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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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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隐私权保障辨析

( 2022-08-3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罗亚文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尤其是个人隐私信息保障问题成为学界及司法界热议话题,各大部门法也相继出台了加强隐私权保障的具体规定。在此背景下,如何协调“侦查需要”与“隐私权保障”两者之间的冲突,值得进一步深入辨析。
  个人信息尤其是用于识别个人身份的隐私信息,是成功锁定实行犯身份的关键。隐私信息在侦查阶段发挥着无可比拟的作用。基于此,侦查机关往往采取多种手段获取公民信息。当前“互联网+警务”模式通过信息共享极大扩展了侦查机关信息源,相较于传统侦查手段,以信息流为主导的大数据侦查措施效率更高,更有利于打击日益猖獗的犯罪行为。另外,尽管大数据侦查模式有助于打击犯罪,但是大数据构建的基础——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不可避免会侵犯到个人隐私权。数据库越完备,越依赖于个人让渡隐私权,两者的冲突在当前大数据侦查时代更为明显。此外,在享受信息共享红利的同时,第三方取证主体扩大了侵犯隐私权的风险,案外第三人隐私权难以得到程序性保障,而“深挖余罪”的侦查行为更是进一步加重了对隐私权的侵犯。
  当前我国侦查阶段隐私权保障仍处于薄弱阶段,绝大多数情况下个人隐私权均让位于“侦查需要的目的”。从侦查阶段隐私权立法规定变迁史来看,我国对于侦查阶段隐私权保障采取“有限权利论”基本立场。近年来,为进一步加强侦查阶段隐私权保障,不少学者主张借鉴民法典“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并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背景下进一步推进刑事领域对隐私权的程序性保障。从立法实践来看,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隐私权内容之后,多个行使侦查职权的部门在随后修法或立法时借鉴了相关规定,将隐私权保障写入法律当中。如2014年反间谍法在保留1993年国家安全法第十条技术侦察措施的基础上,新增的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获取的个人信息只能用于反间谍工作,并且对个人隐私应当保密。至此,侦查阶段保障隐私权的义务主体进一步扩大,并且将立案前调查阶段的技术侦察措施纳入规制范围,隐私权的保障范围也随之扩大。
  可以预见,未来刑事诉讼法必将朝着加强侦查阶段隐私权保障的方向前进。基于此,笔者将提出完善我国侦查阶段隐私权保障的具体建议,意在缓解“侦查需要的目的”与“隐私权保障”两者之间的冲突,以期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求平衡。
  第一,强化“权力控制”机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对于侵犯隐私权较大的侦查措施如技术侦查措施、搜查等采取内部审批制度,经相应级别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即可适用,并且延长时限也是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但侦查机关内部审批模式容易导致隐私权过度让渡于“侦查需要的目的”,忽略了人权保障。为防止侦查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立法可规定由检察机关决定技术侦查、大规模采集生物样本等对隐私权侵犯严重的措施,紧急情况下经侦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可先行适用,同时应当加强程序监督,做到操作全过程留痕。
  第二,制定“合理怀疑”标准。相比起普通公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隐私权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减损,服务于配合侦查的目的。然而,我国立法未规定犯罪嫌疑人身份确认程序,这就导致在尚未准确锁定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中,侦查人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然而在可能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情况下,侦查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必须满足一定的证据标准,即必须有一定的根据证明调取隐私信息的公民涉嫌实施犯罪。笔者建议我国在采取可能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侦查措施时,也必须基于一定根据“合理怀疑”公民涉嫌实施犯罪。在中国刑事诉讼语境下,“合理怀疑”是出罪的标准,是指有根据的怀疑,排除主观臆断。“合理怀疑”不强调根据的种类、数量,既可以是证据,也可以是一般性知识、常识,使任何理性裁判者都可能对其产生“涉嫌犯罪”的怀疑。
  第三,引入“权利保障”机制。一是同意原则。侦查人员不得强制收集第三人隐私信息,仅在第三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同时,侦查人员不得从第三人不同意行为中作出不利推测,单凭“不同意”的行为不足以将第三人定性为“犯罪嫌疑人”。二是保障知情权。侦查阶段知情权属于“有限权利”,在不涉及侦查保密的情况下,应当充分保障知情权。侦查机关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权利告知书;当面临紧急情况来不及告知时,在紧急情况消除后应当及时告知。三是构建隐私信息自动退出机制。在侦查期间不可避免会收集到许多案外人员信息,或者过度收集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无关的个人信息,一旦案件已经查清,无关的隐私信息应当自动清除。立法应当明确规定隐私信息自动退出机制,即案外第三人的隐私信息具有“一次性”效力,不得用于其他案件。
  综上,从发展轨迹来看,加强侦查阶段隐私权保障是必然的发展趋势。当前隐私权保障已经实现了“从无到有”的立法规定,在实现有法可依的基础上,未来有望通过修法继续朝着“从有到细化”的方向前进。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国家安全法治的体系建设与实施措施研究”(20&ZD190)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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