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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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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784民初3470号 北京圣石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景盛南一街28号院8号楼104。法定代表人:吴翠翠):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毅凡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圣石视觉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合同总货款295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1475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11月8日上午08:5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18审判庭西门四楼。承办人:永康市人民法院王红兰。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303号 刘巧: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刘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765号 文显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文显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771号 陈福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陈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886号 蒋科、魏长红、四川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蒋科、魏长红、四川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718号 刘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被告刘玥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川0903民初7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刘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81 830.55元、违约金5 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从银行记账日起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 846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1 305元,合计3 751元,由被告刘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4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720号 龙春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被告龙春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川0903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龙春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111448.16元、违约金2 609.28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从银行记账日起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 529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 129元,由被告龙春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4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彭建文(公民身份号码:433130197511235732):本院受理原告游泽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鄂2802民初163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2534号 哈尔滨鑫浩辰商贸有限公司、田雨: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艾可思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鑫浩辰商贸有限公司、田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2534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517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6123号 浦建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被告浦建春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6089号 遂宁市船山区绿硕水果种植采摘园、段文学、蒲容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遂宁市船山区绿硕水果种植采摘园、段文学、蒲容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孙全福:本院受理的原告和硕县小胖子修理部与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828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詹家富:本院受理的(2022)川1528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兴文县卫生健康局诉被申请执行人詹家富罚款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裁定书。裁定如下:对兴文县卫生健康局作出的兴卫医罚[202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根据无锡科睿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2022)皖0291清申1号,裁定受理芜湖赛洋科睿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洋科睿检测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7月12日作出(2022)皖0291强清2号民事决定书,指定安徽新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清算组。安徽新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组建了赛洋科睿检测公司清算组团队。 赛洋科睿检测公司的债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通讯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文化路39-2号海螺商务北楼五楼,邮政编码:241000,联系人:舒平海 18555330558、18605590558(微信同号)。 赛洋科睿检测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清算组提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 特此公告 芜湖赛洋科睿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2年8月31日 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公告 郭志杰:因袁大鹏、李海峰、范宝柱、张昕伟、郭志杰等5人擅自非法倾倒固体废物一案,因对你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张环罚听告字[2022]6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张环罚告字[2022]64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我机关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放弃听证要求;自送达之日起7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6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上海欧华职业技术学院、金扣干、上海申鼎国际科教有限公司(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现陈勇(身份证号码:320919197011087494)将(2013)盐民初字第0201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全部债权转让给金正武(身份证号码:320919661023747X)。 债权人:陈勇 道歉声明 本人薛英超因网络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本人自愿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道歉并永久删除保存在微信、网盘等存储介质内的公民个人信息。 道歉人:薛英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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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8-3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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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784民初3470号 北京圣石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景盛南一街28号院8号楼104。法定代表人:吴翠翠):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毅凡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圣石视觉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合同总货款295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1475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11月8日上午08:5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18审判庭西门四楼。承办人:永康市人民法院王红兰。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303号 刘巧: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刘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765号 文显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文显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771号 陈福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陈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886号 蒋科、魏长红、四川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蒋科、魏长红、四川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718号 刘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被告刘玥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川0903民初7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刘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81 830.55元、违约金5 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从银行记账日起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 846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1 305元,合计3 751元,由被告刘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4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720号 龙春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被告龙春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川0903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龙春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111448.16元、违约金2 609.28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从银行记账日起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 529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 129元,由被告龙春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4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彭建文(公民身份号码:433130197511235732):本院受理原告游泽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鄂2802民初163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2534号 哈尔滨鑫浩辰商贸有限公司、田雨: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艾可思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鑫浩辰商贸有限公司、田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2534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517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6123号 浦建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被告浦建春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6089号 遂宁市船山区绿硕水果种植采摘园、段文学、蒲容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遂宁市船山区绿硕水果种植采摘园、段文学、蒲容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孙全福:本院受理的原告和硕县小胖子修理部与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828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詹家富:本院受理的(2022)川1528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兴文县卫生健康局诉被申请执行人詹家富罚款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裁定书。裁定如下:对兴文县卫生健康局作出的兴卫医罚[202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根据无锡科睿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2022)皖0291清申1号,裁定受理芜湖赛洋科睿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洋科睿检测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7月12日作出(2022)皖0291强清2号民事决定书,指定安徽新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清算组。安徽新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组建了赛洋科睿检测公司清算组团队。 赛洋科睿检测公司的债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通讯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文化路39-2号海螺商务北楼五楼,邮政编码:241000,联系人:舒平海 18555330558、18605590558(微信同号)。 赛洋科睿检测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清算组提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 特此公告 芜湖赛洋科睿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2年8月31日 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公告 郭志杰:因袁大鹏、李海峰、范宝柱、张昕伟、郭志杰等5人擅自非法倾倒固体废物一案,因对你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张环罚听告字[2022]6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张环罚告字[2022]64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我机关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放弃听证要求;自送达之日起7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6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上海欧华职业技术学院、金扣干、上海申鼎国际科教有限公司(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现陈勇(身份证号码:320919197011087494)将(2013)盐民初字第0201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全部债权转让给金正武(身份证号码:320919661023747X)。 债权人:陈勇 道歉声明 本人薛英超因网络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本人自愿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道歉并永久删除保存在微信、网盘等存储介质内的公民个人信息。 道歉人:薛英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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