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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2-08-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廖正香:本院受理原告秦以艳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925民初18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陈永奎:本院受理曹家晓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1182民初27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河北宝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枣强县大营镇芍药村村民委员会因不服(2021)冀1121民初2181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培珠:本院受理武文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1324民初35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彭跃飞:顾壮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李强、李昆明:本院受理刘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1202民初33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30日内到本院商事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飞、孙丽丽、安徽皓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李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1202民初38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30日内到本院商事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汪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立山支行与被告汪东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辽0304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浦丽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立山支行与被告浦丽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辽0304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于卓: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立山支行与被告于卓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辽0304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耿桂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立山支行与被告耿桂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辽0304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张秀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立山支行与被告张秀珍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辽0304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2021)黔0625民初1377号  贵州丰源众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堪基建(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公司、雷宗楷、第三人徐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地址不明,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特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向本院提交证据的举证期限和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20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办公室依法对涉案鉴定材料进行质证,逾期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2)黔0625民特4号  申请人李会芹要求宣告失踪人王治新死亡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特发出失踪人王治新(王治新,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新寨镇乐洋村凤棚组,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8110043250)的公告。公告期为一年,一年期届满,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王拱林:本院受理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王拱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川0726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2)川0726民初1411号  李文辉:本院受理原告陈学模与被告李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2年10月11日上午9:30分在北川羌族自治县永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2)川0726民初1398号  罗中旭:本院受理原告李明英与被告罗中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2年10月11日上午10:30分在北川羌族自治县永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2)浙0382民初7127号  蔡哲彬、张文: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告徐素英、陈光芬、姜立峰、蔡哲彬、张文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2年09月28日09时00分在本院虹桥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陕西亿硕实业有限公司、袁冬华:本院受理泰兴市响晴置业有限公司与泰兴市臻汐实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你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02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陕西亿硕实业有限公司、袁冬华、海门市锦琴建设经营部:本院受理泰兴市响晴置业有限公司与泰兴市臻汐实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你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02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仲裁公告
李阳(身份证号:13068419****207019):本会受理申请人河北燕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张顺杰(身份证号:13068419****082772)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2021】保裁字第337号),现依法向你送达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自公告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期满后,本案将于2022年9月21日9时在本会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决。
保定仲裁委员会
丁保立(身份证号:13068219****072717)、丁玉辉(身份证号:13068219****232719):本会受理申请人保定市力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你们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2021】保裁字第377号),现依法向你送达仲裁通知书(二)、仲裁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费用表、选定仲裁员通知书,自公告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举证、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答辩期满后本案将组庭并于2022年9月30日9时在本会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决。
保定仲裁委员会
拱宇飞(身份证号:23022319****161238)、吴亚静(身份证号:13063719****141223):本会受理申请人康鑫亮(身份证号:13060419****090915)与你们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保裁字第395号),现依法向你们送达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自公告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期满后,本案将于2022年9月27日9时在本会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决。
保定仲裁委员会
天门市教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柯晓伟,公民身份证号:4207021990****6956,住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房产大厦602。
  我局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期间,你以邱瑜开设的鄂州忆触记发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教育信息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的名义与部分参加培训的学生家长签订了《忆触记发高效记忆训练权益书》,租用陆羽酒店会议室开设“最强大脑”培训班,对学龄儿童、青少年进行智力培训,并约定了相关培训费用和培训时间。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和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之规定。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二条“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你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停止办学;2.处一倍罚款共计人民币509860(伍拾万零玖仟捌佰陆拾)元。因无法直接送达,且邮寄送达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天门市教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你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地址:湖北省天门市钟惺大道35号,联系人:田华,联系电话:0728-5342438),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天门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天门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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