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院
|
|
□ 殷啸虎
王安石变法时,出于选拔人才的需要,对隶属于国子监的太学进行了改革,制定了著名的“三舍法”,即将太学分为外舍、内舍、上舍三等,并扩大了录取的人数,外舍生2000人,内舍300人,上舍100人。官员子弟可以免考试直接入学,而平民子弟则需经考试合格入学。学生从外舍读起,每季度考试一次,“岁终会其高下,书于籍,以俟复试,参验而序进之”,考试优秀的升入上一等。上舍生100人分为三等:上等直接授予官职,中等免礼部试,直接参加殿试,下等免解,直接参加礼部试。因此,太学成为科举选官的一个重要途径。由于竞争非常激烈,一些学生便通过贿赂太学官员,以期获得好的成绩,得以升到上一等。“一时间轻薄诸生矫饰言行,奔走于公卿之门若市矣”。轰动一时的太学考试舞弊案,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发生的。 元丰元年(1078年)十二月,太学生虞蕃击登闻鼓,举报学官考试不公,说“太学讲官不公,校试诸生,升补有私验”,并称“凡试而中上舍者,非以势得,即以利进。孤寒才实者,例被黜落”。还揭露了太学教学过程中的种种不规范的行为。据说虞蕃是因为多次考试都不合格,未能晋升,故而上书举报太学官员;但宋神宗收到举报后,觉得事关重大,“疑程考有私”,便将此案交由开封府审理。 虞蕃在举报中,称京师富室郑居中、饶州进士章公弼等,买通国子监直讲余中、王沇之,判国子监事沈季长等,从而得以升补中上舍;并称参知政事元绛之子元耆宁也曾走后门,“私荐其亲知”。然而,时任开封府知府的许将并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反而认为虞蕃是为泄私愤滥行举报。因此,不仅将那些被举报的人无罪释放,还把虞蕃抓了起来,“抵之罪”。 这样一来,反而把事情闹大了。宋神宗认为其中必有猫儿腻,于次年二月下令将此案移送御史台,由御史中丞蔡确及监察御史里行何正臣、舒亶等会同审理。虞蕃又揭发说许将也曾向太学官员推荐亲戚朋友,所以对自己进行打击报复。于是,蔡确下令将开封府知府许将,参知政事元绛之子元耆宁,判国子监事沈季长、黄履,国子监直讲余中、叶唐懿、叶涛、龚原、王沇之、沈铢等人都逮捕下狱。元耆宁害怕入狱吃苦,承认曾请托国子监直讲孙谔、叶唐懿,帮助其从孙元伯虎得以升补为太学内舍生,并嘱托孙谔请求于判监黄履。参知政事元绛情急之下,也上书说愿纳平生职禄,请求不要将其子元耆宁投入大牢。宋神宗法外开恩,同意御史去元绛府第审讯元耆宁。 而其他官员就没有这样的运气了,包括许将在内,被投入御史台大牢后,“皆逮捕械系,令狱卒与同寝处,饮食旋溷共为一室,设大盆于前,凡羹饭饼胾举投其中,以杓混搅,分饲之如犬豕”,而且还“久系不问”。结果,“幸而得问,无一事不承”。元绛因此被免去参知政事,出任亳州知州;其子元耆宁被判罚金。而御史中丞蔡确则升任参知政事。 元绛虽被罢免,但案件并未了结。继任的权御史中丞李定继续负责审理此案。李定就是曾主审苏东坡“乌台诗案”的官员,在此案的审理中,他依然秉持了其一贯的风格。而同审此案的御史舒亶更是大肆株连,“凡辞语微及者,辄株连考竟,以多为功”。宋神宗则认为这是御史台官员办事得力,还下令予以嘉奖:“诏御史推劾太学欺弊事近半年余,司狱昼夜劳苦,其令元勘官保明,量与酬奖。” 在如此严厉的审讯下,被控的太学官员和学生纷纷招供。由于此案的牵涉面广、牵连人数众多,因此御史台官员根据案情及职务的不同,分批进行处理。第一批被处理的主要是受贿舞弊的国子监官员,包括国子监直讲龚原、沈铢、叶涛等人,他们都是接受了太学生张育的贿赂以及直讲王沇之的请托,将原本不合格的张育升为上舍生。龚原被追一官,勒停(相当于徒刑),沈铢和叶涛各罚铜十斤(折抵杖一百),免去现职。 第二批被处理的主要是原先审理此案失职的开封府和国子监的官员,包括原开封府知府许将、录事参军李君卿、士曹参军蔡洵,以及国子监丞王愈等。