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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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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詹承豫
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 今年6月是第21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是“遵守安全生产法 当好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是民生大事,一丝一毫不能放松,要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站在人民群众的角度想问题,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守土有责,敢于担当,完善体制,严格监管,让人民群众安心放心。安全生产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可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以守法履职推动企业安全发展,当好第一责任人。 守法的前提是学法、知法和懂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2021年6月修订后进一步明确了企业的主体责任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都作出了系统性的制度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牢牢守住生产经营“第一责任人”责任,将学法、知法和懂法作为抓好安全生产的前提,明确单位所有岗位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将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与日常经营管理有机结合起来,让法律规定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依法履责是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枢纽。法律法规中的责任条款,不仅是为了事故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更是为了规范相关主体的日常生产行为,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化解安全生产的风险。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却有迹可循,法律为各个责任主体提供可遵循的要求和准则,通过法律自身的权威性和威慑力,督促多元主体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做到履职尽责。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首先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自身安全生产职责,同时以履职尽责为抓手,将安全意识内化为全员的安全生产行为规范,最大程度规避安全生产事故。 防风险、查隐患、治未病是常态。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频发势头,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可以结合实际,创新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防控机制,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常态化“体检”,准确掌握存在的风险隐患,未病先防和既病防变,将隐患消除在未然,风险化解在萌芽。通过动态的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不断增强风险防范和隐患治理的预见性和主动性,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让治未病成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常态。 严格监管规范执法,促安全发展。各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严格监管和规范执法,促进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的积极有效履行。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各级监管部门在严格监管基础上,应进一步规范执法,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熟知法律法规要求、生产经营方面的安全重点和同行业典型事故案例,严格落实第一责任人和多元主体责任,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和安全生产环境。 (作者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政策与应急管理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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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履职推动企业安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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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2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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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詹承豫
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 今年6月是第21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是“遵守安全生产法 当好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是民生大事,一丝一毫不能放松,要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站在人民群众的角度想问题,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守土有责,敢于担当,完善体制,严格监管,让人民群众安心放心。安全生产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可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以守法履职推动企业安全发展,当好第一责任人。 守法的前提是学法、知法和懂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2021年6月修订后进一步明确了企业的主体责任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都作出了系统性的制度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牢牢守住生产经营“第一责任人”责任,将学法、知法和懂法作为抓好安全生产的前提,明确单位所有岗位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将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与日常经营管理有机结合起来,让法律规定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依法履责是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枢纽。法律法规中的责任条款,不仅是为了事故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更是为了规范相关主体的日常生产行为,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化解安全生产的风险。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却有迹可循,法律为各个责任主体提供可遵循的要求和准则,通过法律自身的权威性和威慑力,督促多元主体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做到履职尽责。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首先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自身安全生产职责,同时以履职尽责为抓手,将安全意识内化为全员的安全生产行为规范,最大程度规避安全生产事故。 防风险、查隐患、治未病是常态。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频发势头,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可以结合实际,创新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防控机制,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常态化“体检”,准确掌握存在的风险隐患,未病先防和既病防变,将隐患消除在未然,风险化解在萌芽。通过动态的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不断增强风险防范和隐患治理的预见性和主动性,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让治未病成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常态。 严格监管规范执法,促安全发展。各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严格监管和规范执法,促进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的积极有效履行。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各级监管部门在严格监管基础上,应进一步规范执法,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熟知法律法规要求、生产经营方面的安全重点和同行业典型事故案例,严格落实第一责任人和多元主体责任,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和安全生产环境。 (作者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政策与应急管理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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