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25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公告
13 13/13 12 13 ****处理标记:[Page]时,数据源为空。 ****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公告专栏
· 公告专栏
· 公告专栏
· 公告专栏
· 公告专栏
· 公告专栏

公告专栏

( 2022-10-2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2/3中缝
  (2022)川0903民初5772号 陈志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陈志勇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志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32 107.73元、违约金2 500元及利息、复利(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始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复利的计算方式为:以欠付利息为基数,从记账之日起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利率标准,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息,利息、复利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但利息、复利及违约金的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案件受理费8 092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陈志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229号 刘长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刘长春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长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122 114.59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从银行记账日起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 792元,公告费350元,共计3 142元由被告刘长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544号 税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税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税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47162.36元、违约金4742.34元及利息、复利,利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之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但前述利息、复利、违约金的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案件受理费1998元、公告费355元,共计2353元,由被告税彬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1710号 徐州华瑞鑫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王兵、王张永、周生金、周中党、王计见、李春光与被告刘鹏、徐州华瑞鑫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1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江苏华瑞鑫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兵、王张永、周生金、周中党、王计见、李春光劳动报酬46995元;二、驳回原告王兵、王张永、周生金、周中党、王计见、李春光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7852号 陈鹏:本院受理李陡瑞诉高尔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淮海国际港务区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7387号 黄春燕:本院受理原告鞠代国诉被告黄春燕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650号 刘会(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五德镇五德村民委员会海嘎塘村民小组47号,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8910175322):本院受理原告吴光琼与被告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吴光琼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21年11月2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借款1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如被告刘会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刘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544号 孙青海(公民身份号码:4129291972****3713):本院受理原告朱小平与被告孙家东、孙青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缴款通知书,该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孙家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朱小平货款人民币5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货款5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朱小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孙家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孙家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2396号 李显云、雷利、广安远成智慧物流城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超、郭建根与被告李显云、雷利、四川浩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安远成智慧物流城有限公司、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李显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周超、郭建根支付劳务费43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43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2年1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2、驳回原告周超、郭建根的对被告雷利、四川浩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安远成智慧物流城有限公司、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3、驳回原告周超、郭建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计10890元、保全申请费4155元,由原告负担4155元,被告李显云负担1089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张所焕:本院受理的原告和硕县宏和五金商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828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付原告五金建材款1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任小芳: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吴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283民初564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开庭地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送达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9:30在本院河失法庭(泰兴市济川街道兴燕路55号)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朱艳红:本院受理原告刘丽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王集法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田珊珊:本院受理贵州务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0326民初203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三单元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中级市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孙彦昌:本院审理的原告孙彦奎诉孙秋肖、孙春艳与你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请求法院判决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东侧57-1-403室的房屋由原告一人继承;被告协助原告按照遗嘱继承的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告知书、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十四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勐丽沁丰茶叶商行:本院审理的原告胡陈帅诉你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02民初3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勐丽沁丰茶叶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胡陈帅赔偿金9500元;二、驳回原告胡陈帅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