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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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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索各地域司法保护模式
● 加强全流域检法司法协同
● 加强全流域区域司法协作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模式的有益探索

( 2022-11-3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查庆九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近年来,青海检察机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立足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能动属性,积极创新与生态文明高地定位相适应、生态保护优先理念相契合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跨区域公益检察保护机制。在履职中我们注意到,发生在三江源、青海湖、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水污染、自然环境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破坏等生态环境问题,往往具有跨流域、跨地域、跨领域的“三跨”特征,比如,三江源地区不仅涉及青海所有市州,还跨省涉及毗邻的西藏、四川;不仅涉及生态环境部门,还涉及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多个领域,检察机关以行政区划为封闭办案单元的传统生态公益检察保护模式,已不适应日益复杂的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的现实需要。
  今年2月以来,在“一片”(三江源地区)、“一圈”(环青海湖地区)、“一线”(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三个区域,我们试点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探索以“属地检察+巡回检察+专项治理”解决河湖跨流域、地域跨区划、管理跨部门的“三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的新路子。
  以强化属地检察机关履职为依托,做实保护责任
  青海探索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模式中,属地检察机关的日常履职是基础和支撑,其作用不可或缺。一是加大生态公益案件办理力度。全省基层检察机关特别是试点的三个生态功能区所在地基层检察院把涉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作为检察办案的着力点和增长点,增加专业力量,加大办案力度。为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和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成立专门管辖省内跨区域生态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青海省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省检察院和部分市州检察院成立专门的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省检察院抽调多名业务骨干加强三江源检察院办案力量,全省检察系统共调配34名业务骨干充实基层院公益诉讼办案一线。二是常态化提供涉生态环境问题线索信息。把收集上报相关线索信息作为属地基层院一项日常职责,建立定期报送、联点直报等制度,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行政管理职责,影响三江源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修复的,由属地检察院直接向省检察院移送相关案件线索,推动全省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办案数量大幅提升。三是履行驻点检察职责。“一片”“一圈”“一线”区域所在地检察机关取得有关部门支持,设立驻点检察室,对重点领域、重要地段生态环境保护进行常态化检察监督,及时发现问题,依法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
  以开展公益诉讼巡回检察为牵引,强化源头治理
  依托三江源地区检察院,组建由省、州、县三级检察院业务骨干组成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组,采用“定期+机动”的方式,至少每半年开展1次巡回检察。一是排查发现重大案件线索。开展巡回检察前,全面分析各地上报的问题线索,确定重点领域、重点问题,以确保巡回检察能够聚焦问题、突出重点,有的放矢。二是办理涉生态环境公益诉讼重大案件。对于巡回检察中发现的“三跨”重大案件线索,归口由三江源检察院办理或者由省检察院指定有关市州检察院管辖,有效解决这类案件因属地检察机关级别不够、管辖权有限而导致的迟办、缓办或者办不彻底的问题。检察机关针对巡回检察中发现三江源地区频繁发生的“熊出没”问题线索,立案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58件,推动省林长办出台治理“熊出没”问题的7项措施,有效解决了三江源地区人兽冲突问题。三是加强全省类案业务统一指导。省检察院七部(公益诉讼检察部)和三江源院通过编印办案指引、典型案例,组织“菜单式”定向培训、巡回检察期间带案下沉指导等多种方式,开展涉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办案培训指导,帮助各地检察机关提高办案水平。
  以开展生态环境公益损害专项治理活动为载体,整治突出问题
  针对在巡回检察和办理涉生态环境案件中发现的涉及面广、成因复杂、危害严重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推动有关地方和部门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在一定时间内集中力量整治消除累积的突出问题,助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一是以案开路造声势强震慑。针对巡回检察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整合收集掌握案件线索,协调有关地方检察机关集中办理一批涉相关领域刑事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为下一步开展相关领域集中整治做好工作上和社会舆论上的准备。二是督促主管部门依法履职。结合办理案件分析查找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开展执检衔接、检地磋商等方式,推动有关行业领域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集中解决一批突出问题。三是推动构建长效机制。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我们先后与18家行政主管部门围绕长江黄河保护、国家公园建设、野生动物保护、人兽共患传染病防治和防治外来物种侵害等重点领域工作,建立23项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同时,推动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相关领域管理规范性文件47个,有力推进了生态环境问题的源头治理和制度防范。
  万里长江浩荡东行,流经11省份,滋养半壁华夏,是中华民族的生命源流。党的二十大对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出重大战略部署,长江保护法从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高度,对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了庄严法律规定。保护好长江生态环境,让一江碧水永向东流,是我们共同的历史责任。我们就共同推进长江大保护战略提出如下倡议:
  一是探索各地域司法保护模式。长江流经省份众多,上、中、下游地域自然禀赋、经济发展、人文环境多有差异,面临的问题和保护的重点也各有侧重。建议流域各地司法机关结合实际、立足职能,积极探索具有地域特色、体现职能优势,适应本地长江保护实际需要的工作模式,不断增强长江司法保护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是加强全流域检法司法协同。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在长江司法保护中面临共同任务、肩负共同责任。建议流域各地法检机关加强沟通协调,在涉长江司法保护领域统一司法理念、统一司法政策、统一办案标准、协同司法行动,形成长江大保护司法合力。
  三是加强全流域区域司法协作。长江上、中、下游密切相联,长江大保护是典型的跨流域、跨地域、跨领域“三跨”问题,需要流域各省份密切协作。建议以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为平台,探索构建全流域区域司法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数据互联和工作联动、治理协同,为长江大保护持续提供司法智慧和司法方案。
  (文章为作者在首届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上的发言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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