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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提高质效
解读新修改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 2022-06-2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
  □ 本报记者 朱宁宁
  
  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
  1987年11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2009年4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其作了部分修改。该法的颁布施行,对于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
  “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修改后的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有必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进一步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童卫东表示,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是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是深入总结实践经验、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客观要求,是提高常委会议事质量和效率、适应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重要举措,修法意义重大。
反映新特点新要求
  新修改的议事规则对总则进行了充实,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论述,明确坚持党的领导。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常委会在会议组织方面有很多新做法。“这些新做法体现了会议制度的与时俱进,有必要进行总结并上升为法律规定。”童卫东说。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下,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以在京常委会组成人员现场出席、京外委员网络视频出席相结合的方式举行,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历史上是首次。
  以“现场+网络视频”的形式召开常委会会议取得良好效果。借助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以视频方式远程参加会议,参加审议、表决,避免了人员大规模聚集流动带来疫情输入、扩散风险,有效落实了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也保证了国家机关有效运转。
  新修改的议事规则增加规定:遇有特殊情况,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
  新修改的议事规则还明确可以加开常委会会议,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加开会议”。
  此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新的实践做法,新修改的议事规则对常委会听取的报告的范围和程序进行补充完善。增加规定:常委会定期听取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国务院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等。明确有关报告审议意见的处理程序,并增加规定:委员长会议可以根据工作报告中的建议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有关法律问题或者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必要时由常委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优化会议组织安排
  此次修法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是适应信息技术发展新形势,总结新冠肺炎疫情以来常委会会议组织的经验,全面提升人大工作质量和水平。
  “有关会议组织安排方面的规定是常委会议事规则的重要内容,随着实践发展,需要对此作出完善。”童卫东说。新修改的议事规则进一步规范联组会议,明确规定联组会议可以由各组联合召开,也可以分别由两个以上的组联合召开;为提高会议效率,根据实际做法增加规定:内容相关联的议案可以合并说明;明确议案应当在常委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常委会,并要求提出议案应当同时提出议案文本和说明;进一步完善会议列席制度,增加了列席人员的范围,遇有特殊情况,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是此次修法的一个重要特征,突出表现就是对会议信息化作出规定。新修改的议事规则增加规定:常委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同时,新修改的议事规则还完善了发言和表决制度,根据实践做法和实际需要,增加规定:会议简报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表决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表决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表决器,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增加专题询问规定
  询问制度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据了解,专题询问始于2010年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审议2009年中央决算报告时开展了专题询问。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多位负责人到会回答询问。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进行专题询问,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几届下来,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30多次专题询问。
  在多年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实践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各项议案、报告提出询问已经成为一种常态。专题询问是对询问制度的创新和发展,相比于一般的询问,具有计划性、针对性和时效性。与以往的询问相比,专题询问主题更加集中,有利于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推动有关方面改进工作。
  “开展专题询问作为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一项创新制度,经过多年的实践,已经比较成熟。”童卫东说。
  新修改的议事规则增加规定:常委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召开联组会议、分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送有关机关研究落实,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由委员长会议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由常委会作出决议。
  此外,为充分发挥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作用,新修改的议事规则还进一步丰富了询问形式。规定:根据常委会工作安排或者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专门委员会可以就有关问题开展调研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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