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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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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基本标准
· “中国式现代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制度实践
· 如何加强高校的社会主义法治教育
· 是税收主权在国际法意义上的表现
· 是确保刑罚退出正当性的基础
· 应当明确基因信息内涵及范围
· 具有排他性和明确的权利内涵


张牧君谈数字服务税的税收管辖权——
是税收主权在国际法意义上的表现

( 2022-09-2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北京大学法学院张牧君在《法律科学》2022年第4期上发表题为《数字服务税的争议与法理辩释》的文章中指出:
  数字服务税存在税基合法律性、税收管辖权正当性以及税制公平性的争议,研判能否开征数字服务税必须首先解决这三个问题。数字服务税虽然可以以营业额为税基,但在性质上不属于间接税,而是一种以“用户创造价值”为征税对象的企业直接税,不违反法律和双边税收协定。数字服务税的税收管辖权是税收主权在国际法意义上的表现,其正当性基础是数字服务提供者因为征税国用户为其创造的价值而对征税国产生的经济忠诚,不受常设机构标准的限制。数字服务税制度的设计,是基于数字服务提供者的财务能力而非居民身份,符合公平原则,不违反WTO规则。税基、税收管辖权以及税制公平问题都不构成我国开征数字服务税的法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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