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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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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见习记者 王卫 本报记者 吴琼 当地时间8月12日,中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陈旭大使向国际劳工组织(以下简称ILO)总干事盖·莱德递交了中国批准《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和《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的批准书。此前,今年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这两项公约。 专家学者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均表示,中国自主批准两项劳动公约,是推进全体成员国批准强迫劳动公约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道路上的一个里程碑,再次表明中国政府保护劳动者权益,反对和打击强迫劳动的坚定立场。中国人权事业取得了巨大发展成就,同时也在全球人权治理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以实际行动推动全球人权治理朝着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包容的方向发展。 打击强迫劳动一以贯之 “第29号公约和第105号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10项核心公约中的两项,是消除强迫劳动领域最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书。在批准这两项公约之前,中国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坚决反对和严厉打击强迫劳动,为批准两项公约提供了条件。”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唐颖侠说。 唐颖侠称,2005年宪法第四次修改时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纳入其中,具有深远意义。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剥夺。强迫劳动是严重违反人权的行为,因此,宪法中的人权条款为消除和打击强迫劳动提供了顶层设计和宪法指引。201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扫清了批准两项公约的主要制度障碍。此外,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实行之前,强迫劳动犯罪的罪名为“强迫职工劳动罪”。刑法修正案(八)实行之后,罪名被修改为“强迫劳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对强迫劳动作出禁止性规定。 “我国政府反对强迫劳动的态度是一贯明确的。”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副教授班小辉介绍说,1998年,ILO通过了《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及其后续措施》,“消除一切形式的强制或强迫劳动”被列为基本劳工权利之一,要求各成员国不论是否批准相关公约,都应尊重、促进和实现相关权利。我国政府也按照要求,向ILO提交有关强迫劳工公约的年度审查报告,展现我国推进立法与实践改革的进程,显示出批准公约的决心。在相关的国际协定中,我国积极承诺对ILO核心公约的遵守。2008年,我国与新西兰签订自由贸易协定时,双方便在《劳动合作备忘录》中承诺遵守ILO《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及其后续措施》。在2020年底完成的《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中,我国进一步明确承诺积极批准ILO有关强迫劳动的核心公约。2021年9月,我国正式提出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该协定不仅包含了高标准的核心劳工条款,也设置了与贸易挂钩的争端解决机制,进一步展现出我国积极接受高标准劳工条款的信心。 具备法律依据政策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保障劳动者权益。从着力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到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再到将就业列为‘六稳’工作、‘六保’任务之首,一系列重大举措有力维护和发展了劳动者各方面利益,捍卫了劳动者尊严,也让勤奋做事、勤勉为人、勤劳致富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唐颖侠对记者说。 唐颖侠指出,不断修改和完善的相关法律和政策为中国自主批准两项劳动公约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政策基础,因此批准两公约是在时机成熟、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的合理适时行为。 “目前,中国已经建立起完备的废除强迫劳动的制度体系,覆盖民事、行政与刑事手段。”班小辉认为,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为打击强迫劳动行为提供了宪法上的依据。劳动法明确自由择业权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于用人单位强迫劳动的行为,劳动者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依法主张经济补偿金。针对未成年人、妇女等强迫劳动高风险人群,我国也分别在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明确加以保护。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将面临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任。刑法确立了强迫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强迫卖淫罪等罪名,依据行为情节不同,设置了从拘役到死刑的全面责任体系。 班小辉补充道,在实践中,我国执法部门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强迫劳动行为,并不定期开展针对强迫劳动、使用童工的专项检查活动。我国司法机关在裁判中保持高压态势,严格对待各种形式限制人身自由的用工行为,将扣押身份证、扣罚工资、言语威胁等变相强迫方式,也纳入刑法制裁。 唐颖侠表示,中国打击和消除强迫劳动的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在工作权利中明确规定,打击和惩处强迫劳动。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依法惩处强迫劳动犯罪。《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严厉打击通过拐卖人口实施强迫劳动的行为。 