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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起诉”守护公平正义

( 2022-09-2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冯海宽

  民事案件同人民群众权益联系最直接、最密切。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供了体系更完备、规范更明确、尺度更统一的法律支撑,赋予了检察机关更重责任,也对各项检察职能融合发展创造了难得契机。
  支持起诉工作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支持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弱势群体利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参与诉讼的活动。开展支持起诉工作是检察机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实施民法典、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能够切实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
  今年以来,河南省检察机关开展了民事支持起诉专项活动,共办理支持起诉民事案件500余件,受到当地政府和群众的欢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总的来看,这些案件中支持起诉的对象主要是权益受到侵害的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劳动者等,他们囿于主客观原因,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不能或者不敢行使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这些案件普遍标的不大,当事人因为缺乏法律知识,不敢或不会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小事便成了他们的揪心事、烦心事。如我省南乐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郭某等16人向某建筑工程公司讨薪案,某建筑公司拖欠16名农民工15万余元工资,长达两年未支付。检察机关受理后经过调查,依法支持16名农民工向县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在县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检察机关通过支持起诉切实维护了这些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在工作实践中笔者也有一些体会:
  一是支持起诉工作必须遵循若干原则。第一,自愿原则。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提起诉讼。第二,诉权平等原则。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遵循诉权平等原则,避免造成诉权失衡。第三,有限介入原则。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中应当有限介入,避免使双方当事人平等的诉权受到影响,破坏民事诉讼结构的平衡。第四,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配合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二是支持起诉的范围应有所侧重。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支持起诉的对象。在支持起诉案件的适用范围上,既要防止大包大揽,又要体现“我来管”的能动司法理念。结合尊老爱幼、扶贫济困、文明友善的社会文化传统以及司法实践,为了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笔者建议支持起诉应主要在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涉农以及侵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等案件上发力。
  三是完善制度机制推动支持起诉工作深入开展。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工作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探索,但目前仅有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支持起诉制度作了比较原则性的规定,对支持起诉的主体、范围、程序等都未作出具体规定,也未规定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中的地位,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多困难和困惑。为进一步完善支持起诉工作制度,最大程度发挥支持起诉工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笔者建议:加强支持起诉制度理论研究,对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范围、条件、程序等相关理论问题进行研究,充分发挥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以问题为导向,对各地开展支持起诉工作的情况进行调研,充分了解各地在办理支持起诉工作中的做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制定出台支持起诉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为全国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工作的规范开展提供强有力的依据和办案指引。
  总之,开展支持起诉工作是检察机关能动履行法定职责,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体现,更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的要求。期待支持起诉制度能够发挥更大作用,为我国法治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作者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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