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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专栏

( 2022-08-1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崔安印、宋中华:本院受理原告张照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281号  杜成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被告杜成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273号  何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被告何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943号  黄仁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被告黄仁彬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772号  陈志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被告陈志勇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1283民初9290号  周亦帆:本院受理原告陈紫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283民初929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3519号  被告:李仁方,住贵州省毕节市大河乡拉乐村拖冲组17号,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0****4418:本院受理原告张建青与被告李仁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告李仁方下落不明,所处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2000元、利息3000元,并要求赔偿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10月13日09时00分在本院东门二楼2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理。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1000号  江西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中心物流园区):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龚云林、江西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支付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保险理赔款30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1394元,共计1944元,由被告龚云林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1000号  江西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中心物流园区):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龚云林、江西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1000号民事上诉状。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公司上诉如下: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判决内容,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1113号  杨宇: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荣洪诉被告杨宇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黔2322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叶荣霞(公民身份号码:522628198608076820):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2802民初1015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吴玉振:本院受理原告李昌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22民初第4292号民事判决书和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陈军:本院受理原告李昌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22民初第4295号民事判决书和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2022)苏1283民初3921号  周秀风:本院受理原告莫建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转普裁定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20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317号  钟方富、邹红、四川省昌林投资有限公司、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方富、邹红、四川省昌林投资有限公司、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豫0402民初2759号  蒋雨晨:本院受理原告庄星浩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7158号  高雪涛:本院受理原告董晓云诉你、高大涛、高霞、高俊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3560号  唐伟(公民身份证号:5001111994****0012):本院受理原告罗从亮与被告唐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0000元及利息4122.12元(从2020年12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暂算至2022年6月10日,之后按照同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权利,本案将定于2022年10月17日08时50分在本院东门三楼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由审判员吕华杰独任审判,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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