许将被免去翰林学士和开封府知府,贬为蕲州知州;其余人或免官,或罚铜。 第三批被处理的是受到牵连、管理失职的国子监官员,包括国子监的长官沈季长和黄履等,他们也都被免去现职。 最后处理的则是被虞蕃所举报的国子监官员王沇之、余中等。王沇之接受太学生章公舱贿赂,补上舍不以实,依法当徒二年,被判除名,永不收叙;余中追一官,勒停(一说亦被除名);而行贿的太学生则“坐决杖编管者数十”“非理而死者不可胜数”。 虽然此案与同时期发生的一些大案一样,有着特殊的政治背景,不少官员认为是蔡确等人借题发挥制造的一起冤案。但如果撇开案件以外的因素,仅就案件本身而言,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此案审理的一些值得注意之处: 首先,御史台在接收案件之后,立即作出规定,包括主审官员在内的所有御史一律“不许接见宾客”,这对保证御史台独立公正办案,无疑是非常必要的。更为重要的是,这一规定是御史台对自己提出的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北宋时期御史台的办案风格。 其次,御史台接手案件的审理后,为了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留用了一些开封府原先办理此案的官吏,但由于开封府知府许将是案件的当事人,为了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朝廷暂时停止了许将的职务,另行委派知制诰钱藻代理开封府知府之职,史称钱藻“居官独立守绳墨”。这样的安排,对于排除干扰、公正办案是非常必要的。 因此,尽管这一案件背后有着复杂的政治因素,但对于整肃太学风气、严肃考试纪律无疑是有着积极的意义,正如时人评价说:经此案后,“士子奔竞之风少挫矣”。
|
|
宋神宗时太学考试舞弊案
|
|
|
|
( 2022-06-1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
□ 殷啸虎
王安石变法时,出于选拔人才的需要,对隶属于国子监的太学进行了改革,制定了著名的“三舍法”,即将太学分为外舍、内舍、上舍三等,并扩大了录取的人数,外舍生2000人,内舍300人,上舍100人。官员子弟可以免考试直接入学,而平民子弟则需经考试合格入学。学生从外舍读起,每季度考试一次,“岁终会其高下,书于籍,以俟复试,参验而序进之”,考试优秀的升入上一等。上舍生100人分为三等:上等直接授予官职,中等免礼部试,直接参加殿试,下等免解,直接参加礼部试。因此,太学成为科举选官的一个重要途径。由于竞争非常激烈,一些学生便通过贿赂太学官员,以期获得好的成绩,得以升到上一等。“一时间轻薄诸生矫饰言行,奔走于公卿之门若市矣”。轰动一时的太学考试舞弊案,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发生的。 元丰元年(1078年)十二月,太学生虞蕃击登闻鼓,举报学官考试不公,说“太学讲官不公,校试诸生,升补有私验”,并称“凡试而中上舍者,非以势得,即以利进。孤寒才实者,例被黜落”。还揭露了太学教学过程中的种种不规范的行为。据说虞蕃是因为多次考试都不合格,未能晋升,故而上书举报太学官员;但宋神宗收到举报后,觉得事关重大,“疑程考有私”,便将此案交由开封府审理。 虞蕃在举报中,称京师富室郑居中、饶州进士章公弼等,买通国子监直讲余中、王沇之,判国子监事沈季长等,从而得以升补中上舍;并称参知政事元绛之子元耆宁也曾走后门,“私荐其亲知”。然而,时任开封府知府的许将并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反而认为虞蕃是为泄私愤滥行举报。因此,不仅将那些被举报的人无罪释放,还把虞蕃抓了起来,“抵之罪”。 这样一来,反而把事情闹大了。