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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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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基本标准
· “中国式现代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制度实践
· 如何加强高校的社会主义法治教育
· 是税收主权在国际法意义上的表现
· 是确保刑罚退出正当性的基础
· 应当明确基因信息内涵及范围
· 具有排他性和明确的权利内涵

李晓珊谈数据产品——
具有排他性和明确的权利内涵

( 2022-09-2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李晓珊在《法学论坛》2022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数据产品的界定和法律保护》的文章中指出:
  数据产品与原始数据、数据库特殊权利、著作权均不应被置于同一维度来考察。数据产品应属财产权,具有排他性和明确的权利内涵,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在行为法保护路径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数据产品的“竞争主体”和“竞争范围”所作的扩张性解释存在泛化“一般条款”的趋势,弱化了司法的可预见性。因此,应通过赋权路径实现对数据产品的保护,但需要对以下问题保持关切:明确数据产品之财产权的内涵;数据控制者需被课以严格的再识别风险防范义务;基于数据流动、共享和增值的理念,网络平台作为数据的控制者,其限制访问的条款之正当性应受到质疑,且网络平台无权对访问者区别对待;数据产品的权利人可通过“可追溯日志”的方式来记录其对数据的增值过程;在面对公共利益的需要时,数据产品财产权应受到限制。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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