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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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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利:本院受理方玉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周忠宏:本院受理王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王春海:本院受理方凤芝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1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陈玉生、七星关区鹏威管业经营部:本院受理七星关区荣昌建材批发部与陈玉生、七星关区鹏威管业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黔0502民初1636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院领取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如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梁德富:本院受理原告韩朝龙与被告梁德富、郑丽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1202民初10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丽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韩朝龙各项损失合计205396.8元;二、驳回原告韩朝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40元,由原告韩朝龙负担1459元,由被告郑丽娜负担4381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郑丽娜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郑丽娜提交的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2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浙江欣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判决:宣告号码31000051 26125802、金额10万元、出票人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欣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付款行浦发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22年1月27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7月2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2号之二 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浙江欣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判决:宣告号码31000051 26125803、金额10万元、出票人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欣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付款行浦发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22年1月27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7月2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2号之三 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浙江欣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判决:宣告号码31000051 26125804、金额10万元、出票人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欣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付款行浦发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22年1月27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7月2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2号之四 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浙江欣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判决:宣告号码31000051 26125805、金额10万元、出票人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欣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付款行浦发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22年1月27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7月2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2号之五 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浙江欣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判决:宣告号码31000051 26125806、金额10万元、出票人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欣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付款行浦发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22年1月27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7月2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2号之六 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浙江欣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判决:宣告号码31000051 26125807、金额10万元、出票人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欣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付款行浦发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22年1月27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7月2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2号之七 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浙江欣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判决:宣告号码31000051 26125810、金额10万元、出票人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欣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付款行浦发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22年1月27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7月2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2号之八 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宁波市北仑区静江土建工程队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判决:宣告号码31000051 26125814、金额418380.73元、出票人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市北仑区静江土建工程队、付款行浦发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22年1月27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7月2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4号 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枣强县旭升机械配件厂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8月5日判决:宣告号码40200051 30708447、金额6万元、出票人宁波欧诚机电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镇江宏运工具砂轮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桥支行、出票日期2022年1月21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7月2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4号之二 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瑞安市晨亿旧货商行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8月5日判决:宣告号码31000051 27998345、金额10万元、出票人宁波佰莱克斯纺织品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东棋化工有限公司、付款行浦发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21年10月20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4月2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4号之三 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宁波芯亚物资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8月5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4405557、金额2万元、出票人宁波芯亚物资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卡斯基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北仑支行、出票日期2019年12月23日、汇票到期日2020年6月2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5号 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无锡福多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8月8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50995310、金额10万元、出票人浙江启飞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宝庚实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观海卫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12月27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6月2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5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温州雅绵纸业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8月8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50994986、金额10万元、出票人宁波亿开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衢州市鼎先五金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观海卫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12月13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6月1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5号之二 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天台杰博滤料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8月8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50489648、票面金额5万元、出票人宁波弈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玖信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曙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12月30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6月3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5号之三 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潍城区望留鑫金建筑设备租赁处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50993798、金额10万元、出票人宁波亿开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坦庄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观海卫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10月29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4月2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5号之四 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瑞安市亿顺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650668、金额2万元、出票人浙江锦地钢铁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道禾钢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北仑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6月28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12月2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仲裁公告 葫芦岛宏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孙呈斌、周玮、程新贵、蒋立文:本委员会受理的申请人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港支行与你方(被申请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葫仲[2022]8号),现依法向你送达开庭通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2年11月22日上午9点在本委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你方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你方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时间为2022年11月7日至2022年11月11日,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龙警街。 葫芦岛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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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8-3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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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利:本院受理方玉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周忠宏:本院受理王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王春海:本院受理方凤芝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1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陈玉生、七星关区鹏威管业经营部:本院受理七星关区荣昌建材批发部与陈玉生、七星关区鹏威管业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黔0502民初1636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院领取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如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梁德富:本院受理原告韩朝龙与被告梁德富、郑丽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1202民初10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丽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韩朝龙各项损失合计205396.8元;二、驳回原告韩朝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40元,由原告韩朝龙负担1459元,由被告郑丽娜负担4381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郑丽娜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郑丽娜提交的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2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浙江欣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判决:宣告号码31000051 26125802、金额10万元、出票人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欣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付款行浦发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22年1月27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7月2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2号之二 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浙江欣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判决:宣告号码31000051 26125803、金额10万元、出票人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欣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付款行浦发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22年1月27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7月2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2号之三 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浙江欣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判决:宣告号码31000051 26125804、金额10万元、出票人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欣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付款行浦发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22年1月27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7月2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2号之四 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浙江欣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判决:宣告号码31000051 26125805、金额10万元、出票人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欣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付款行浦发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22年1月27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7月2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2号之五 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浙江欣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判决:宣告号码31000051 26125806、金额10万元、出票人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欣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付款行浦发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22年1月27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7月2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2号之六 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浙江欣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判决:宣告号码31000051 26125807、金额10万元、出票人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欣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付款行浦发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22年1月27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7月2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2号之七 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浙江欣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判决:宣告号码31000051 26125810、金额10万元、出票人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欣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付款行浦发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22年1月27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7月2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2号之八 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宁波市北仑区静江土建工程队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判决:宣告号码31000051 26125814、金额418380.73元、出票人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市北仑区静江土建工程队、付款行浦发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22年1月27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7月2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4号 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枣强县旭升机械配件厂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8月5日判决:宣告号码40200051 30708447、金额6万元、出票人宁波欧诚机电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镇江宏运工具砂轮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桥支行、出票日期2022年1月21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7月2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4号之二 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瑞安市晨亿旧货商行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8月5日判决:宣告号码31000051 27998345、金额10万元、出票人宁波佰莱克斯纺织品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东棋化工有限公司、付款行浦发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21年10月20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4月2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4号之三 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宁波芯亚物资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8月5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4405557、金额2万元、出票人宁波芯亚物资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卡斯基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北仑支行、出票日期2019年12月23日、汇票到期日2020年6月2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5号 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无锡福多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8月8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50995310、金额10万元、出票人浙江启飞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宝庚实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观海卫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12月27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6月2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5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温州雅绵纸业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8月8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50994986、金额10万元、出票人宁波亿开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衢州市鼎先五金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观海卫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12月13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6月1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5号之二 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天台杰博滤料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8月8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50489648、票面金额5万元、出票人宁波弈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玖信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曙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12月30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6月3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5号之三 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潍城区望留鑫金建筑设备租赁处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50993798、金额10万元、出票人宁波亿开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坦庄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观海卫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10月29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4月2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5号之四 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瑞安市亿顺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650668、金额2万元、出票人浙江锦地钢铁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道禾钢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北仑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6月28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12月2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仲裁公告 葫芦岛宏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孙呈斌、周玮、程新贵、蒋立文:本委员会受理的申请人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港支行与你方(被申请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葫仲[2022]8号),现依法向你送达开庭通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2年11月22日上午9点在本委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你方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你方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时间为2022年11月7日至2022年11月11日,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龙警街。 葫芦岛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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