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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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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二东:本院受理原告王玲者诉被告李二东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1125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谢威武:本院受理的孟亚玺申请执行(2022)冀1182执216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执行裁定书、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期间不再另行公告送达本案的其他执行文书,直至本案执行完毕。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启迪协信科技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2021)苏11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照云、朱成祥:本院受理原告夏正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罗育清:本院受理姚芝松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黔2729民初509号。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刘士银:本院受理林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1221民初12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刘士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36900元;二、驳回原告林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2元,由被告刘士银负担。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张四英:本院受理原告胡先明与被告张四英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孙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鞍山格润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诉被告于栗、鞍山格润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22)辽0304民初382号一案,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不服本院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昆山拓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韦加波与被告陈爱祥、昆山拓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205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东港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刘军、李梦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行起诉被告刘军、李梦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该案定于2022年8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未到庭依法缺席审判。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2022)浙0382民初5751号 张荣武:本院受理原告张海林诉张荣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08月22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小法庭一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906号 卜永利、上海日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邱元元诉被告卜永利、上海日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于2022年8月22日8时4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2411号 杭州羽灵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成诉被告杭州羽灵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于2022年8月23日8时4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金兴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4民初64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4民初70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天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郑秋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阜阳市天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郑秋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1202民初19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阜阳市天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郑秋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借款本金148249.08元,利息及罚息21852.58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21年5月7日,此后继续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及罚息计算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阜阳市天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郑秋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律师费748.4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17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阜阳市天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郑秋丽负担。本费用交纳义务应在本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主动履行,逾期不交纳由本院强制执行。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尹纪龙:本院受理原告尹建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本院送达(2022)鲁1321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期满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宋兆友、马绍莲:本院受理原告麻伟成诉你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22)鲁1321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期满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黄雷、东莞市国顺冷气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马艳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安镇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金华三胜车圈有限公司因遗失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台州分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 50400287、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上海予胜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无锡市华祥科技有限公司因遗失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台州分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 50668820、金额为30000元、出票人为台州市上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沧州维航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因遗失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台州分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 49068972、金额为40000元、出票人为浙江煌马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5号之六 申请人乌鲁木齐卡其诺贸易有限公司因遗失持有的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汇票号码31300051 46643170、金额2万元、出票人浙江驰坤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天钢钢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21年2月26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8月26日。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5号之七 申请人乌鲁木齐卡其诺贸易有限公司因遗失持有的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汇票号码31300051 46643171、金额2万元、出票人浙江驰坤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天钢钢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21年2月26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8月26日。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5号之八 申请人乌鲁木齐卡其诺贸易有限公司因遗失持有的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汇票号码31300051 46647624、金额3万元、出票人宁波腾宇飞翔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芯亚物资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北仑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5月6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11月6日。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3号 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浙江三佳线缆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50999243、金额3万元、出票人宁波雅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德拉吉服饰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慈溪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9月22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3月2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3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永康市瑞琦机电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51036407、金额3万元、出票人宁波岁荣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科昇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21年9月23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3月2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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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7-0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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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二东:本院受理原告王玲者诉被告李二东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1125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谢威武:本院受理的孟亚玺申请执行(2022)冀1182执216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执行裁定书、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期间不再另行公告送达本案的其他执行文书,直至本案执行完毕。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启迪协信科技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2021)苏11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照云、朱成祥:本院受理原告夏正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罗育清:本院受理姚芝松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黔2729民初509号。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刘士银:本院受理林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1221民初12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刘士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36900元;二、驳回原告林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2元,由被告刘士银负担。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张四英:本院受理原告胡先明与被告张四英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孙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鞍山格润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诉被告于栗、鞍山格润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22)辽0304民初382号一案,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不服本院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昆山拓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韦加波与被告陈爱祥、昆山拓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205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东港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刘军、李梦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行起诉被告刘军、李梦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该案定于2022年8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未到庭依法缺席审判。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2022)浙0382民初5751号 张荣武:本院受理原告张海林诉张荣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08月22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小法庭一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906号 卜永利、上海日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邱元元诉被告卜永利、上海日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于2022年8月22日8时4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2411号 杭州羽灵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成诉被告杭州羽灵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于2022年8月23日8时4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金兴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4民初64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4民初70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天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郑秋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阜阳市天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郑秋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1202民初19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阜阳市天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郑秋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借款本金148249.08元,利息及罚息21852.58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21年5月7日,此后继续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及罚息计算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阜阳市天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郑秋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律师费748.4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17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阜阳市天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郑秋丽负担。本费用交纳义务应在本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主动履行,逾期不交纳由本院强制执行。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尹纪龙:本院受理原告尹建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本院送达(2022)鲁1321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期满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宋兆友、马绍莲:本院受理原告麻伟成诉你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22)鲁1321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期满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黄雷、东莞市国顺冷气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马艳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安镇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金华三胜车圈有限公司因遗失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台州分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 50400287、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上海予胜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无锡市华祥科技有限公司因遗失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台州分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 50668820、金额为30000元、出票人为台州市上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沧州维航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因遗失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台州分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 49068972、金额为40000元、出票人为浙江煌马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5号之六 申请人乌鲁木齐卡其诺贸易有限公司因遗失持有的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汇票号码31300051 46643170、金额2万元、出票人浙江驰坤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天钢钢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21年2月26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8月26日。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5号之七 申请人乌鲁木齐卡其诺贸易有限公司因遗失持有的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汇票号码31300051 46643171、金额2万元、出票人浙江驰坤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天钢钢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21年2月26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8月26日。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5号之八 申请人乌鲁木齐卡其诺贸易有限公司因遗失持有的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汇票号码31300051 46647624、金额3万元、出票人宁波腾宇飞翔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芯亚物资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北仑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5月6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11月6日。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3号 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浙江三佳线缆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50999243、金额3万元、出票人宁波雅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德拉吉服饰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慈溪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9月22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3月2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3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永康市瑞琦机电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51036407、金额3万元、出票人宁波岁荣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科昇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21年9月23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3月2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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