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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2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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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爱英:本院受理了原告张志勇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903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志勇与被告李爱英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位于遂宁市船山区二井沟30栋3单元6层1号的住宅(不动产权证号:遂国用(2002)第13416号,遂宁市城区字第监证0005672号,建筑面积65.36㎡)和位于遂宁市国开区明月路791号香溪新城8栋6层602号的住宅(不动产权证号:川(2018)遂宁市不动产权第0042550号,建筑面积124.77㎡)归被告李爱英所有;位于遂宁市船山区二井沟26栋26单元1层1号的住宅(不动产权证号: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0283048号,建筑面积76.51㎡)和哈弗牌汽车一辆(车牌号川JC5116)归原告张志勇所有;由被告李爱英向原告张志勇于本判决生效后补偿夫妻财产分割差价人民币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计人民币4260元,由原告张志勇负担2130元,由被告李爱英负担213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1737号 彭超雄(住湖南省平江县汉昌街道民建路社区东街140号,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7801146236):本院受理原告俞苏英与被告彭超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彭超雄归还原告俞苏英借款40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890元,合计1690元,由被告彭超雄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313号 杜波华(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五德镇鹿角坡村民委员会白果17号附1号,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9412246399):本院受理原告张剑平与被告田吕胜、第三人杜波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田吕胜返还原告张剑平汗马动感单车149台、小乔平板i3跑步机258台;若被告田吕胜不能返还上述财物,则应当赔偿原告张剑平相应损失(汗马动感单车每台按498元、小乔平板i3跑步机每台按798元计算损失)。上述财物或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56元,公告费人民币1300元,合计人民币8356元,由被告田吕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2756号 被告:龙玉传,住江西省吉安宁冈县柏露乡长富桥村麻冲组9号附1号,公民身份号码:362432198711153517:本院受理原告徐灵海与被告龙玉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告龙玉传下落不明,所处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电镀款人民币16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16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8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东门二楼2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理。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4737号 孔春艳:本院受理原告段建军诉被告孔春艳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2民初6044号 台州市中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杰与被告屈道红、台州市中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黄道红、李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黄道红对该案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之内,期满后视为送达。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5239号 李盛成:本院受理原告河南铸宏工贸有限公司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523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6490号 张生龙:本院受理原告陈天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649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2534号 哈尔滨鑫浩辰商贸有限公司、田雨: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艾可思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鑫浩辰商贸有限公司、田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2年8月22日上午0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4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姚志勇、徐露苗、吕杏月。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2989号 被告:袁伟,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五德镇新寨村民委员会新寨组23号,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8102056333:本院受理原告永康辙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袁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告袁伟下落不明,所处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返还货款20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458.12元(以20000元为基数,以LPR利率,自2021年1月24日暂计至2021年12月31日)。上述共计21458.12元;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9月1日09时40分在本院东门二楼2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理。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4759号 何周保:本院受理原告闵嘉琳诉被告何周保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黔2625民初342号 戴建民:本院受理的原告镇远县羊坪紫藤花涂料厂诉被告戴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黔2625民初342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青溪人民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2984号 被告:冯广利,住河南省新乡市西马巷8号2号楼2单元2号,公民身份号码:410702197111130019: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伟龙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广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告冯广利下落不明,所处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156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9月1日10时30分在本院东门二楼2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理。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胡仲文: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广勤诉你买卖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828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登于法治日报原告为五河县秀艳制衣店、吴明苏的公告中,其中被告吴士钊,均更正为王伟。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2022)苏0381民初3575号 黄柏森:原告吴敏、陈遵光与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吴敏、陈遵光称,你欠其饲料、鸭苗等款未付;为此,请求:判令你向其支付欠款254053元及相应利息。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2)苏0381民初3575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18日10时在新沂法院瓦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5月11日本报所刊本院发布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支农支行诉被告冯杨伟、牟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被告冯杨伟、牟燕公告送达(2022)吉0192民初815号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内容有误。该公告中的被告“冯阳伟”应修改为“冯杨伟”。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姜炳团伙邮币卡诈骗案已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完毕,退赔资金(部分)现已提存到浙江省宁波市天一公证处,请该案件受害人向浙江省宁波市天一公证处办理登记手续以便领取退赔资金,登记电话:0574-87314156,登记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休息日除外),上午8:30-11:00,下午1:30-5:00。
浙江省宁波市天一公证处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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