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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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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缝 (2022)川0903民初5170号 遂宁合凯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元信人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宁合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遂宁合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元信人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76094.6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工程款376094.6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月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工程款,上述利息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遂宁合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元信人防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695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履约保证金69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退还履约保证金,上述利息计算至履约保证金退还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992元,由被告遂宁合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502号 刘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刘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39402.84及利息、复利、违约金,利息、复利、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始按双方合约约定计算,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但利息、复利、违约金的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16元,由被告刘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4851号 柏波、何华蓉、李成明、翟素梅: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柏波、何华蓉、李成明、翟素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柏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为:截止2022年3月1日拖欠利金额为132023.22元,2022年3月2日起,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如被告柏波不能按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李成明、翟素梅提供的位于遂宁市城区遂州南路117号办公楼第五层房屋(所有权证号:遂宁市城区房权证字第A0033861号)和遂宁市城区通泉街5栋地下室10、11号(所有权证号:遂宁市房权证城区字第A0043290号)房屋,在折价、变卖、拍卖等所得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驳回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10元,由被告柏波、李成明、翟素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071号 詹智勇、钟燕、钟显烈、龙昌芬: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詹智勇、钟燕、钟显烈、龙昌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詹智勇、钟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33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21日起,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罚息、复利利率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如被告詹智勇、钟燕不能按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龙昌芬、钟显烈提供的位于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南津路107号2单元7层1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川(2016)遂宁市不动产权第0002847号】,在折价、变卖、拍卖等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受偿的限额为67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10元、保全费2 770元,由被告詹智勇、钟燕、钟显烈、龙昌芬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803号 陈艳、何思富、何德明、陈桂华、何思贵: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艳、何思富、何德明、陈桂华、何思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艳、何思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3560.03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为:截止2022年5月24日拖欠利金额为134591.65元,2022年5月25日起,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但利息、罚息、复利的利率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如被告陈艳、何思富不能按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何德明所有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幸福街四巷13号4层7、8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0196317号、遂国用(2012)第01520号)、被告陈桂华所有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幸福街四巷13号1层1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遂房权船山区字第0196315号、遂国用(2012)第01521号)、被告何思贵所有的位于遂宁市城区天宫庙村八社第三层房屋(房屋产权证号:遂宁市房权证城区字第A0013068号、遂国用(2003)第01794号),在折价、变卖、拍卖等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受偿金额范围以登记的抵押金额700000元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22元、保全费3520元,公告费456元,由被告陈艳、何思富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6000号 史桂江: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省遂宁市南大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史桂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史桂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省遂宁市南大食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79225元及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截止2019年3月31日的利息为367 326元,2019年4月1日起,以979225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返还佣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18元,由被告史桂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7713号 刘玉刚:本院受理赵雪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淮海国际港务区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9837号 林志华:本院受理仉景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淮海国际港务区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9868号 张冬霞:本院受理申永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淮海国际港务区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京顺卫医罚[2022]30号 姜悬(女,年龄:36周岁,出生日期:1986年04月09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0198604095021,住址: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方里镇宁塬村084号):本机关依法查明:你于2022年5月25日至2022年6月26日在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佳和宜园2号楼底商非医师开展808nm冰点脱毛的医疗美容活动,违法所得1000元,其中800元已返还顾客。以上事实有:2022年6月26日现场笔录、2022年6月28日现场笔录、现场发现的医疗器械(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京顺卫医保决[2022]J4-01号)、2022年6月27日对姜悬的询问笔录、2022年6月30日对姜悬的询问笔录、姜悬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6月29日对郭婉君的询问笔录、郭婉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7月8日对侯春苗的询问笔录、侯春苗的身份证复印件、微信聊天截图及转账记录截图、证据照片、视频资料为证。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没收医疗器械(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京顺卫医保决[2022]J4-01号)、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因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京顺卫医罚[2022]3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罚款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顺义支行。