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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7-0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周上文:本院受理原告赵广旭诉你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2273号 石皓琪(住河北省河间米各庄镇北留东村34号):原告胡晨倩与被告石皓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石皓琪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22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石皓琪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胡晨倩借款本息12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2年5月7日起以11141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晨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石皓琪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石皓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欧亚非:本院受理原告杨萧与被告欧亚非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2943号 被告:罗红将,住贵州省望谟县边饶镇坡架村牛田组16号,公民身份号码:5223261995****2812: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罗红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由于被告罗红将下落不明,所处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罗红将返还原告已垫付保险赔偿款113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将赔款支付至原告;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9月1日09时00分在本院东门二楼2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理。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王万武:本院受理刘庆福与王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时间为公告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公告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如你逾期未到庭,且无正当理由,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1434号 四川沃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梁鸿、罗永超与被告四川沃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恒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四川沃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梁鸿、罗永超工程款912679元及利息(利息以912679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8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由被告四川沃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梁鸿、罗永超保证金500 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8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梁鸿、罗永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812元,公告费405元,共计17217元,由被告四川沃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217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索南仁青:本院受理原告李太加诉你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青2321民初377号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上午9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713号 王瑞(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龙仙路中段297号,公民身份号码:410224199****6442X)、孟庆辉(住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四所楼镇章常庄村委后毛庄村151号,公民身份号码:410222199****4457X):本院受理原告楼勇君与被告孟庆辉、王瑞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孟庆辉、王瑞支付原告楼勇君欠款173584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22年1月26日起以93584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6日起以80000元为基数,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由被告孟庆辉、王瑞支付原告楼勇君因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8000元;上述一、二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72元,保全费1427.92元,公告费1332元,合计6731.92元,由被告孟庆辉、王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陈昆、张三英:本院受理了原告蒲玉兰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903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蒲玉兰与被告陈昆、张三英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于2022年5月15日解除;二、被告陈昆、张三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蒲玉兰支付的购房款190000元;三、被告陈昆、张三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蒲玉兰违约金38000元;四、驳回原告蒲玉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计4780元,由被告陈昆、张三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李行兵:我院受理的原告张明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和硕县人民法院(2022)新2828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马巍:本院受理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一汽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吉0192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马巍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一汽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7,706.27元及利息、复利、滞纳金(利息、复利、滞纳金自违约之日起按《信用卡领用合约》计算至全部还清止,以银行系统数据为准,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马巍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一汽支行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一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树:本院受理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一汽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吉0192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一汽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939.5元及利息、复利、滞纳金(利息、复利、滞纳金自违约之日起按《信用卡领用合约》计算至全部还清止,以银行系统数据为准,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张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一汽支行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一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孙广新:本院受理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一汽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吉0192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孙广新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一汽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0,410.1元及利息、复利、滞纳金(利息、复利、滞纳金自违约之日起按《信用卡领用合约》计算至全部还清止,以银行系统数据为准,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孙广新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一汽支行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一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纪星:本院受理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一汽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吉0192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纪星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一汽支行信用卡欠款利息、复利及滞纳金合计5,482.49元(利息、复利、滞纳金自违约之日起按《信用卡领用合约》计算至全部还清止,以银行系统数据为准,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纪星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一汽支行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一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建国:本院受理原告李晓华与被告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吉0192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晓华借款本金90000元、利息216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9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9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两次合计520元,由被告刘建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段红利:本院受理原告何健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在本院综合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1日,本院根据张丙午的申请受理洛阳市鲁原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洛阳市鲁原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案于2021年12月1日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共有24家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总额为12,085,706.65元。管理人认为成立的共有20家,确认的债权总额为10,613,020.70元,所有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经全体债权人进行核查债权,对张丙午等20家债权人的债权无异议,无异议的债权总额为10,613,020.70元。河南中诺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豫中诺信鉴字(2022)第225号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10月11日,资产审计后总额11,511,474.78元,负债审计后总额15,752,214.02元,净资产审计后总额-4,240,739.24元,资产负债率为136.84%。本院认为:洛阳市鲁原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裁定宣告洛阳市鲁原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破产。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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