自主批准公约意义重大 我国自主批准ILO两项核心强迫劳动公约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班小辉举例说,第一,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我国对人权的保护。此举表明我国积极履行作为ILO成员国的义务,遵守《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及其后续措施》的要求,致力于相关基本权利的实现,切实保护人权的态度。第二,表明我国积极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决心。遵守核心劳工标准已经成为当代主流自由贸易协定或投资协定的核心条款,积极批准ILO核心公约将为我国开展更深层次经贸合作、提供更高水平的对外承诺创造有利条件。第三,有利于回击美西方恶意抹黑新疆“强迫劳动”的言论。美西方近期积极推动所谓的《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案》等立法,意在以“强迫劳动”为由,破坏中国在全球产业链的地位,达到“以疆制华”目的。积极批准相关核心公约,加强落实人权保护措施,有利于驳斥西方的不实之词。 班小辉、唐颖侠不约而同地向记者介绍说,中国批准两项公约得到了国际社会的积极反响。ILO对中国批准核心公约的行为表示了欢迎态度。 他们都关注到盖·莱德的相关表态。“我欢迎中国批准这两项关于强迫劳动的国际劳工组织核心公约,这表明中国对国际劳工组织价值观的坚定支持,反映了中国保护任何女性或男性工人不陷入强迫劳动行为的承诺,使强迫劳动行为在当今世界无立足之地,也无理可循。这是推进全体成员国批准强迫劳动公约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8的第7项具体目标道路上的一个里程碑。我期望批准这两项公约将为中国政府和社会伙伴进一步协同努力提供新的动力。” 班小辉认为,除批准涉及强迫劳动的两项国际公约外,我国在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全面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推动世界人权事业发展方面也作出突出贡献。截至目前,我国已参加《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多项人权公约,并积极就我国履行人权公约的情况向各条约机构提交履约报告。 多位国际法律领域专家、学者一致认为,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人权事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取得了巨大进步。中国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深度参与联合国人权机制工作,推动建设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体系,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必将极大推动世界人权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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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批准两项劳动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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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以实际行动推动全球人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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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8-2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环球法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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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援助为卢旺达百姓解决用水难。图为4月11日,在卢旺达东方省加齐博区穆拉姆比,中方工作人员在检查一口水井。
新华社发
黄万晴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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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见习记者 王卫 本报记者 吴琼 当地时间8月12日,中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陈旭大使向国际劳工组织(以下简称ILO)总干事盖·莱德递交了中国批准《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和《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的批准书。此前,今年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这两项公约。 专家学者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均表示,中国自主批准两项劳动公约,是推进全体成员国批准强迫劳动公约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道路上的一个里程碑,再次表明中国政府保护劳动者权益,反对和打击强迫劳动的坚定立场。中国人权事业取得了巨大发展成就,同时也在全球人权治理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以实际行动推动全球人权治理朝着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包容的方向发展。 打击强迫劳动一以贯之 “第29号公约和第105号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10项核心公约中的两项,是消除强迫劳动领域最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书。在批准这两项公约之前,中国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坚决反对和严厉打击强迫劳动,为批准两项公约提供了条件。”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唐颖侠说。 唐颖侠称,2005年宪法第四次修改时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纳入其中,具有深远意义。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剥夺。强迫劳动是严重违反人权的行为,因此,宪法中的人权条款为消除和打击强迫劳动提供了顶层设计和宪法指引。201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扫清了批准两项公约的主要制度障碍。此外,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实行之前,强迫劳动犯罪的罪名为“强迫职工劳动罪”。刑法修正案(八)实行之后,罪名被修改为“强迫劳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对强迫劳动作出禁止性规定。 “我国政府反对强迫劳动的态度是一贯明确的。”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副教授班小辉介绍说,1998年,ILO通过了《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及其后续措施》,“消除一切形式的强制或强迫劳动”被列为基本劳工权利之一,要求各成员国不论是否批准相关公约,都应尊重、促进和实现相关权利。我国政府也按照要求,向ILO提交有关强迫劳工公约的年度审查报告,展现我国推进立法与实践改革的进程,显示出批准公约的决心。在相关的国际协定中,我国积极承诺对ILO核心公约的遵守。2008年,我国与新西兰签订自由贸易协定时,双方便在《劳动合作备忘录》中承诺遵守ILO《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及其后续措施》。在2020年底完成的《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中,我国进一步明确承诺积极批准ILO有关强迫劳动的核心公约。2021年9月,我国正式提出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该协定不仅包含了高标准的核心劳工条款,也设置了与贸易挂钩的争端解决机制,进一步展现出我国积极接受高标准劳工条款的信心。 具备法律依据政策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保障劳动者权益。从着力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到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再到将就业列为‘六稳’工作、‘六保’任务之首,一系列重大举措有力维护和发展了劳动者各方面利益,捍卫了劳动者尊严,也让勤奋做事、勤勉为人、勤劳致富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唐颖侠对记者说。 唐颖侠指出,不断修改和完善的相关法律和政策为中国自主批准两项劳动公约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政策基础,因此批准两公约是在时机成熟、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的合理适时行为。 “目前,中国已经建立起完备的废除强迫劳动的制度体系,覆盖民事、行政与刑事手段。”班小辉认为,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为打击强迫劳动行为提供了宪法上的依据。劳动法明确自由择业权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于用人单位强迫劳动的行为,劳动者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依法主张经济补偿金。针对未成年人、妇女等强迫劳动高风险人群,我国也分别在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明确加以保护。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将面临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任。刑法确立了强迫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强迫卖淫罪等罪名,依据行为情节不同,设置了从拘役到死刑的全面责任体系。 班小辉补充道,在实践中,我国执法部门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强迫劳动行为,并不定期开展针对强迫劳动、使用童工的专项检查活动。我国司法机关在裁判中保持高压态势,严格对待各种形式限制人身自由的用工行为,将扣押身份证、扣罚工资、言语威胁等变相强迫方式,也纳入刑法制裁。 唐颖侠表示,中国打击和消除强迫劳动的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在工作权利中明确规定,打击和惩处强迫劳动。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依法惩处强迫劳动犯罪。《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严厉打击通过拐卖人口实施强迫劳动的行为。 自主批准公约意义重大 我国自主批准ILO两项核心强迫劳动公约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班小辉举例说,第一,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我国对人权的保护。此举表明我国积极履行作为ILO成员国的义务,遵守《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及其后续措施》的要求,致力于相关基本权利的实现,切实保护人权的态度。第二,表明我国积极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决心。遵守核心劳工标准已经成为当代主流自由贸易协定或投资协定的核心条款,积极批准ILO核心公约将为我国开展更深层次经贸合作、提供更高水平的对外承诺创造有利条件。第三,有利于回击美西方恶意抹黑新疆“强迫劳动”的言论。美西方近期积极推动所谓的《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案》等立法,意在以“强迫劳动”为由,破坏中国在全球产业链的地位,达到“以疆制华”目的。积极批准相关核心公约,加强落实人权保护措施,有利于驳斥西方的不实之词。 班小辉、唐颖侠不约而同地向记者介绍说,中国批准两项公约得到了国际社会的积极反响。ILO对中国批准核心公约的行为表示了欢迎态度。 他们都关注到盖·莱德的相关表态。“我欢迎中国批准这两项关于强迫劳动的国际劳工组织核心公约,这表明中国对国际劳工组织价值观的坚定支持,反映了中国保护任何女性或男性工人不陷入强迫劳动行为的承诺,使强迫劳动行为在当今世界无立足之地,也无理可循。这是推进全体成员国批准强迫劳动公约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8的第7项具体目标道路上的一个里程碑。我期望批准这两项公约将为中国政府和社会伙伴进一步协同努力提供新的动力。” 班小辉认为,除批准涉及强迫劳动的两项国际公约外,我国在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全面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推动世界人权事业发展方面也作出突出贡献。截至目前,我国已参加《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多项人权公约,并积极就我国履行人权公约的情况向各条约机构提交履约报告。 多位国际法律领域专家、学者一致认为,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人权事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取得了巨大进步。中国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深度参与联合国人权机制工作,推动建设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体系,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必将极大推动世界人权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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