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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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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 春 □ 本报通讯员 楼溟霞 吴晔
降低污水中的COD(化学需氧量),是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主要职责之一,COD越高,水体有机物的污染就越严重。而在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有一家污水处理厂购买所谓的“COD去除剂”,通过投加在污水处理末端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规避COD在线监测。 近日,由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长兴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夏某某污染环境案在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长兴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这是全国首例违法使用“COD去除剂”干扰环境监测设施污染环境的刑事案件。 长兴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是湖州市生态环境局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但其在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间,连续3次因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被湖州市生态环境局罚款累计128万余元。 为了“利益”,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该公司先后7次从长兴某化工有限公司购买“COD去除剂”。公司直接负责污水处理工作的主管人员夏某某亲自或组织、指挥公司员工将“COD去除剂”投加到污水处理末端。经鉴定,该“COD去除剂”主要成分为氯酸钠,不能真正去除水中COD,只是干扰在线监测设施测定过程,使测定结果偏低。 2021年5月12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当场查获违法投加行为。 2022年5月17日,经湖州中院提级管辖,该案由湖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湖州市检察院认为,长兴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市重点排污单位,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污染物,已涉嫌污染环境罪。 据本案主办检察官湖州市检察院检察长黄辉介绍,按照规定,市重点排污单位要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便于生态环境部门全面及时掌握企业排污状况。该污水处理厂通过干扰监测的方式,在治污的最后一道关卡失守。该公司和相关业务主管人员夏某某被判刑,并处罚金,具有一定警示意义,不仅是对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一种严惩和震慑,更是对其他环保单位的一种警示。 湖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作为重点排污单位,明知“COD去除剂”并不能真正降低污水中COD含量,仍然在污水排放口添加,干扰监测设施,致使大量含有COD的污水排放至外河道,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夏某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污水处理的主管人员,对其应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本案审理后,法院也对相关监管部门发出了司法建议。 本案审判长,湖州中院院长杜前告诉记者,使用违规“COD去除剂”干扰环境监测这种方式区别于偷排、漏排污水等传统方式,其犯罪手段更具有隐蔽性,如果长期未被发现,将对水生态造成巨大破坏,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杜前说,作为环保企业,应把不断提升污染防治的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作为核心竞争力。有关部门要对干扰环境监测设施的手段、方法保持高度警惕,对干扰产品的生产、销售环节深挖彻查,从源头阻断违法犯罪利益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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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使用药剂处理污水干扰环境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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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法检合力向污染环境犯罪亮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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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0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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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 春 □ 本报通讯员 楼溟霞 吴晔
降低污水中的COD(化学需氧量),是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主要职责之一,COD越高,水体有机物的污染就越严重。而在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有一家污水处理厂购买所谓的“COD去除剂”,通过投加在污水处理末端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规避COD在线监测。 近日,由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长兴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夏某某污染环境案在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长兴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这是全国首例违法使用“COD去除剂”干扰环境监测设施污染环境的刑事案件。 长兴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是湖州市生态环境局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但其在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间,连续3次因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被湖州市生态环境局罚款累计128万余元。 为了“利益”,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该公司先后7次从长兴某化工有限公司购买“COD去除剂”。公司直接负责污水处理工作的主管人员夏某某亲自或组织、指挥公司员工将“COD去除剂”投加到污水处理末端。经鉴定,该“COD去除剂”主要成分为氯酸钠,不能真正去除水中COD,只是干扰在线监测设施测定过程,使测定结果偏低。 2021年5月12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当场查获违法投加行为。 2022年5月17日,经湖州中院提级管辖,该案由湖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湖州市检察院认为,长兴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市重点排污单位,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污染物,已涉嫌污染环境罪。 据本案主办检察官湖州市检察院检察长黄辉介绍,按照规定,市重点排污单位要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便于生态环境部门全面及时掌握企业排污状况。该污水处理厂通过干扰监测的方式,在治污的最后一道关卡失守。该公司和相关业务主管人员夏某某被判刑,并处罚金,具有一定警示意义,不仅是对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一种严惩和震慑,更是对其他环保单位的一种警示。 湖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作为重点排污单位,明知“COD去除剂”并不能真正降低污水中COD含量,仍然在污水排放口添加,干扰监测设施,致使大量含有COD的污水排放至外河道,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夏某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污水处理的主管人员,对其应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本案审理后,法院也对相关监管部门发出了司法建议。 本案审判长,湖州中院院长杜前告诉记者,使用违规“COD去除剂”干扰环境监测这种方式区别于偷排、漏排污水等传统方式,其犯罪手段更具有隐蔽性,如果长期未被发现,将对水生态造成巨大破坏,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杜前说,作为环保企业,应把不断提升污染防治的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作为核心竞争力。有关部门要对干扰环境监测设施的手段、方法保持高度警惕,对干扰产品的生产、销售环节深挖彻查,从源头阻断违法犯罪利益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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