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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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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蒋安杰 10月30日,北京大学出版社主办、北京冠衡刑辩研究院协办的《注释刑法全书》发布会在京举行。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胡云腾、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潘剑锋致辞,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最高人民法院审管办副主任刘树德、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博士后王芳凯三位作者发言,最高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孙华璞以及来自法学界、律师界多位代表与会并发言,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车浩主持。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这部厚达2500页,近600万字的工具书,贯通刑事立法规范、刑事司法规则与刑法学说见解,逐编、逐章、逐节、逐条、逐款、逐项、逐句甚至逐字注释刑法条文的微言大义,体例编排、内容分解独具匠心,规范性文件核心要义、关键词以及裁判要旨、裁判理由与裁判规则的提炼准确、到位,体现了中国刑事法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经验,是一本具有业内影响力的中国本土化的刑法专业工具书。 胡云腾认为,该书是迄今为止体量最大、内容最全、资料最丰、方法最新的刑法鸿篇巨制,是集刑法理论、刑法规范、刑法解释和刑法案例之大成的刑法解释学,是认识刑法、适用刑法和研究刑法最为方便的工具书。是坚持刑法理论研究与刑法适用研究相结合、刑法教义研究与刑法注释研究相统一、刑法规范研究与刑法案例研究相得益彰的范本,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书。 这是一本《刑法疏议》的升级版,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表示,“25年前,陈老师在40岁生日之际完成了60万字的《刑法疏议》的写作,并写下了激情澎湃、洋洋洒洒的一万多字的后记。我对此记忆犹新,而且也是《刑法疏议》这本书的受益者”。 北京大学出版社副总编辑蒋浩介绍,该书立项于2017年年末,编辑出版长达5年的时间。该书的一大特点是所有引用的原始文献及二次文献都有权威的出处与标注,根据立法原意将客观的法律文献归类,并进行专业化整理。比如立法理由及条文说明来自我国立法工作机构——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文件均有法律文件编号;案例来源于两高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及最高人民法院权威的案例汇编,并由相关作者整理了裁判要旨;本书不是法律条文评注,但在相关条文项下也延伸了重要的学术研究成果。 陈兴良认为,在法学作品、法学书籍当中,一般的学者可能会对著作比较上心,因为这个是代表个人的成果,但是对于工具书的编纂,往往不是特别地重视,因为它不是一个学术成果;法律的工具书具有非常重要的或者非常独特的价值,应该予以重视,法律工具书的发达程度,是法治发展和法学理论发展程度的标志。 在陈兴良看来,“编”有两种,一种是汇编,汇编就是简单的汇集,没有做大量的加工。该书是编纂,不是把资料简单地编辑在一起,而是要进行加工,主要是从立法、司法和理论三个维度收集了大量的资料,同时,还收集了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主要是有关的裁判要旨,虽然是来自于个案,但是它对于处理同类案件具有一种指导意义,实际上是立法规则的补充。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梁根林谈了三点体会:第一,关于寻衅滋事罪主观构成要件的注释:该书在正文中准确提炼了司法解释对寻衅滋事罪流氓动机作为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暧昧态度,在分割线以下的注释中公允地呈现了刑法学说立场上的流氓动机肯定论(陈兴良教授)与否定论(张明楷教授);第二,关于寻衅滋事罪客观要件中“公共场所”与“公共场所秩序”的注释:该书没有回避司法解释对“公共场所秩序”的概念偷换,在分割线以下准确反映了张明楷教授、周光权教授对司法解释这一界定的反对态度;第三,关于罪名竞合导致的司法解释丧失效力的注释:该书注意到2013年信息网络诽谤司法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起哄闹事,以寻衅滋事罪论处,与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后面临的司法解释与新罪名之间的罪刑失衡,特别提及了刑法学说上以张明楷教授为代表的对该司法解释效力的否定观点,对司法实务同行特别是律师同行办理相关案件具有直接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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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刑法全书》发布会在京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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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0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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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蒋安杰 10月30日,北京大学出版社主办、北京冠衡刑辩研究院协办的《注释刑法全书》发布会在京举行。