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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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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陈磊
“一方面,我国企业反贿赂合规体系已初步具备一定的组织、制度及机制基础;另一方面,我国企业反贿赂合规意识与能力整体偏低,企业合规的有效性亟待改革和提高。”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主办的第九届企业刑事合规高端论坛在线上举行。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主任张远煌发布《中国反贿赂合规调查报告》。 如何依法构建我国的企业反贿赂刑事合规制度,压实企业反腐败社会责任?在论坛上,与会专家达成的共识是:在刑事立法中引入企业合规制度。 “总体来看,当前我国企业礼品赠送、商务招待规范化管理程度不高,折射出企业对商业贿赂的容忍度较高。”《调查报告》称。 一组数据支撑该结论:在被问及企业的礼品招待政策时,有61.8%的受访者所在企业允许礼品赠送和商务招待。 具体看,29.6%的受访者所在企业“有礼品招待的相关规定,且需事前审批”;15.6%的受访者所在企业“有礼品招待的相关规定,但不需事前审批”;16.6%的受访者所在企业“没有宴请及礼品赠送的相关规定,但允许员工这么做”。 这意味着,只有38.2%的受访者所在企业“不允许任何规格的宴请或礼品赠送”。 《调查报告》给出的进一步数据分析显示,选项为“企业有礼品招待规定,且需事前审批”的占比,国企受访者为36.3%,民企受访者为26.3%。选项为“企业没有宴请及礼品赠送规定”或“允许员工这么做”的占比,国企受访者为4%,民企受访者为23.1%。 与会专家认为,礼品招待政策是企业反贿赂合规管理的重要内容,最能体现我国企业合规建设方面的缺陷和短板,也最受社会关注。 企业礼品招待政策仅是《调查报告》用于测量我国企业反贿赂合规体系建设现状的维度之一,其他维度还包括企业合规机构设置、《反腐员工手册》及合规培训、利益冲突规则、贿赂举报渠道、反贿赂内部调查。 据了解,《调查报告》依托于张远煌担任负责人的国家重点研究计划项目“职务犯罪智能评估、预防关键技术研究”,在组建调查研究团队的基础上,借助专业的调查公司,历时近两年完成。 调查团队基于上述7个维度,对171家分布于不同行业、不同地域的大、中、小企业中的5178名企业管理者进行了实地调查,对我国企业反贿赂合规体系建设现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可视化测量,系统地揭示我国企业合规建设方面的缺陷和短板。 《调查报告》称,我国企业反贿赂合规体系已初步具备一定的组织、制度及机制基础。 调查数据显示,73.1%的受访者所在企业设有负责反贿赂合规相关工作的部门,例如含法务部、纪检监察机构等,76.3%的受访者所在企业“发放过反腐员工手册”或“有相关的规章制度”,70.1%的受访者所在企业“设有举报渠道”,66.4%的受访者所在企业“设立了反贿赂调查机构”。 但另一方面,我国企业反贿赂合规体系的整体水平仍然较低。调查数据显示,只有31.8%的受访者所在企业“发放过反腐员工手册”且“组织过相关培训、教育”,高达48%的受访者“没听说过有礼品申报之类的规定”,只有14.9%的受访者所在企业“设有举报渠道,而且有人遭到举报过”,只有26.5%的受访者所在企业“设立了反贿赂调查机构”且“开展过内部调查”。 研究项目组认为,根据调查数据可以看出,无论是组织机构设置、内部制度建设方面,还是合规体系实际运行效果方面,我国企业反贿赂合规意识与能力整体偏低,企业合规的有效性亟待改革和提高。 根据调查数据,对于企业人员基于企业利益向官员行贿的行为,只有43.1%的受访者表示“会举报”;对于向企业索要好处的官员,也只有45%的受访者表示“会举报”。 “我国企业管理人员对贿赂及其关联行为的容忍度普遍较高,对贿赂的举报积极性普遍较低,反贿赂合规的正向企业文化氛围远未达成。”研究项目组称。 此外,调查数据显示,与举报意愿的数据状况类似,只有41.2%的受访者表示企业会主动查处基于企业利益行贿的员工;72.4%的受访者表示“没听说过有谁因为行贿遭到内部调查”;67.8%的受访者表示“没听说过有谁因为受贿遭到过内部调查”。 在研究项目组看来,这说明企业主动查处员工行贿的可能性不大,企业及相关国家机关查处贿赂行为的实际力度或者说影响效果较为有限,我国企业反贿赂合规的实际水平还未达到国家反腐斗争的总体要求。 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6家基层检察院启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2022年4月,在两年改革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 如何依法构建我国的企业反贿赂刑事合规制度,压实企业反腐败社会责任?在论坛上,与会专家达成共识,在刑事立法中引入企业合规制度,推进企业反贿赂内控机制建设,形成“国家-企业”合作反腐新型治理格局。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认为,目前,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研究的重点,已从现行法律框架下的规则建设和经验积累,转向法律的修改和完善,即从司法研究转向了立法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奋飞建议,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需要对刑事诉讼法、刑法等法律进行及时修改,将企业合规建设的制度创新和成功做法加以固定,这样可以有法有据地提升企业合规建设的司法推动力。