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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地市巡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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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地市巡礼
· 依法决策锚定市域社会治理法治航向
· 依法行政决策护航高质量发展
·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良法推善政
· 多措并举强化依法决策
· 深耕立法“试验田”丰富市域法治供给

福建厦门:
深耕立法“试验田”丰富市域法治供给

( 2022-07-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地市巡礼
  □ 本报记者 吴亚东 王莹

  近年来,福建省厦门市紧扣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求,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深耕特区立法先行先试“试验田”,制定了一批具有基础性、支撑性、开创性意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其中70多部属创制性立法。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厦门市充分发挥特区立法对创新社会治理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及重大立法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极大丰富了市域法治供给,加速推动市域社会治理迈向现代化。”厦门市委依法治市办副主任、市司法局局长丁贤志告诉《法治日报》记者。
立法打造优质便利法治生态
  2016年5月,厦门市颁布实施“多规合一”地方性法规——《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用法治方式有效破解城市空间项目审批“各管一块”、规划冲突“老大难”问题,并通过统一的信息技术平台,实现政府相关部门对城市空间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统管共治,从根本上确保“一张蓝图干到底”,提高了审批服务效率,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治理转型。
  “厦门市坚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行政执法、公共法律服务等领域立法,为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坚实法治保障。”丁贤志介绍说。
  为深化公正文明执法,厦门市制定《厦门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若干规定》,推动在行政执法领域建立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制度,防止“一刀切”或者运动式执法,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2021年10月1日,《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强化政府公共法律服务责任,以立法引领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融合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
立法解决群众“急难愁盼”
  2015年,厦门市出台《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该条例围绕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点从纠纷解决途径引导、非诉讼方式运用、纠纷解决组织发展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立法规制,促进以法治方式定分止争、规范社会行为。
  参加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以来,厦门市积极回应群众呼声期盼,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安宁作为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和立法的初心所在,着力解决好群众的“头等大事”和身边的“关键小事”。
  为了让人民群众居住更平安,厦门市制定《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厦门经济特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为了让人民群众生活更美好,厦门市制定出台《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等一批针对性强、务实管用的民生热点领域法规,有效打通民生“堵点”“难点”。同时,修正《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等,让社会治理更有温度。
  在近几年的群众安全感率调查和平安建设考评中,厦门市连续多次位居全省第一。2021年,厦门市还荣获“平安中国建设示范市”称号。
立法提升特区高素质高颜值
  近年来,厦门市始终以良法指导具体实践、以良法服务治理需求,不断提升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内涵。
  厦门是著名侨乡和闽南文化发源地,有着得天独厚的自然旅游资源。多年来,厦门始终注重加强文化保护立法,出台《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更好地延续历史传承、提升城市治理厚度。
  位于厦门岛西南部的筼筜湖水清岸绿、白鹭齐飞,被誉为厦门的“城市会客厅”。厦门市聚焦生态文明领域,出台了《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厦门大屿岛白鹭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一批高质量首创性的地方法规,以法治力量精准治水、精心培绿、精细护蓝,为更高水平建设高素质高颜值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筑牢生态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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