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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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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缝 张多彬:本院受理原告李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1614号 被告:田喔克,住四川省会东县野租乡挡风岩村4组97号,公民身份号码:513426199402166521: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田喔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被告田喔克下落不明,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2)浙0784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田喔克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1486.48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其中2018年1月6日起的利息以本金436.4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算至2018年1月11日止,2018年1月12日起的利息以本金1436.4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算至2018年3月28日止,2018年3月29日起的利息以本金1486.4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算至2018年11月5日止;罚息以本金1486.48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6日起按年利率13.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复息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3.5%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田喔克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因本案实现债权而支出律师代理费1000元;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777元,共计1827元,由被告田喔克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9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998号 被告:兰正忠,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芒部镇茶元村民委员会太山村民小组19号,公民身份号码:530627199709264116: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兰正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被告兰正忠下落不明,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2)浙0784民初9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兰正忠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垫付的保险赔偿款5738.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3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360元,合计1410元,由被告兰正忠承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9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2794号 被告:赵斐,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果珠乡果珠村民委员会邓家营村民小组37号,公民身份号码:530627199210113511;被告:李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林口乡娃飞村民委员会陇家院子村民小组59号,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9511093164: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斐、李敏追偿权纠纷一案,由于被告赵斐、李敏下落不明,所处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代偿款13370.15元并自2022年3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12%自支付资金占用费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2500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赵斐所有的浙GOLD72号机动车(车辆识别代码LJDLAA293D0242569、发动机号D5614458)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以上暂计至起诉日合计为16098.72元。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8月24日09时40分在本院东门二楼2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理。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曹可志:本院受理的原告雷明中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828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刘文智:本院受理(2022)川0903民初3536号原告正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文智、杜春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已于2022年1月1日解除;2、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租赁合同解除的违约金365817.54元(按照当年度租金总额进行计算);3、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18236.21元及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4723.18元(每日按拖欠租金的千分之一计算,自2021年6月15日暂计算至2022年3月1日,暂定4723.18元,最终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拖欠租金之日止);4、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逾期交还房屋的占用费137491.2元(自2022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3月1日,按租赁合同解除当年度日租金的两倍即2291.52元/日的标准计算,暂定137491.2元,最终计算至被告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5、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负责结清租赁房屋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及租赁合同解除之日起占用房屋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物业费:15033.46元,水电费:43902.9元;6、请求法院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16日9时30分在本院永兴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1218号 高瑞峰、高景磊:本院受理原告吴阳涛与被告高景磊、高瑞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121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一、支付原告包清工费用42850元及利息,以4285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诉讼费、律师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1153号 鲁云凤:本院受理令狐敏与鲁云凤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黔2322民初1153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1)苏1283民初9905号 叶春华:本院受理张德官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1)苏1283民初9950号 叶春华:本院受理程富民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4384号 杜嘉颖、四川省旭岳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四川永逸实业有限公司、吴杰、周小玲、吴乐天、杜嘉颖、容大集团有限公司、永逸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永逸装饰有限公司、四川永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旭岳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7416号 陈玫伊、米福明、徐知阳、吉冉:本院受理原告米福明、毛振碧、陈玫伊、米福明、徐知阳、吉冉与被告遂宁市船山区双富沙石厂及第三人刘桂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解除米加伦、刘桂龙与被告遂宁市船山区双富沙石厂于2011年3月1日签订的《协议》;2、被告遂宁市船山区双富沙石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米加伦、毛振碧支付违约金57500元。案件受理费9560元,由原告米加伦、毛振碧共同负担4302元,由被告遂宁市船山区双富沙石厂负担5258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李儒宁:本院受理原告刘传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15日14点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浮龙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2022)苏1283民初2343号 钱明辉:本院受理泰兴市家得佳建材商行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提存公告 【布谷农场】平台余额资金未提现出借人: 深圳财富农场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已自愿退出网贷行业,并声明对出借人进行了100%本息兑付,但仍有部分出借人账户存在兑付资金未提现。 上述出借人账户未提现资金已提存至本处,请出借人及时到本处领取提存款项。 因未及时提现出借人数量多,详细名单请关注我处官方网站(http://www.psgzc.com/)查询。