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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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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唐 荣 □ 本报见习记者 李文茜 □ 本报通讯员 杜 丽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是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案件化办理模式的试点单位。2021年9月以来,该院进行了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探索,全面开展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工作。 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是指检察机关依法以办理案件的形式,对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领域的执法司法活动及线索发现的前延、效果跟踪的后展等相关行为或事件开展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龙岗区检察院修订《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规定(试行)》,将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范围扩展到四大检察,对调查核实、实施监督、复核复查、协作机制、办案期限等重要的程序性事项作出了详细规定。 该院提倡四大检察一体谋划、协同发展的理念,刑事检察方面坚持案件办理规范公安机关侦查取证行为,民事检察方面坚持发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正卷副卷一并调阅机制提升监督精准度,行政检察方面对行政机关不当行使职权的行为开展专项监督,公益诉讼检察方面筹划与相邻海域检察院建立跨区域海洋保护协作机制。 该院在全市率先推出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监督考核相结合的监督举措,将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作为一个独立模块,嵌入行政机关年度执法监督考核工作项目,细化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清单,促使行政执法工作公开透明。 截至目前,该院共办理案件11件,核查线索10件,并形成系列工作成果。 下一步,龙岗区检察院将依托智慧检察数据一体化平台建设,发挥检察官主体作用,牢固树立“应当监督而不监督就是失职”理念,加快推动重大监督事项由“办事模式”转变为“办案模式”。同时,将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和重大环资类案件、重大行政监督案件、重大公益诉讼案件等专项监督行动深度结合,破解行政检察监督发展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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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工作全面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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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检察监督范围力度实现双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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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8-2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平安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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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唐 荣 □ 本报见习记者 李文茜 □ 本报通讯员 杜 丽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是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案件化办理模式的试点单位。2021年9月以来,该院进行了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探索,全面开展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工作。 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是指检察机关依法以办理案件的形式,对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领域的执法司法活动及线索发现的前延、效果跟踪的后展等相关行为或事件开展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龙岗区检察院修订《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规定(试行)》,将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范围扩展到四大检察,对调查核实、实施监督、复核复查、协作机制、办案期限等重要的程序性事项作出了详细规定。 该院提倡四大检察一体谋划、协同发展的理念,刑事检察方面坚持案件办理规范公安机关侦查取证行为,民事检察方面坚持发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正卷副卷一并调阅机制提升监督精准度,行政检察方面对行政机关不当行使职权的行为开展专项监督,公益诉讼检察方面筹划与相邻海域检察院建立跨区域海洋保护协作机制。 该院在全市率先推出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监督考核相结合的监督举措,将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作为一个独立模块,嵌入行政机关年度执法监督考核工作项目,细化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清单,促使行政执法工作公开透明。 截至目前,该院共办理案件11件,核查线索10件,并形成系列工作成果。 下一步,龙岗区检察院将依托智慧检察数据一体化平台建设,发挥检察官主体作用,牢固树立“应当监督而不监督就是失职”理念,加快推动重大监督事项由“办事模式”转变为“办案模式”。同时,将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和重大环资类案件、重大行政监督案件、重大公益诉讼案件等专项监督行动深度结合,破解行政检察监督发展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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