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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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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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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以有效运用
· 在形式覆盖与实质覆盖层面有完善空间
· 可矫正由据法阐释所衍生的弊端
· 应以合法处理个人信息为基本前提

王叶刚谈企业行使数据权益——
应以合法处理个人信息为基本前提

( 2022-11-0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王叶刚在《比较法研究》2022年第4期上发表题为《企业数据权益与个人信息保护关系论纲》的文章中指出:
  在数字时代,企业数据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如何对企业数据进行确权以及企业行使数据权利应当遵循何种规则,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在对企业数据进行保护时,需要妥当协调其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在企业数据包含个人信息的情形下,需要区分企业对企业数据享有的权利以及个人对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权利,个人信息保护并非企业数据确权的障碍。企业行使数据权益需要兼顾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不论是企业数据的保有、利用还是企业数据的转让,都应以合法处理个人信息为基本前提。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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