如确有经济困难,可以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顺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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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2-0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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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缝 (2022)川0903民初5170号 遂宁合凯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元信人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宁合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遂宁合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元信人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76094.6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工程款376094.6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月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工程款,上述利息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遂宁合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元信人防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695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履约保证金69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退还履约保证金,上述利息计算至履约保证金退还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992元,由被告遂宁合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502号 刘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刘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39402.84及利息、复利、违约金,利息、复利、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始按双方合约约定计算,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但利息、复利、违约金的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16元,由被告刘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4851号 柏波、何华蓉、李成明、翟素梅: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柏波、何华蓉、李成明、翟素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柏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为:截止2022年3月1日拖欠利金额为132023.22元,2022年3月2日起,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如被告柏波不能按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李成明、翟素梅提供的位于遂宁市城区遂州南路117号办公楼第五层房屋(所有权证号:遂宁市城区房权证字第A0033861号)和遂宁市城区通泉街5栋地下室10、11号(所有权证号:遂宁市房权证城区字第A0043290号)房屋,在折价、变卖、拍卖等所得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驳回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10元,由被告柏波、李成明、翟素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071号 詹智勇、钟燕、钟显烈、龙昌芬: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詹智勇、钟燕、钟显烈、龙昌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詹智勇、钟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33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21日起,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罚息、复利利率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如被告詹智勇、钟燕不能按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龙昌芬、钟显烈提供的位于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南津路107号2单元7层1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川(2016)遂宁市不动产权第0002847号】,在折价、变卖、拍卖等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受偿的限额为67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10元、保全费2 770元,由被告詹智勇、钟燕、钟显烈、龙昌芬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803号 陈艳、何思富、何德明、陈桂华、何思贵: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艳、何思富、何德明、陈桂华、何思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艳、何思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3560.03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为:截止2022年5月24日拖欠利金额为134591.65元,2022年5月25日起,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但利息、罚息、复利的利率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如被告陈艳、何思富不能按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何德明所有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幸福街四巷13号4层7、8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0196317号、遂国用(2012)第01520号)、被告陈桂华所有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幸福街四巷13号1层1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遂房权船山区字第0196315号、遂国用(2012)第01521号)、被告何思贵所有的位于遂宁市城区天宫庙村八社第三层房屋(房屋产权证号:遂宁市房权证城区字第A0013068号、遂国用(2003)第01794号),在折价、变卖、拍卖等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受偿金额范围以登记的抵押金额700000元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22元、保全费3520元,公告费456元,由被告陈艳、何思富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6000号 史桂江: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省遂宁市南大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史桂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史桂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省遂宁市南大食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79225元及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截止2019年3月31日的利息为367 326元,2019年4月1日起,以979225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返还佣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18元,由被告史桂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7713号 刘玉刚:本院受理赵雪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淮海国际港务区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9837号 林志华:本院受理仉景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淮海国际港务区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9868号 张冬霞:本院受理申永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淮海国际港务区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京顺卫医罚[2022]30号 姜悬(女,年龄:36周岁,出生日期:1986年04月09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0198604095021,住址: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方里镇宁塬村084号):本机关依法查明:你于2022年5月25日至2022年6月26日在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佳和宜园2号楼底商非医师开展808nm冰点脱毛的医疗美容活动,违法所得1000元,其中800元已返还顾客。以上事实有:2022年6月26日现场笔录、2022年6月28日现场笔录、现场发现的医疗器械(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京顺卫医保决[2022]J4-01号)、2022年6月27日对姜悬的询问笔录、2022年6月30日对姜悬的询问笔录、姜悬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6月29日对郭婉君的询问笔录、郭婉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7月8日对侯春苗的询问笔录、侯春苗的身份证复印件、微信聊天截图及转账记录截图、证据照片、视频资料为证。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没收医疗器械(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京顺卫医保决[2022]J4-01号)、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因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京顺卫医罚[2022]3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罚款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顺义支行。如确有经济困难,可以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顺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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