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公证处 催告书送达公告 张宏伟(公民身份号码:2106241980****5818):你非医师行医一案,本局于2021年12月6日对你送达了温卫医罚〔2021〕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至今你尚未履行本局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温卫医催〔2022〕7号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向本局领取催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送达后,你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岭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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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2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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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缝 张多彬:本院受理原告李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1614号 被告:田喔克,住四川省会东县野租乡挡风岩村4组97号,公民身份号码:513426199402166521: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田喔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被告田喔克下落不明,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2)浙0784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田喔克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1486.48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其中2018年1月6日起的利息以本金436.4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算至2018年1月11日止,2018年1月12日起的利息以本金1436.4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算至2018年3月28日止,2018年3月29日起的利息以本金1486.4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算至2018年11月5日止;罚息以本金1486.48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6日起按年利率13.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复息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3.5%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田喔克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因本案实现债权而支出律师代理费1000元;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777元,共计1827元,由被告田喔克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9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998号 被告:兰正忠,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芒部镇茶元村民委员会太山村民小组19号,公民身份号码:530627199709264116: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兰正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被告兰正忠下落不明,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2)浙0784民初9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兰正忠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垫付的保险赔偿款5738.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3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360元,合计1410元,由被告兰正忠承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9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2794号 被告:赵斐,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果珠乡果珠村民委员会邓家营村民小组37号,公民身份号码:530627199210113511;被告:李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林口乡娃飞村民委员会陇家院子村民小组59号,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9511093164: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斐、李敏追偿权纠纷一案,由于被告赵斐、李敏下落不明,所处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代偿款13370.15元并自2022年3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12%自支付资金占用费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2500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赵斐所有的浙GOLD72号机动车(车辆识别代码LJDLAA293D0242569、发动机号D5614458)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以上暂计至起诉日合计为16098.72元。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8月24日09时40分在本院东门二楼2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理。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曹可志:本院受理的原告雷明中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828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刘文智:本院受理(2022)川0903民初3536号原告正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文智、杜春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已于2022年1月1日解除;2、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租赁合同解除的违约金365817.54元(按照当年度租金总额进行计算);3、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18236.21元及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4723.18元(每日按拖欠租金的千分之一计算,自2021年6月15日暂计算至2022年3月1日,暂定4723.18元,最终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拖欠租金之日止);4、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逾期交还房屋的占用费137491.2元(自2022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3月1日,按租赁合同解除当年度日租金的两倍即2291.52元/日的标准计算,暂定137491.2元,最终计算至被告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5、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负责结清租赁房屋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及租赁合同解除之日起占用房屋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物业费:15033.46元,水电费:43902.9元;6、请求法院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16日9时30分在本院永兴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1218号 高瑞峰、高景磊:本院受理原告吴阳涛与被告高景磊、高瑞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121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一、支付原告包清工费用42850元及利息,以4285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诉讼费、律师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1153号 鲁云凤:本院受理令狐敏与鲁云凤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黔2322民初1153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1)苏1283民初9905号 叶春华:本院受理张德官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1)苏1283民初9950号 叶春华:本院受理程富民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4384号 杜嘉颖、四川省旭岳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四川永逸实业有限公司、吴杰、周小玲、吴乐天、杜嘉颖、容大集团有限公司、永逸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永逸装饰有限公司、四川永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旭岳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7416号 陈玫伊、米福明、徐知阳、吉冉:本院受理原告米福明、毛振碧、陈玫伊、米福明、徐知阳、吉冉与被告遂宁市船山区双富沙石厂及第三人刘桂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解除米加伦、刘桂龙与被告遂宁市船山区双富沙石厂于2011年3月1日签订的《协议》;2、被告遂宁市船山区双富沙石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米加伦、毛振碧支付违约金57500元。案件受理费9560元,由原告米加伦、毛振碧共同负担4302元,由被告遂宁市船山区双富沙石厂负担5258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李儒宁:本院受理原告刘传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15日14点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浮龙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2022)苏1283民初2343号 钱明辉:本院受理泰兴市家得佳建材商行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提存公告 【布谷农场】平台余额资金未提现出借人: 深圳财富农场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已自愿退出网贷行业,并声明对出借人进行了100%本息兑付,但仍有部分出借人账户存在兑付资金未提现。 上述出借人账户未提现资金已提存至本处,请出借人及时到本处领取提存款项。 因未及时提现出借人数量多,详细名单请关注我处官方网站(http://www.psgzc.com/)查询。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公证处 催告书送达公告 张宏伟(公民身份号码:2106241980****5818):你非医师行医一案,本局于2021年12月6日对你送达了温卫医罚〔2021〕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至今你尚未履行本局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温卫医催〔2022〕7号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向本局领取催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送达后,你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岭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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