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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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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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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特色数据产权制度构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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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数据产权制度构建研究

( 2022-11-0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陆丽君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6月22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数据产权制度”。
  数据产权制度是调整数据上的“权利束”,限制与规范数据使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制度。数据上的“权利束”主要是一系列附着于数据之上的排他性权利,其主要包含数据所有权、数据占有权、数据使用权等多项权利。对于这些权利的规则制定,确定数据产权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将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权属关系作出厘定,同时明确各项权利边界,以充分发挥数据产业化在新时期发展中的制度效能。
数据产权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数据产权制度的建立,要求对数据产权制度的自有价值作出明确界定。
  第一,数据产权制度的构建符合当前数字经济发展的时代性要求。在大数据技术高速发展的当下,数据产权制度有利于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发展的同时规范数据要素的交易与流转,而这正是数字经济时代的重要内容。通过规范数据权利,明确权利的边界,推动数据交易行为的合法性与高效性,有利于化解数据要素市场中的利益冲突,从而在制度层面实现数字经济的良性发展。
  第二,数据产权制度的构建保障信息时代有序发展。数据产权制度的构建,必须厘清数据权属问题,并进一步对数据产权内容作出阐述,对数据要素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等相关权能作出解释与规范。因此,构建数据产权制度,有利于信息时代秩序化与规范化的实现。
  第三,数据产权制度的构建促进了人民生产生活迎来新的纪元。传统的物权理念无法解决数据这种新兴事物的权属问题,而数据产权制度的构建,对数据进行确权规范,将打破传统物权理念,以无形物的财产权属依归为出发点,厘定数据市场买卖的边界,加快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与繁荣,使得人民群众无论是生产还是生活方式都迎来了新的改变,而这种改变,是具有时代意义的。
构建数据产权制度的现实困境
  数据产权制度以数据财产权属作为核心内容,其中还包含数据公证、数据登记与数据信用保障等多项制度内容,构建数据产权制度并非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面临诸多现实困境,具体如下:
  一是相关立法滞后问题。目前我国关于数据的立法仅限于一些基础性的民法规范,而欠缺针对数据产权的具体化立法。至于数据产权制度应如何通过立法进行保障与协调更是尚不可知。数据立法层面的缺位使得数据产权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都无法实现。
  二是数据产权确权模糊。数据作为数字经济的第一生产要素,其权属问题不仅影响开发利用和流通,也会影响数字经济创新发展。
  三是数据产业化的利益冲突有意避免数据产权的确权。对于数据产权制度的要求,在防止具有财产属性的个人数据不被滥用的同时又要保障个人数据的有效流通与利用。手握海量数据实际控制权的互联网公司依靠自身强大的用户流量优势与资本优势,使得数据垄断问题愈发严重。同时,互联网不同资本之间数据壁垒森严,严重妨碍数据要素统一大市场形成。由此产生的利益冲突使得数据产权确权困难,对数据产权制度构建的开端造成很大影响。
  构建中国特色数据产权制度的具体化路径
  构建中国特色数据产权制度,要求从我国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实际出发作出具体化规范:
  第一,开展数据产权相关立法。数据主权保护受数据安全法管辖,人格权保护受个人信息保护法管辖,而数据财产权界定尚缺乏法律标准。因此,首先要在立法层面明确数据类型与权利结构,并对不同数据类型与数据处理阶段进行法定区分。其次,数据立法必须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从而对数据产权制度的相关利益冲突进行化解。最后,必须限制立法对数据产权的过度规范,避免对数据流通与利用造成过度的限制。
  第二,健全数据确权相关配套制度。制定健全数据确权、数据开放与相关配套制度,例如健全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制度。制定相关配套制度,推动规范标准出台,健全市场监管环境。并鼓励市场主体健全各领域数据采集、加工、流通等全生命周期各环节标准以形成相关制度。同时,可考虑建立政府数据开放的质量反馈制度,完善现有开放纠错制度,加强第三方对政府数据质量的监督。
  第三,从利益协调出发确认数据产权主体。需维护数据记录内容所涉及的主体利益,维护数据开发和利用的市场秩序为目的,建立健全数据流通制度。作为一种新型产权模式,中国特色数据产权制度应充分保护企业开发利用原始数据的生产经营和创造性智力活动的合法权益,最大化释放数据要素潜能。
  总而言之,在数字经济的背景下,数据已然成为推动社会经济进步的第五大生产要素。数据是信息的“可再解释的形式化表示”,侧重表达信息的数字状态,信息是通过数据加工处理而形成的内容、知识;数据权益中常常包含个人信息权益,与个人信息具有不可分割性。个人信息权应归属于人格权范畴,在权利位阶上高于财产权权属内的个人数据所有权。由于个人信息的资源性和财产性特征被前所未有地挖掘,日益成为技术突破和商业创新的源动力,应进一步促进和发展数据要素上的财产性权益、建立数据产权制度,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幸福生活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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