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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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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缝 石家庄恒瑞盛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柳玉平、李俊杰、张瑞敏、崔军、河北宝蕴矿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悦坤煤炭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1民终5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维持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2民初8062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二、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2民初806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三、河北宝蕴矿业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四、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对崔军的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中宏旭建筑劳务(北京)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刘亚民诉你与陈斌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被告支付原告补偿款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告知书、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十四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翟万元:本院受理原告岑洋、傅海根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730民初27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李智文:本院受理原告王文英诉被告贾庆平、李智文、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刘军:本院已受理田会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四楼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2)苏1323民初6515号 张波:本院受理的原告石进邦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袁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金保银:本院受理原告唐青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被告金保银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5000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70000元,利息计算至还清本息止;二、被告金保银承担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小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2022)豫0402民初4359号 梁海彬、吴飞飞:本院受理原告陶汉红诉梁海彬、吴飞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休假日顺延)在本院31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385号 谢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谢彪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谢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借款本金29526.26元、违约金10290.96元及利息,利息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前述利息、违约金的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8元,保全费40元,公告费355元,共计793元,由被告谢彪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387号 蒲怀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蒲怀志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蒲怀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46233.83元及违约金2449.96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但利息、违约金的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8元、公告费360元、保全申请费140元,共计1518元,由被告蒲怀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546号 姜武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姜武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姜武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借款本金28161.01元、违约金4026.03元及利息、复利,利息、复利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前述利息、复利、违约金的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元,公告费360元,共计955元,由被告姜武华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553号 杨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杨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借款本金47373.23元、违约金5399.53元及利息、复利,利息、复利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前述利息、复利、违约金的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案件受理费1141元,保全费40元,公告费355元,共计1536元,由被告杨军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249号 徐继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徐继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继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48013.54元、滞纳金7749.92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4元、公告费370元、保全申请费40元,共计1604元,由被告徐继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748号 王金荣: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霸王衡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2年12月12日上午0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4号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徐露苗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苏1323执2872号 张胜:关于汤国军申请执行张胜、张良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委托宿迁润发旧机动车评估有限公司对你所有的牌号为苏NZ711U号车辆进行价格评估。宿迁润发旧机动车评估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宿润发评字(2022)第015号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在鉴定评估基准日2022年9月25日评定苏NZ711U号车辆的市场参考价值为89800元。现向你公告送达该评估报告书,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领取评估报告书,逾期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书有异议,应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视为对本评估价格的认可,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2)豫0402民初338号 河南信隆置业有限公司:原告郑国召与被告河南信隆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0402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王美青(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75****1926):你非医师行医一案,本局决定对你作出没收器械(具体名称数量详见物品清单)、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温卫医罚〔2022〕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送达后,你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岭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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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0-2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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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缝 石家庄恒瑞盛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柳玉平、李俊杰、张瑞敏、崔军、河北宝蕴矿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悦坤煤炭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1民终5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维持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2民初8062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二、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2民初806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三、河北宝蕴矿业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四、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对崔军的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中宏旭建筑劳务(北京)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刘亚民诉你与陈斌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被告支付原告补偿款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告知书、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十四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翟万元:本院受理原告岑洋、傅海根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730民初27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李智文:本院受理原告王文英诉被告贾庆平、李智文、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刘军:本院已受理田会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四楼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2)苏1323民初6515号 张波:本院受理的原告石进邦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袁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金保银:本院受理原告唐青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被告金保银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5000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70000元,利息计算至还清本息止;二、被告金保银承担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小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2022)豫0402民初4359号 梁海彬、吴飞飞:本院受理原告陶汉红诉梁海彬、吴飞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休假日顺延)在本院31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385号 谢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谢彪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谢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借款本金29526.26元、违约金10290.96元及利息,利息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前述利息、违约金的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8元,保全费40元,公告费355元,共计793元,由被告谢彪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387号 蒲怀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蒲怀志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蒲怀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46233.83元及违约金2449.96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但利息、违约金的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8元、公告费360元、保全申请费140元,共计1518元,由被告蒲怀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546号 姜武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姜武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姜武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借款本金28161.01元、违约金4026.03元及利息、复利,利息、复利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前述利息、复利、违约金的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元,公告费360元,共计955元,由被告姜武华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553号 杨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杨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借款本金47373.23元、违约金5399.53元及利息、复利,利息、复利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前述利息、复利、违约金的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案件受理费1141元,保全费40元,公告费355元,共计1536元,由被告杨军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249号 徐继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徐继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继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48013.54元、滞纳金7749.92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4元、公告费370元、保全申请费40元,共计1604元,由被告徐继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748号 王金荣: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霸王衡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2年12月12日上午0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4号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徐露苗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苏1323执2872号 张胜:关于汤国军申请执行张胜、张良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委托宿迁润发旧机动车评估有限公司对你所有的牌号为苏NZ711U号车辆进行价格评估。宿迁润发旧机动车评估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宿润发评字(2022)第015号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在鉴定评估基准日2022年9月25日评定苏NZ711U号车辆的市场参考价值为89800元。现向你公告送达该评估报告书,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领取评估报告书,逾期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书有异议,应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视为对本评估价格的认可,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2)豫0402民初338号 河南信隆置业有限公司:原告郑国召与被告河南信隆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0402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王美青(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75****1926):你非医师行医一案,本局决定对你作出没收器械(具体名称数量详见物品清单)、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温卫医罚〔2022〕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送达后,你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岭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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