买的药品照片等相关证据、2022年8月9日《法制日报》(总第13200期)、2022年5月17日现场检查视频。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没收违法所得1980元,没收药品、医疗器械(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京顺卫医保决[2022]J1-051701号)并处以50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因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京顺卫医罚[2022]3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罚款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顺义支行。如确有经济困难,可以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顺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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