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9月13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人大视窗
13 5/13 4 5 6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守护好大美新疆的绿水青山
· 参加专题调研活动有助于提高代表依法履职能力
· 立法过程既问需于民也问计于民
· 加强消防事业法治保障
· 违法割青毁粮将受处罚
· 内蒙古首个乡镇苏木
“网上人大代表之家”上线

安徽制定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规定
违法割青毁粮将受处罚

( 2022-09-1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本报讯 记者范天娇 《安徽省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在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获得表决通过,于8月10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贮生长期水稻、小麦,不得违法割青毁粮,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为保护生长期粮食作物提供法治保障。
  近年来,一些地方割青毁粮、工程铲苗等问题时有发生,给粮食安全带来威胁。为了防止割青毁粮,依法青贮饲料,《规定》要求,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加强粮食作物生长期田间管理,科学施肥,抗旱排涝,及时开展病虫草害防治;不得违法在耕地上开沟、挖塘、造林,损毁粮食作物,不得违法割青毁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牢固树立粮食安全意识,做好工程开工建设与粮食生产茬口衔接,最大限度保障耕地种粮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贮生长期水稻、小麦,用于青贮的密植小麦除外。
  《规定》明确,青贮饲料应当以秋玉米等秋季作物为主。确需青贮下一年春夏季大麦、燕麦、黑麦、密植小麦等其他春夏季作物的,应当在当年10月底前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区分情形,稳妥处理,杜绝“一刀切”,对自然灾害造成粮食作物达不到正常产量的可以青贮作出例外规定。
  《规定》还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割青毁粮行为有权举报投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并依法处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规收贮生长期水稻、小麦,割青毁粮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毁粮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