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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2-0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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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浙0784民初3697号
孙振宇(公民身份号码:2301051978****0315):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雅步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振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缴款通知书,该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孙振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永康市雅步工贸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619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7月2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货款3619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如被告孙振宇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4元,公告费1036元,合计1740元,由被告孙振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397号 王思远:本院受理原告卢伟杰与被告王思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4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王思远归还原告卢伟杰借款本金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均由被告王思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965号 唐建英:本院受理原告熊佳蓉与被告唐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唐建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熊佳蓉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利息;2、驳回原告熊佳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30元、公告费570元,均由被告唐建英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3984号 魏永强(住四川省江安县夕佳山镇安乐村6组23号,公民身份号码:511523199908273070):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魏永强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魏永强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的车辆事故赔偿款24250元。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价款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6元,公告费1078元,合计1484元,由被告魏永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3933号 陆福森(住安徽省天长市石梁镇何庄村新塘队22号,公民身份号码:341181119860307181X):本院受理原告张晓明与被告陆福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陆福森支付原告张晓明货款7866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979元,合计1029元,由被告陆福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3278号 崔少洁(住安徽省太和县苗老集镇谷堆村委会西崔84号,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9209096576):本院受理原告张晓明与被告崔少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崔少洁支付原告张晓明货款74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933元,合计983元,由被告崔少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德阳正明均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蒋欣宇诉被告毛春林、赵友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公司、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遂宁发展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德阳正明均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712号 罗涛(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车城南路老街1号,公民身份号码:420302198802250938):本院受理原告周志威与被告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罗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周志威借款人民币24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2年9月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借款24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如被告罗涛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已预收241元),由被告罗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苏1283民初7351号 张爱民: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被告张爱民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1)皖0207破1号之五 2021年10月8日,本院根据钱致冈的由请裁定受理安徽省万友棉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安徽省万友棉业有限公司已经被裁定宣告破产,管理人制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安徽省万友棉业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效率,可以先行终结本案破产程序,同时保留管理人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待相关破产事项处理完毕后再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裁定终结安徽省万友棉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特此公告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21)皖0207破1号之四 2021年10月8日,本院根据钱致冈的申请裁定受理安徽省万友棉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安徽省万友棉业有限公司账面资产总额为30746042.87元,负债总额为49992113.45元,净资产总-19222870.58元。债权人会议确认负债总额为63969495.26元。本院认为,安徽省万友棉业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当宣告安徽省万友棉业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裁定宣告安徽省万友棉业有限公司破产。特此公告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新疆天成达建材有限公司债权人:我院受理的(2022)新2327破1号新疆天成达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2年12月10日在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于自2022年8月20日起,昌吉州范围内(包括吉木萨尔县境内)新增本土新冠疫情确诊病例,昌吉州地区被列为中高风险地区,受疫情影响,原计划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不能按时召开,现我院对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事宜予以公告:一、原定于2022年12月10日在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暂时取消;二、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将根据公司破产管理人工作进展和当地疫情防疫工作要求另行通知。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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