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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2-06-1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陈举党:本院受理原告张跃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姚清: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仁市支行与姚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时间为公告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公告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如你逾期未到庭,且无正当理由,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李祖术(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7210292610):本院受理原告毛秀菊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2802民初10700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2022)豫0402民初344号 杨相全:本院受理原告刘克红与被告杨相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休假日顺延)在本院31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5854号 何伟:本院受理原告王伟与被告何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休假日顺延)在本院31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2)豫0402民初1094号 谢亚辉:本院受理原告李延伟与被告谢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休假日顺延)在本院31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吴士钊:本院受理原告吴明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322民初6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吴士钊:本院受理原告五河县秀艳制衣店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322民初6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67号 朱洪成:本院受理原告衡波诉被告朱洪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朱洪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衡波租赁费30 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 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从2019年5月3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879号 李春瑶:本院受理原告廖红诉被告李春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李春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廖红货款46 5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0元,公告费514元,由被告李春瑶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1260号 黄义(住贵州省大方县马场镇白泥村寨子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2200110069819):本院对原告安申线与被告黄义、张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王爱民(住甘肃省秦安县叶堡镇王沟村28号,公民身份号码:62052219850212401X):本院受理原告胡正荣与被告王爱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原告诉称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王爱民支付原告胡正荣未付货款417970元并支付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档档次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2、由被告王爱民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8月12日上午09:00,开庭地点在第25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强博:本院受理申请人强源欣诉被申请人强博财产保全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11财保94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4722号 石文华:本院受理原告李彦耕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及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02民初4722号民事判决书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上诉状。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焦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对本判决不服的,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3025号 杨翰林:本院受理原告四川明立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宏、杨翰林、李祝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被告杨翰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明立医院有限公司货款48 692.2元及利息(利息以48 692.2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被告余宏对第一项货款金额的8 704元及从2019年11月2日起,以8 70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并支付原告四川明立医院有限公司以欠付货款8 704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11月1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3.被告李祝兰对第二项货款金额的7 239.4元承担共同支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彭建文(公民身份号码:433130197511235732):本院受理原告游泽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和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毛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李孝喧:本院受理原告雷发忠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雷发忠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青2821民初363号民事上诉状,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张武孙:本院受理原告李永林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青2821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及宣判笔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第五审判庭领取判决书、宣判笔录,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乌兰县吉仁生态农牧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玲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青2821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宣判笔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第五审判庭领取判决书、宣判笔录,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乌兰县吉仁生态农牧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国军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青2821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宣判笔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第五审判庭领取判决书、宣判笔录,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许有龙:本院受理的原告蒋华强与被告许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青2821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韩苏:本院受理原告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将上诉状送至本院5法庭,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奇台县明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奇台县富石矿业有限公司、奇台县联兴石材厂全体债权人:因客观原因,原定于2022年7月7日在我院召集的奇台县明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奇台县富石矿业有限公司、奇台县联兴石材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无法如期举行,待召集日期确定后我院将再行通知并公告。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7日
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第二轮)
  泰兴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4日裁定受理浙江富懋科技有限公司对阿贝尔化学(江苏)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于2021年12月2日裁定受理北京润丰财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对阿尔贝尔化工仓储(泰兴)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均指定江苏海之阳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2022年3月24日泰兴市人民法院裁定对阿贝尔化学(江苏)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现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及债权人会议决议面向社会公开招募阿贝尔化学(江苏)有限公司与阿尔贝尔化工仓储(泰兴)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有关企业的基本情况、重整投资人的要求等招募细节,详见管理人发布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网址:https://pccz.court.gov.cn/)、江苏海之阳律师事务所公众号的《阿贝尔化学(江苏)有限公司、阿尔贝尔化工仓储(泰兴)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第二轮)》。并请意向投资人仔细阅读,遵照申请。
  报名截止时间:2022年6月30日17时止
  联系人:翟慧慧律师
  联系电话:15052821588
  报名地点: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苏房佳园26幢三楼(江苏海之阳律师事务所)
阿贝尔化学(江苏)有限公司管理人
阿尔贝尔化工仓储(泰兴)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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