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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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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光权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
由于《注释刑法全书》涉及面广、信息量大,使其成为具有一定理论含量的工具书,既能够供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务界办案时随时翻阅,也能够为刑法学界研究实务问题提供便利的检索工具。 按照一般惯例,还是要说一点该书的不足。我认为,该书对某些司法实务偏差以及错判或误判的态度,比较暧昧甚至过于迁就。我一直认为,司法裁判需要我们尽可能尊重、理解,对正确的判决要尽可能从学理上予以肯定,在其裁判理由说理不透时尽量予以“补强”。但是,对于明显不当的判决或说理,在学理上必须予以批评,否则,实务就没有进步。例如,实务中大量判决将借条作为财物,认为其是盗窃罪或抢劫罪对象,这本《注释刑法全书》在抢劫罪、盗窃罪中收录了不少相关案例,其中第1354页就收录了这方面的案件,但这一结论是值得商榷的。借条,既不是有价证券,也不能体现财产性利益,其只不过是书证而已,本身不过是一张纸,最多能够算作是价值极其低微的财物,如果认为其是财产犯罪的对象,并将借条载明的金额认定为盗窃或抢劫数额,会带来很有争议的处理结果,律师可能也很难接受这种判决。当然,如何处理这些案件更为合适,则是可以仔细讨论的问题。对于类似司法裁判的值得商榷之处,建议在该书修订时,适当增加表明作者态度或学界观点的内容,或对判决的可商榷之处提示一下读者。总之,不能认为法院的判决总是正确,面对那些明显不合适的判决,还是应该表明学者的鲜明态度,保持刑法理论的反思能力和批判精神。当然,这是一个很高的要求,对法院判决批评到何种程度为好,也确实考验作者的智慧。无论如何,尽可能理解实务,但又与实务保持合理距离,且领先实践一步、能够引导实务的刑法书,才是一本好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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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有分量的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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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0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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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光权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
由于《注释刑法全书》涉及面广、信息量大,使其成为具有一定理论含量的工具书,既能够供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务界办案时随时翻阅,也能够为刑法学界研究实务问题提供便利的检索工具。 按照一般惯例,还是要说一点该书的不足。我认为,该书对某些司法实务偏差以及错判或误判的态度,比较暧昧甚至过于迁就。我一直认为,司法裁判需要我们尽可能尊重、理解,对正确的判决要尽可能从学理上予以肯定,在其裁判理由说理不透时尽量予以“补强”。但是,对于明显不当的判决或说理,在学理上必须予以批评,否则,实务就没有进步。例如,实务中大量判决将借条作为财物,认为其是盗窃罪或抢劫罪对象,这本《注释刑法全书》在抢劫罪、盗窃罪中收录了不少相关案例,其中第1354页就收录了这方面的案件,但这一结论是值得商榷的。借条,既不是有价证券,也不能体现财产性利益,其只不过是书证而已,本身不过是一张纸,最多能够算作是价值极其低微的财物,如果认为其是财产犯罪的对象,并将借条载明的金额认定为盗窃或抢劫数额,会带来很有争议的处理结果,律师可能也很难接受这种判决。当然,如何处理这些案件更为合适,则是可以仔细讨论的问题。对于类似司法裁判的值得商榷之处,建议在该书修订时,适当增加表明作者态度或学界观点的内容,或对判决的可商榷之处提示一下读者。总之,不能认为法院的判决总是正确,面对那些明显不合适的判决,还是应该表明学者的鲜明态度,保持刑法理论的反思能力和批判精神。当然,这是一个很高的要求,对法院判决批评到何种程度为好,也确实考验作者的智慧。无论如何,尽可能理解实务,但又与实务保持合理距离,且领先实践一步、能够引导实务的刑法书,才是一本好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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