宋神宗认为其中必有猫儿腻,于次年二月下令将此案移送御史台,由御史中丞蔡确及监察御史里行何正臣、舒亶等会同审理。虞蕃又揭发说许将也曾向太学官员推荐亲戚朋友,所以对自己进行打击报复。于是,蔡确下令将开封府知府许将,参知政事元绛之子元耆宁,判国子监事沈季长、黄履,国子监直讲余中、叶唐懿、叶涛、龚原、王沇之、沈铢等人都逮捕下狱。元耆宁害怕入狱吃苦,承认曾请托国子监直讲孙谔、叶唐懿,帮助其从孙元伯虎得以升补为太学内舍生,并嘱托孙谔请求于判监黄履。参知政事元绛情急之下,也上书说愿纳平生职禄,请求不要将其子元耆宁投入大牢。宋神宗法外开恩,同意御史去元绛府第审讯元耆宁。 而其他官员就没有这样的运气了,包括许将在内,被投入御史台大牢后,“皆逮捕械系,令狱卒与同寝处,饮食旋溷共为一室,设大盆于前,凡羹饭饼胾举投其中,以杓混搅,分饲之如犬豕”,而且还“久系不问”。结果,“幸而得问,无一事不承”。元绛因此被免去参知政事,出任亳州知州;其子元耆宁被判罚金。而御史中丞蔡确则升任参知政事。 元绛虽被罢免,但案件并未了结。继任的权御史中丞李定继续负责审理此案。李定就是曾主审苏东坡“乌台诗案”的官员,在此案的审理中,他依然秉持了其一贯的风格。而同审此案的御史舒亶更是大肆株连,“凡辞语微及者,辄株连考竟,以多为功”。宋神宗则认为这是御史台官员办事得力,还下令予以嘉奖:“诏御史推劾太学欺弊事近半年余,司狱昼夜劳苦,其令元勘官保明,量与酬奖。” 在如此严厉的审讯下,被控的太学官员和学生纷纷招供。由于此案的牵涉面广、牵连人数众多,因此御史台官员根据案情及职务的不同,分批进行处理。第一批被处理的主要是受贿舞弊的国子监官员,包括国子监直讲龚原、沈铢、叶涛等人,他们都是接受了太学生张育的贿赂以及直讲王沇之的请托,将原本不合格的张育升为上舍生。龚原被追一官,勒停(相当于徒刑),沈铢和叶涛各罚铜十斤(折抵杖一百),免去现职。 第二批被处理的主要是原先审理此案失职的开封府和国子监的官员,包括原开封府知府许将、录事参军李君卿、士曹参军蔡洵,以及国子监丞王愈等。许将被免去翰林学士和开封府知府,贬为蕲州知州;其余人或免官,或罚铜。 第三批被处理的是受到牵连、管理失职的国子监官员,包括国子监的长官沈季长和黄履等,他们也都被免去现职。 最后处理的则是被虞蕃所举报的国子监官员王沇之、余中等。王沇之接受太学生章公舱贿赂,补上舍不以实,依法当徒二年,被判除名,永不收叙;余中追一官,勒停(一说亦被除名);而行贿的太学生则“坐决杖编管者数十”“非理而死者不可胜数”。 虽然此案与同时期发生的一些大案一样,有着特殊的政治背景,不少官员认为是蔡确等人借题发挥制造的一起冤案。但如果撇开案件以外的因素,仅就案件本身而言,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此案审理的一些值得注意之处: 首先,御史台在接收案件之后,立即作出规定,包括主审官员在内的所有御史一律“不许接见宾客”,这对保证御史台独立公正办案,无疑是非常必要的。更为重要的是,这一规定是御史台对自己提出的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北宋时期御史台的办案风格。 其次,御史台接手案件的审理后,为了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留用了一些开封府原先办理此案的官吏,但由于开封府知府许将是案件的当事人,为了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朝廷暂时停止了许将的职务,另行委派知制诰钱藻代理开封府知府之职,史称钱藻“居官独立守绳墨”。这样的安排,对于排除干扰、公正办案是非常必要的。 因此,尽管这一案件背后有着复杂的政治因素,但对于整肃太学风气、严肃考试纪律无疑是有着积极的意义,正如时人评价说:经此案后,“士子奔竞之风少挫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