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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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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323民初2156号 周伟亮:本院受理原告徐艳玲与被告周晟睿、周伟亮、殷雅茹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323民初2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晟睿、周伟亮、殷雅茹赔偿原告徐艳玲各项损失合计46220.2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徐艳玲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3712号 嘉兴煜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嘉易嘉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煜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四川嘉易嘉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0元,由原告四川嘉易嘉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龙凤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1206号 四川省寰泰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伍永秀诉被告黄连强、张云建、雷成凤、四川省寰泰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连强、张云建、雷成凤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各自向原告伍永秀支付经济补偿款人民币6000元,共计18000元;二、驳回原告伍永秀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元,由原告伍永秀负担700元,被告黄连强、张云建、雷成凤各负担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龙凤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2085号 邹毅:本院受理原告张代胜诉被告邹毅、上海坚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邹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代胜支付劳务款67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式:以尚欠劳务款67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的,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代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2元,由被告邹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龙凤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82民初2256号 高进进(身份证号码:32062********1016,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海安市角斜镇顾陶村十三组32号):本院受理原告许建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82民初2256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6458号 王秋实:本院受理原告龚勤诉被告王秋实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黔2625民初240号 姚艳: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正勇诉被告姚艳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625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青溪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2716号 四川龙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八十一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龙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四川龙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八十一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支付款项682644.1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 626元,减半收取计5 313元,由被告四川龙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龙凤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498号 被告:肖成江,男,2001年6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关岭市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普利乡洒泵村四组131,公民身份号码:522528200106184017:本院受理原告施勇与被告肖成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于被告肖成江下落不明,所处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共计13555.86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11月7日09时0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23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理。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苏0312民初3388号之一 李若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12民初33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李若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代偿款22554.68元、欠缴保险费2590.30元、以及以25144.9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638元,公告费46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郑集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戴启国:本院受理李庆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北塘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刘军、李梦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行与被告刘军、李梦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322民初2161号判决书:一、被告刘军、李梦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行借款本金268474.49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利息、罚息的计算方式为:按照被告刘军、李梦思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行对被告刘军单独所有的位于营山县朗池镇永安大道77号圣桦名城3幢1单元第25层5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20)营山县不动产权第0016696号】在被告刘军、李梦思下欠原告前述第一项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简案团队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何公毅:本院受理原告王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自公告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袁卫国:本院受理姚龙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705民初37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鞍山市砚戈铭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卫子诉被告鞍山市砚戈铭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2)辽0304民初3633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修春山:本院受理原告赵会竹诉你为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王方才:本院受理明光市金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谈世祥与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林亚情、主元荣、毕节碧海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彭先明、程银贵诉被告林亚情、主元荣、毕节碧海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潘志文:本院受理原告王晗与被告潘志文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0202民初20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人:周哲、马德泉 被告知人:刘新华 告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公安机关现查明:你于2022年5月31日12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刘村,伙同李建党对赵碧华进行殴打。以上事实有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经构成殴打他人。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1)项之规定,拟给予你行政拘留10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 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孙村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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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9-1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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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323民初2156号 周伟亮:本院受理原告徐艳玲与被告周晟睿、周伟亮、殷雅茹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323民初2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晟睿、周伟亮、殷雅茹赔偿原告徐艳玲各项损失合计46220.2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徐艳玲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3712号 嘉兴煜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嘉易嘉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煜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四川嘉易嘉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0元,由原告四川嘉易嘉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龙凤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1206号 四川省寰泰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伍永秀诉被告黄连强、张云建、雷成凤、四川省寰泰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连强、张云建、雷成凤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各自向原告伍永秀支付经济补偿款人民币6000元,共计18000元;二、驳回原告伍永秀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元,由原告伍永秀负担700元,被告黄连强、张云建、雷成凤各负担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龙凤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2085号 邹毅:本院受理原告张代胜诉被告邹毅、上海坚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邹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代胜支付劳务款67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式:以尚欠劳务款67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的,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代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2元,由被告邹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龙凤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82民初2256号 高进进(身份证号码:32062********1016,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海安市角斜镇顾陶村十三组32号):本院受理原告许建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82民初2256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6458号 王秋实:本院受理原告龚勤诉被告王秋实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黔2625民初240号 姚艳: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正勇诉被告姚艳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625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青溪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2716号 四川龙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八十一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龙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四川龙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八十一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支付款项682644.1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 626元,减半收取计5 313元,由被告四川龙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龙凤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498号 被告:肖成江,男,2001年6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关岭市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普利乡洒泵村四组131,公民身份号码:522528200106184017:本院受理原告施勇与被告肖成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于被告肖成江下落不明,所处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共计13555.86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11月7日09时0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23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理。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苏0312民初3388号之一 李若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12民初33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李若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代偿款22554.68元、欠缴保险费2590.30元、以及以25144.9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638元,公告费46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郑集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戴启国:本院受理李庆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北塘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刘军、李梦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行与被告刘军、李梦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322民初2161号判决书:一、被告刘军、李梦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行借款本金268474.49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利息、罚息的计算方式为:按照被告刘军、李梦思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行对被告刘军单独所有的位于营山县朗池镇永安大道77号圣桦名城3幢1单元第25层5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20)营山县不动产权第0016696号】在被告刘军、李梦思下欠原告前述第一项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简案团队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何公毅:本院受理原告王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自公告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袁卫国:本院受理姚龙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705民初37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鞍山市砚戈铭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卫子诉被告鞍山市砚戈铭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2)辽0304民初3633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修春山:本院受理原告赵会竹诉你为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王方才:本院受理明光市金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谈世祥与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林亚情、主元荣、毕节碧海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彭先明、程银贵诉被告林亚情、主元荣、毕节碧海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潘志文:本院受理原告王晗与被告潘志文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0202民初20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人:周哲、马德泉 被告知人:刘新华 告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公安机关现查明:你于2022年5月31日12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刘村,伙同李建党对赵碧华进行殴打。以上事实有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经构成殴打他人。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1)项之规定,拟给予你行政拘留10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 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孙村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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