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胡云腾、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潘剑锋致辞,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最高人民法院审管办副主任刘树德、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博士后王芳凯三位作者发言,最高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孙华璞以及来自法学界、律师界多位代表与会并发言,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车浩主持。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这部厚达2500页,近600万字的工具书,贯通刑事立法规范、刑事司法规则与刑法学说见解,逐编、逐章、逐节、逐条、逐款、逐项、逐句甚至逐字注释刑法条文的微言大义,体例编排、内容分解独具匠心,规范性文件核心要义、关键词以及裁判要旨、裁判理由与裁判规则的提炼准确、到位,体现了中国刑事法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经验,是一本具有业内影响力的中国本土化的刑法专业工具书。 胡云腾认为,该书是迄今为止体量最大、内容最全、资料最丰、方法最新的刑法鸿篇巨制,是集刑法理论、刑法规范、刑法解释和刑法案例之大成的刑法解释学,是认识刑法、适用刑法和研究刑法最为方便的工具书。是坚持刑法理论研究与刑法适用研究相结合、刑法教义研究与刑法注释研究相统一、刑法规范研究与刑法案例研究相得益彰的范本,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书。 这是一本《刑法疏议》的升级版,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表示,“25年前,陈老师在40岁生日之际完成了60万字的《刑法疏议》的写作,并写下了激情澎湃、洋洋洒洒的一万多字的后记。我对此记忆犹新,而且也是《刑法疏议》这本书的受益者”。 北京大学出版社副总编辑蒋浩介绍,该书立项于2017年年末,编辑出版长达5年的时间。该书的一大特点是所有引用的原始文献及二次文献都有权威的出处与标注,根据立法原意将客观的法律文献归类,并进行专业化整理。比如立法理由及条文说明来自我国立法工作机构——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文件均有法律文件编号;案例来源于两高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及最高人民法院权威的案例汇编,并由相关作者整理了裁判要旨;本书不是法律条文评注,但在相关条文项下也延伸了重要的学术研究成果。 陈兴良认为,在法学作品、法学书籍当中,一般的学者可能会对著作比较上心,因为这个是代表个人的成果,但是对于工具书的编纂,往往不是特别地重视,因为它不是一个学术成果;法律的工具书具有非常重要的或者非常独特的价值,应该予以重视,法律工具书的发达程度,是法治发展和法学理论发展程度的标志。 在陈兴良看来,“编”有两种,一种是汇编,汇编就是简单的汇集,没有做大量的加工。该书是编纂,不是把资料简单地编辑在一起,而是要进行加工,主要是从立法、司法和理论三个维度收集了大量的资料,同时,还收集了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主要是有关的裁判要旨,虽然是来自于个案,但是它对于处理同类案件具有一种指导意义,实际上是立法规则的补充。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梁根林谈了三点体会:第一,关于寻衅滋事罪主观构成要件的注释:该书在正文中准确提炼了司法解释对寻衅滋事罪流氓动机作为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暧昧态度,在分割线以下的注释中公允地呈现了刑法学说立场上的流氓动机肯定论(陈兴良教授)与否定论(张明楷教授);第二,关于寻衅滋事罪客观要件中“公共场所”与“公共场所秩序”的注释:该书没有回避司法解释对“公共场所秩序”的概念偷换,在分割线以下准确反映了张明楷教授、周光权教授对司法解释这一界定的反对态度;第三,关于罪名竞合导致的司法解释丧失效力的注释:该书注意到2013年信息网络诽谤司法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起哄闹事,以寻衅滋事罪论处,与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后面临的司法解释与新罪名之间的罪刑失衡,特别提及了刑法学说上以张明楷教授为代表的对该司法解释效力的否定观点,对司法实务同行特别是律师同行办理相关案件具有直接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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