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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营造规范公平稳定透明市场生态

( 2022-06-1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经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将近年来广东省在推进“放管服”改革、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数字政府改革等方面制定出台的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从全面推进市场化改革、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四个层面,营造高效便利的政务服务环境,打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构建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为投资兴业营造良好生态。
统一市场准入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永康介绍说,为了落实中央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的部署要求,《条例》规定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统一大市场。
  《条例》明确,要全面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禁止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禁止对市场主体的资质、资金、股比、人员、场所等设置不合理条件。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规定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建立清单管理制度,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管理。推动在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地区试行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为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等地方改革探索提供法规依据。
  《条例》还明确通过市场化手段提高要素配置效率,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获取各类要素。规定建立健全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滚动计划,实行产业用地全周期管理机制,重点保障有效投资用地需求;建立全省统一归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系统和基础信息资源库,支持市场主体采用灵活用工机制;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的科技项目遴选、经费分配、成果评价机制;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共享,优化经济治理基础数据库,推动公共服务领域和政府部门数据有序开放。
规范政务服务
  政务服务涉及各类市场主体和千家万户,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对此,《条例》聚焦市场主体关切,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要求采取改革的方法破解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痛点难点问题,强化为市场主体服务,提升政务服务质效。”陈永康说。
  《条例》对提升政务服务作了一系列规范,规定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并向社会公开统一的标准化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实行同一事项在全省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将部门分设的专业性服务窗口整合为综合办事窗口,设置政务服务事项跨省办理和省内跨市办理的专门窗口,推动真正实现一窗通办和提供异地办事服务;规定适用于一次办结的政府服务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只需到实体服务大厅办理一次。并对容缺受理、建立健全政务服务评价和整改制度、推广电子证照和签章、简化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等方面作出规定,从制度层面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证难、多头跑、重复跑等问题。
  为破解市场主体反映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不规范等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依法编制公布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未纳入清单的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利用职权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妨碍中介服务机构公平竞争。
保护公平竞争
  法治环境是营商环境的核心内容与关键所在。《条例》要求推进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监管,着力为保护产权、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提供法治保障。
  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加强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域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制。同时,在起草与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公平竞争独立审查机制。创新有利于保护产权的监管执法模式,形成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对违法者“严加监管”的监管执法新常态。
  《条例》总结广州、深圳等地的经验,规定建立线上、线下注销服务专区,集中受理各类注销业务申请,一次办结注销相关事项;将市场主体简易注销登记、注销清税“承诺制”固化提升为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依职权注销制度,破解“僵尸企业”退出难题;在全省推广破产“府院联动”机制,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
强健市场主体
  “当前,广东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迫切需要培育创新发展动能、实现稳中求进。”陈永康认为,《条例》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落实惠企利民和纾困帮扶政策,提振市场主体信心,为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创造广阔的发展空间。
  为了降低企业成本与负担,《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实施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行为。允许投标人自主选择以保函、保险等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支付现金;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广以责任承诺书的方式替代投标保证金。针对新冠肺炎疫情等突发事件给市场主体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带来经营困难加剧、资金链断裂等冲击,《条例》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补偿、减免等纾困救助措施。建立优惠政策免申即享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免予申报、直接享受,并集中公布惠企政策清单并主动向企业精准推送政府内容,解决惠企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问题。
  《条例》还致力于发挥市场主体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作用,要求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机制,制定、修改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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