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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2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冯力、冯寿顶;安康市冠品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刘鸿昌:本院受理原告李誉猛、原告寇青明分别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共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平国际:本院受理陈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应诉(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答辩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孙家俊:本院受理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泊头市嘉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李国重:原告兰陵县旭升食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林飞:原告卜飞飞与你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仲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刘涛:本院受理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1324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车辋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谢松、张志强:原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冀1024民初1341号起诉状、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张启明:原告王礼斌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1024民初801号起诉状、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汝天宇:原告季亦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402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葛传国:原告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新嘉街道办事处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2)浙0402民初2845号,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在本院南湖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李向荣、贾飞: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汪兴兰:原告嘉兴金格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402民初183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长水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叶竹林、田宗群:原告卢福平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402民初253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长水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舒德华:原告张华国诉你劳务合同纠纷(2022)川0311民初1178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送达后15日。定于2022年8月9日19时30分在永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缺席裁判。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张锡洋、张记、赵玉勤:我院受理肖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对申请人肖涵的护理期、误工期进行鉴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司法鉴定通知书,望你们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司法技术鉴定室选择鉴定机构,逾期视为放弃自己的权利,我室将在你方缺席情况下依法确定鉴定机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方承担。我院将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鉴定。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李红:原告高玮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311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潘莹莹、郑国立、李新章、董红艳: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诉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河南江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告宁建同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602民初18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唐威威: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及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送达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法定假日顺延)在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缺席裁判。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李鹏:原告河南省嘉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及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送达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法定假日顺延)在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缺席裁判。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董正虎:原告曾少磊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及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送达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法定假日顺延)在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缺席裁判。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杨丽云、杨红星: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川民初字第4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丁月华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川执字第00264号查封公告,公告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丽云名下位于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家属院A区4号楼9楼909室,面积89.86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该查封财产有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抵押、典当、设置他项权利等处分行为。否则,本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钟针聪:原告张文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311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钟针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文涛借款3000元;二、驳回原告张文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元,由被告钟针聪负担50元,原告张文涛负担16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马小锋:本院受理鲁俊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潘贺明、李小玉:本院受理秦忠堂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本院作出(2022)新4202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王怀智:本院受理李昊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本院作出(2021)新4202民初23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冉利:本院受理黄为诉冉利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4202民初9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仲裁公告
保定市敏旺商贸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申请人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2022】保裁字第66号),现依法向你送达仲裁通知书(二)、仲裁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费用表、选定仲裁员通知书,自公告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举证、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答辩期满后本案将组庭并于2022年8月16日9时在本会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决。
保定仲裁委员会
公 告
  王麟(身份证号:110108********3119)与本人于2021年6月18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本人将所有的房屋一套出租给王麟。2021年7月18日,王麟因病去世,其遗留在屋内的物品无人清理。后经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王麟法定继承人放弃对王麟遗留物品的继承。2022年4月27日,经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公证,本人将王麟遗留在屋内的物品进行了清理。现本人对王麟遗留物品发布公告,请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与王麟身份关系证明与联系人张曦文(联系电话:18683717198)联系认领处理。逾期无人认领的,本人将自行处理。
  特此公告!
熊晓涛
2022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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