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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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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缝 程伊乾:本院受理的原告青海益强商砼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青2321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2022)豫0402民初2727号 杨志: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0402民初2727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徐俊华:本院受理原告贾学俊诉被告徐俊华民间借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 豫0402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6757号之一 被告刘振虎:关于原告付青青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你送达(2022)苏0311民初675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被告刘振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付青青支付劳务费9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6982号 滕江: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滕江、遂宁健坤燎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合同编号为3575132017000922号《个人营业房借款合同》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为人民法院受理之日;2.被告滕江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4988.87元及截止2022年7月12日利息、罚息、复利合计2509.98元,给付从2022年7月13日起按照《个人营业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3.被告滕江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被告遂宁健坤燎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5.本案诉讼过程中发生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所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4624号 谭家林:本院受理的原告向国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00分(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潘家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4262号 任金方:本院受理原告陈会英与被告任金方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00分(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潘家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5421号 吴荣周:本院受理原告张有强与被告吴荣周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3年1月10日上午0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4号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徐露苗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303号 刘巧: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刘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贷款本金17577.81元、截止2022年3月9日的罚息4936.57元,以及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22年3月10日起按年利率10.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案件受理费182元、公告费360元由被告刘巧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886号 蒋科、魏长红、四川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蒋科、魏长红、四川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确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蒋科、魏长红、四川兴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借款购房/担保合同》于2022年9月30日到期;2、被告蒋科、魏长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07500元利息、罚息、复利;3、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54元,公告费420元,共计4974元,由被告蒋科、魏长红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771号 陈福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陈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陈福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尚欠贷款本金1500元、利息113.25元及罚息,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被告陈福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尚欠贷款本金1100元、利息89.93元及罚息,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3、被告陈福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尚欠贷款本金10000元、利息673.72元及罚息,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4、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4元、公告费360元,共计634元,由被告陈福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311号 段姝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段姝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段姝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173858.28元、分期手续费85575.27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截至2022年9月9日的利息为61178.37元,自2022年9月10日起的利息,以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龙卡信用卡装修分期业务约定条款》、《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分期卡领用协议》约定的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8元、公告费369元,共计6127元,由被告段姝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范志英:本院受理原告赵国军诉被告范志英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402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强博:本院受理原告强源欣诉被告强博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7244号民事判决书。白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李万方:本院受理原告孙保路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322民初30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张永福:本院受理的原告永军诉你合伙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22)青2821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李春富:本院受理原告李爱刚与被告李春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爱刚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黑0225民初3956号、(2022)黑0225民初395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宝山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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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1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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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缝 程伊乾:本院受理的原告青海益强商砼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青2321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2022)豫0402民初2727号 杨志: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0402民初2727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徐俊华:本院受理原告贾学俊诉被告徐俊华民间借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 豫0402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6757号之一 被告刘振虎:关于原告付青青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你送达(2022)苏0311民初675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被告刘振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付青青支付劳务费9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6982号 滕江: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滕江、遂宁健坤燎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合同编号为3575132017000922号《个人营业房借款合同》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为人民法院受理之日;2.被告滕江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4988.87元及截止2022年7月12日利息、罚息、复利合计2509.98元,给付从2022年7月13日起按照《个人营业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3.被告滕江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被告遂宁健坤燎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5.本案诉讼过程中发生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所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4624号 谭家林:本院受理的原告向国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00分(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潘家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4262号 任金方:本院受理原告陈会英与被告任金方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00分(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潘家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5421号 吴荣周:本院受理原告张有强与被告吴荣周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3年1月10日上午0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4号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徐露苗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303号 刘巧: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刘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贷款本金17577.81元、截止2022年3月9日的罚息4936.57元,以及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22年3月10日起按年利率10.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案件受理费182元、公告费360元由被告刘巧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886号 蒋科、魏长红、四川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蒋科、魏长红、四川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确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蒋科、魏长红、四川兴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借款购房/担保合同》于2022年9月30日到期;2、被告蒋科、魏长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07500元利息、罚息、复利;3、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54元,公告费420元,共计4974元,由被告蒋科、魏长红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771号 陈福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陈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陈福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尚欠贷款本金1500元、利息113.25元及罚息,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被告陈福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尚欠贷款本金1100元、利息89.93元及罚息,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3、被告陈福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尚欠贷款本金10000元、利息673.72元及罚息,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4、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4元、公告费360元,共计634元,由被告陈福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311号 段姝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段姝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段姝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173858.28元、分期手续费85575.27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截至2022年9月9日的利息为61178.37元,自2022年9月10日起的利息,以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龙卡信用卡装修分期业务约定条款》、《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分期卡领用协议》约定的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8元、公告费369元,共计6127元,由被告段姝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范志英:本院受理原告赵国军诉被告范志英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402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强博:本院受理原告强源欣诉被告强博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7244号民事判决书。白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李万方:本院受理原告孙保路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322民初30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张永福:本院受理的原告永军诉你合伙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22)青2821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李春富:本院受理原告李爱刚与被告李春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爱刚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黑0225民初3956号、(2022)黑0225民初395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宝山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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