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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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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庞伟华 任薪宇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其所承载的教育挽救、复归社会、再犯罪预防的法律功能得到充分检验。监督考察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的核心环节,是制度多元功能发挥的关键。现阶段,监督考察正面临法律规范原则化、形式同质化、质与量冲突日益凸显等问题,很可能影响甚至制约附条件不起诉多元功能的发挥。 推进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发展,关键在监督考察的有效开展。司法实践中,应从提升监督考察方案精准性、推动健全帮教社会支持体系、强化帮教与家庭教育指导衔接等方面出发,持续拓展监督考察的实质化路径。 监督考察方案是开展帮教工作的基础,其制定的核心依据是实际帮教需求。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应当通过社会调查、评估,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心理状况、犯罪原因、成长经历、朋辈关系、家庭教育等情况,掌握个体的实际帮教需求,通过全面系统的社会调查为针对性制定监督考察方案提供基础性参考依据。但需要注意的是,监督考察方案并非一成不变,应根据个体帮教需求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这是监督考察实质性开展的关键。检察机关作为监督考察的主导者,应将涉罪未成年人行为表现作为关注焦点,联合多方主体开展帮教,持续动态评估帮教效果,及时调整监督考察方案,保障监督考察工作始终与帮教未成年人的实际需求相契合。 社会支持体系是未成年人司法构架中的重要基石。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因地制宜推动未成年人帮教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是检察机关深化未成年人检察业务建设的重要任务。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应更加重视对整体预防要求的关注,借助不同社会资源,健全多元化、专业化的未成年人帮教社会支持体系。在专业社工资源、社会公益组织相对集中的地区发挥主导联络作用,整合优势资源,推动搭建专业帮教平台。而在专业力量相对缺乏的地区,检察机关应积极培育专业司法社工,充分调动学校、社区、居(村)委会、妇联等主体在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中的积极性,通过专题培训、实务操作等方式提升帮教专业性。 家庭教育欠缺或方式不当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大诱因。同时,家庭也是未成年人再犯罪预防中极为重要的支持因素,给未成年人提供重要情感支援。检察机关应发挥家庭教育对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和再犯罪预防的功能,强化帮教与家庭教育指导的衔接,共同推进涉罪未成年人复归社会。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在联合司法社工、心理咨询师对未成年人开展帮教时,还应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必要时要求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在后续效果评估中,可探索建立帮教和家庭教育指导的双向评估机制,一方面将家庭教育指导效果作为预测未成年人再犯风险和评估复归社会效果的参考因素,另一方面根据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限内家庭教育指导和未成年人帮教效果综合判断继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必要性。 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和犯罪预防新形势的到来,不仅推动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理念、功能和方法的更新与发展,同时也给监督考察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检察机关作为监督考察的主导者,应充分认识监督考察对涉罪未成年人保护与教育的双重价值,持续强化监督意识和主体责任,联合多方力量形成帮教合力,细化司法适用方式和内容,优化人员和资源配置,推动健全社会支持体系,保障监督考察帮助涉罪未成年人复归社会的法律功能有效发挥。 (作者单位: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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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开展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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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7-1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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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庞伟华 任薪宇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其所承载的教育挽救、复归社会、再犯罪预防的法律功能得到充分检验。监督考察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的核心环节,是制度多元功能发挥的关键。现阶段,监督考察正面临法律规范原则化、形式同质化、质与量冲突日益凸显等问题,很可能影响甚至制约附条件不起诉多元功能的发挥。 推进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发展,关键在监督考察的有效开展。司法实践中,应从提升监督考察方案精准性、推动健全帮教社会支持体系、强化帮教与家庭教育指导衔接等方面出发,持续拓展监督考察的实质化路径。 监督考察方案是开展帮教工作的基础,其制定的核心依据是实际帮教需求。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应当通过社会调查、评估,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心理状况、犯罪原因、成长经历、朋辈关系、家庭教育等情况,掌握个体的实际帮教需求,通过全面系统的社会调查为针对性制定监督考察方案提供基础性参考依据。但需要注意的是,监督考察方案并非一成不变,应根据个体帮教需求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这是监督考察实质性开展的关键。检察机关作为监督考察的主导者,应将涉罪未成年人行为表现作为关注焦点,联合多方主体开展帮教,持续动态评估帮教效果,及时调整监督考察方案,保障监督考察工作始终与帮教未成年人的实际需求相契合。 社会支持体系是未成年人司法构架中的重要基石。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因地制宜推动未成年人帮教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是检察机关深化未成年人检察业务建设的重要任务。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应更加重视对整体预防要求的关注,借助不同社会资源,健全多元化、专业化的未成年人帮教社会支持体系。在专业社工资源、社会公益组织相对集中的地区发挥主导联络作用,整合优势资源,推动搭建专业帮教平台。而在专业力量相对缺乏的地区,检察机关应积极培育专业司法社工,充分调动学校、社区、居(村)委会、妇联等主体在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中的积极性,通过专题培训、实务操作等方式提升帮教专业性。 家庭教育欠缺或方式不当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大诱因。同时,家庭也是未成年人再犯罪预防中极为重要的支持因素,给未成年人提供重要情感支援。检察机关应发挥家庭教育对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和再犯罪预防的功能,强化帮教与家庭教育指导的衔接,共同推进涉罪未成年人复归社会。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在联合司法社工、心理咨询师对未成年人开展帮教时,还应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必要时要求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在后续效果评估中,可探索建立帮教和家庭教育指导的双向评估机制,一方面将家庭教育指导效果作为预测未成年人再犯风险和评估复归社会效果的参考因素,另一方面根据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限内家庭教育指导和未成年人帮教效果综合判断继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必要性。 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和犯罪预防新形势的到来,不仅推动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理念、功能和方法的更新与发展,同时也给监督考察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检察机关作为监督考察的主导者,应充分认识监督考察对涉罪未成年人保护与教育的双重价值,持续强化监督意识和主体责任,联合多方力量形成帮教合力,细化司法适用方式和内容,优化人员和资源配置,推动健全社会支持体系,保障监督考察帮助涉罪未成年人复归社会的法律功能有效发挥。 (作者单位: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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