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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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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缝 (2022)浙0784民初3059号 赵真平(住江西省上饶市石人乡毛宅村余宅59号,公民身份号码:362321198107196831):本院受理原告吴学仕与被告赵真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赵真平支付原告吴学仕劳务工资10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6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元,公告费1128元,合计1190元,由被告赵真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线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苏1323民初5009号 刘卫东、刘彪:本院受理的原告许庆丰与被告刘卫东、刘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袁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790号 王建统: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与被告王建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王建统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799号 黎灵敏、冉光辉、陈乾淑、黎万年: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黎灵敏、冉光辉、陈乾淑、黎万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6000号 史桂江: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省遂宁市南大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史桂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张毅:本院受理原告魏现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张毅给付原告魏现祥借款123000元及利息(以6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3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计算为4334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偿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以57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4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7%计算);二、被告张毅承担本案各项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小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3228号 吴维明:本院受理原告徐美玲与被告吴维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3228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5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刘华:本院受理原告泗阳县业东粮油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王集法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314号 彭红英、夏添: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彭红英、夏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冀0406民初1880号 段文龙:本院受理原告雷鸣与被告雷秀梅、雷虹、段蕾及你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逾期不出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沈阳海鑫钢铁有限公司、辽宁品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盐城市艺寻工艺品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公告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并于公告期满后第二日2022年10月21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青2222民初252号 王润洁:本院受理原告罗生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青2222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限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北州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 丁建峰:本院受理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903民初27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丁建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5 880.68元及利息、复利,利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始按双方合约约定计算,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息,利息、复利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但利息、复利的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72元,由被告丁建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399号 桑小彩(住贵州省盘县老厂镇小坝田村十组):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宾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和文朝高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材料。开庭日期为2022年11月1日8时5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东门四楼8号庭,由审判员朱蓓蕾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催5号 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台州市路桥兴恒印刷材料商行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号3130005151275320,票面金额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台州市路桥兴恒印刷材料商行持有的号码3130005151275320,票面金额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台州市路桥兴恒印刷材料商行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单红军:本院受理原告张书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283民初45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庭(燕头派出所对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2199号 被告:王路锋,住河北省定州市开元镇西忽村477号,公民身份号码:130682198911201675:本院受理原告方策与被告王路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被告王路锋下落不明,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2)浙0784民初2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王路锋支付原告方策货款4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5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公告费1286元,合计2286元,由被告王路锋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9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冯力: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誉猛诉被告冯力、第三人冯寿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陕0902民初3992号民事判决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郭闯:本院受理原告吉林省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郭闯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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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9-2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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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缝 (2022)浙0784民初3059号 赵真平(住江西省上饶市石人乡毛宅村余宅59号,公民身份号码:362321198107196831):本院受理原告吴学仕与被告赵真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赵真平支付原告吴学仕劳务工资10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6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元,公告费1128元,合计1190元,由被告赵真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线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苏1323民初5009号 刘卫东、刘彪:本院受理的原告许庆丰与被告刘卫东、刘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袁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790号 王建统: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与被告王建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王建统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799号 黎灵敏、冉光辉、陈乾淑、黎万年: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黎灵敏、冉光辉、陈乾淑、黎万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6000号 史桂江: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省遂宁市南大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史桂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张毅:本院受理原告魏现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张毅给付原告魏现祥借款123000元及利息(以6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3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计算为4334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偿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以57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4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7%计算);二、被告张毅承担本案各项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小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3228号 吴维明:本院受理原告徐美玲与被告吴维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3228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5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刘华:本院受理原告泗阳县业东粮油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王集法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314号 彭红英、夏添: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彭红英、夏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冀0406民初1880号 段文龙:本院受理原告雷鸣与被告雷秀梅、雷虹、段蕾及你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逾期不出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沈阳海鑫钢铁有限公司、辽宁品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盐城市艺寻工艺品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公告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并于公告期满后第二日2022年10月21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青2222民初252号 王润洁:本院受理原告罗生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青2222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限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北州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 丁建峰:本院受理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903民初27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丁建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5 880.68元及利息、复利,利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始按双方合约约定计算,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息,利息、复利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但利息、复利的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72元,由被告丁建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399号 桑小彩(住贵州省盘县老厂镇小坝田村十组):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宾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和文朝高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材料。开庭日期为2022年11月1日8时5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东门四楼8号庭,由审判员朱蓓蕾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催5号 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台州市路桥兴恒印刷材料商行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号3130005151275320,票面金额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台州市路桥兴恒印刷材料商行持有的号码3130005151275320,票面金额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台州市路桥兴恒印刷材料商行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单红军:本院受理原告张书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283民初45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庭(燕头派出所对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2199号 被告:王路锋,住河北省定州市开元镇西忽村477号,公民身份号码:130682198911201675:本院受理原告方策与被告王路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被告王路锋下落不明,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2)浙0784民初2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王路锋支付原告方策货款4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5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公告费1286元,合计2286元,由被告王路锋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9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冯力: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誉猛诉被告冯力、第三人冯寿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陕0902民初3992号民事判决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郭闯:本院受理原告吉林省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郭闯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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