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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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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商业银行不得因业务合作降低风险管控标准
· 建立风险管控名单 强化属地处置责任
· 进一步细化快速程序适用条件具体要求
· 上海奉贤探索行政复议听证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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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要求压实银行贷款管理主体责任
商业银行不得因业务合作降低风险管控标准

( 2022-07-2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政府
  □ 本报记者 周芬棉
  
  针对商业银行存在履行贷款主体责任不到位、授信审批等核心风控环节过度依赖合作机构等问题,银保监会于7月15日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 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切实履行贷款管理主体责任,提高互联网贷款风险管控能力,防范合作机构截留、挪用贷款资金。
提高服务质效正当其时
  近三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商业银行许多贷款业务从线下移至线上,互联网贷款由于服务对象主要是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国家要求加大对其提供金融服务力度的大背景下,互联网贷款业务迅速发展起来。正如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强力所言,2021年,商业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余额约6万亿元。
  与此同时,也出现一些问题亟须进行规范。2020年,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部门规章。其后,为有效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2021年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互联网贷款通知》)配套规范性文件,强化《办法》执行效果,进一步细化审慎监管要求、统一监管标准。
  据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晓宇介绍,《办法》和《互联网贷款通知》的核心内容,一方面是强化独立风控要求,督促商业银行落实风险控制主体责任,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另一方面是对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出资比例、集中度、跨地域开展业务等事项,细化监管标准,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行为。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称,在《办法》和《互联网贷款通知》发布实施后,商业银行稳妥推进互联网贷款业务整改,业务流程逐步优化、风控能力有所增强;与此同时,在监管部门督导下,有关平台企业参与的合作贷款业务也有序规范。然而,商业银行仍存在履行贷款主体责任不到位,授信审批、贷款发放、资金监测等核心风控环节过度依赖合作机构等问题,按照中央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强化互联网贷款业务监管的决策部署,为提升《办法》执行效果,银保监会发布《通知》。
  强力认为,互联网贷款作为传统线下贷款的重要补充,有利于更便倢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居民合理融资需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尤其是在疫情防控背景下,可以服务传统金融渠道难以触达的客户群体。所以《通知》作为《办法》的又一配套性文件,其目的诚如《通知》第一条所言,充分发挥互联网贷款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优化消费重点领域金融支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履行贷款主体责任不到位
  互联网贷款数额小,但风控环节一样不少,从信用评估、资信调查、资金发放、运用监测、贷后管理、贷款收回等,都需要商业银行履行主体责任。诚如北京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李曙衢所言,即便在《办法》和《互联网贷款通知》不断要求下,从现有的情况看,出现的问题不少,主要表现仍然是商业银行履行贷款主体责任不到位,因此而受罚。
  2021年9月,重庆富民银行因互联网贷款管理制度及流程存在重大缺陷等17项违规,被重罚850万元。2022年5月,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因发放互联网贷款存在不合规问题被处以60万元罚款。
  刘晓宇称,从银保监会官网披露的数据看,互联网贷款管理不规范案由于2020年11月首次出现,2021年该案由受罚案件19件,跃升为监管处罚频度较高的案由之一。从受罚机构来看,主要是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也有城商行、民营银行等规模较小的银行。相关处罚典型案由包括:在互联网贷款管理流程中履职不到位、互联网贷款管理制度及流程存在重大缺陷、线上贷款开展不审慎、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能力不匹配等,其中还涉及对消费贷和经营贷方面的处罚,如线上消费贷款管理不合规、线上消费类贷款资金用途监控不严、个人网络消费贷款流入房地产和股市、员工线上信用消费贷款被挪用于购房、违规流入资本市场;个人线上经营贷业务内控机制不健全、贷款流向房地产、股市、被挪用于限制性领域等。
  比较有影响的案件是平安银行。2022年6月,平安银行厦门分行因贷前调查不尽职,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住房按揭贷款;贷款三查不到位,部分个人消费贷、个人经营贷被违规挪用于购房及其他限制性领域;与个别互联网公司联合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不符合监管要求,被罚款200万元。
防范贷款管理“空心化”
  强力认为,商业银行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核心主体,贷款是其核心业务,自主风控则是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的生命线。
  《通知》延续《办法》和《互联网贷款通知》一以贯之的监管原则,进一步细化各项具体要求。
  《通知》共七条。再次强调商业银行要履行贷款管理主体责任,要求商业银行应提高互联网贷款风险管控能力,独立有效开展身份验证、授信审批和合同签订,严格履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授信管理、贷款资金监测等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金融管理部门对征信、支付和反洗钱等方面的要求,防范贷款管理“空心化”。
  《通知》要求,互联网贷款涉及与合作机构开展营销获客、支付结算、信息科技等合作的,商业银行应当加强核心风控环节管理,不得因业务合作降低风险管控标准。
  强力认为,互联网贷款要采集个人信息,但采集个人信息要有边界,应符合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
  《通知》明确,商业银行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完整准确获取身份验证、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贷后管理所需要的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其真实性,在数据使用、加工、保管等方面加强对借款人信息的保护。
  加强贷款资金管理是互联网贷款的关键环节。依据《通知》规定,贷款资金发放、本息回收代扣、止付等关键环节应由银行自主决策,指令由银行发起。采用自主支付的,资金应直接发放至借款人银行账户;采用受托支付的,商业银行应当履行受托支付责任,将贷款资金最终支付给符合借款人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商业银行应当主动加强贷款资金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对贷款用途进行监测,确保贷款资金安全,防范合作机构截留、汇集、挪用。
  关于与合作机构的合作方面,《通知》明确,商业银行应当规范与第三方机构互联网贷款合作业务,对共同出资、信息科技合作等业务分类别签订合作协议并明确各方权责,不得在贷款出资协议中掺杂混合其他服务约定。
  合作机构及其关联方违法违规归集贷款资金、设定不公平不合理合作条件、未依法依规提供贷款管理必要信息、服务收费质价不符,或违反互联网贷款其他规定的,商业银行应当限制或者拒绝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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