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刘计划的观点是,在相关立法理论准备并未完成的情况下,应充分运用刑事诉讼法现有的不起诉制度,助力企业治理。同时,推动企业刑事合规的程序立法,必须一体考虑实体和程序的关系、企业刑事合规与企业治理的关系,企业刑事合规的程序立法必须和实体法修改紧密结合。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周振杰从企业合规角度建议,对单位犯罪的规制应坚持二元责任论,这样在解决重罪问题时,可以利用二元责任论进行差异化处理,分别对企业进行合规处理,对自然人进行处罚。 “企业合规建设没有一成不变的套路,只有扎根中国大地,把企业犯罪治理、企业合规基本原理同我国具体实际、历史文化传统、时代要求紧密结合起来,深刻把握企业刑事合规独特的运行逻辑和规律,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才能够把蓝图变为美好的现实。”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副会长彭新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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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报告称企业反贿赂合规意识整体偏低 专家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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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法引入企业合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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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0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经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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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陈磊
“一方面,我国企业反贿赂合规体系已初步具备一定的组织、制度及机制基础;另一方面,我国企业反贿赂合规意识与能力整体偏低,企业合规的有效性亟待改革和提高。”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主办的第九届企业刑事合规高端论坛在线上举行。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主任张远煌发布《中国反贿赂合规调查报告》。 如何依法构建我国的企业反贿赂刑事合规制度,压实企业反腐败社会责任?在论坛上,与会专家达成的共识是:在刑事立法中引入企业合规制度。 “总体来看,当前我国企业礼品赠送、商务招待规范化管理程度不高,折射出企业对商业贿赂的容忍度较高。”《调查报告》称。 一组数据支撑该结论:在被问及企业的礼品招待政策时,有61.8%的受访者所在企业允许礼品赠送和商务招待。 具体看,29.6%的受访者所在企业“有礼品招待的相关规定,且需事前审批”;15.6%的受访者所在企业“有礼品招待的相关规定,但不需事前审批”;16.6%的受访者所在企业“没有宴请及礼品赠送的相关规定,但允许员工这么做”。 这意味着,只有38.2%的受访者所在企业“不允许任何规格的宴请或礼品赠送”。 《调查报告》给出的进一步数据分析显示,选项为“企业有礼品招待规定,且需事前审批”的占比,国企受访者为36.3%,民企受访者为26.3%。选项为“企业没有宴请及礼品赠送规定”或“允许员工这么做”的占比,国企受访者为4%,民企受访者为23.1%。 与会专家认为,礼品招待政策是企业反贿赂合规管理的重要内容,最能体现我国企业合规建设方面的缺陷和短板,也最受社会关注。 企业礼品招待政策仅是《调查报告》用于测量我国企业反贿赂合规体系建设现状的维度之一,其他维度还包括企业合规机构设置、《反腐员工手册》及合规培训、利益冲突规则、贿赂举报渠道、反贿赂内部调查。 据了解,《调查报告》依托于张远煌担任负责人的国家重点研究计划项目“职务犯罪智能评估、预防关键技术研究”,在组建调查研究团队的基础上,借助专业的调查公司,历时近两年完成。 调查团队基于上述7个维度,对171家分布于不同行业、不同地域的大、中、小企业中的5178名企业管理者进行了实地调查,对我国企业反贿赂合规体系建设现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可视化测量,系统地揭示我国企业合规建设方面的缺陷和短板。 《调查报告》称,我国企业反贿赂合规体系已初步具备一定的组织、制度及机制基础。 调查数据显示,73.1%的受访者所在企业设有负责反贿赂合规相关工作的部门,例如含法务部、纪检监察机构等,76.3%的受访者所在企业“发放过反腐员工手册”或“有相关的规章制度”,70.1%的受访者所在企业“设有举报渠道”,66.4%的受访者所在企业“设立了反贿赂调查机构”。 但另一方面,我国企业反贿赂合规体系的整体水平仍然较低。调查数据显示,只有31.8%的受访者所在企业“发放过反腐员工手册”且“组织过相关培训、教育”,高达48%的受访者“没听说过有礼品申报之类的规定”,只有14.9%的受访者所在企业“设有举报渠道,而且有人遭到举报过”,只有26.5%的受访者所在企业“设立了反贿赂调查机构”且“开展过内部调查”。 研究项目组认为,根据调查数据可以看出,无论是组织机构设置、内部制度建设方面,还是合规体系实际运行效果方面,我国企业反贿赂合规意识与能力整体偏低,企业合规的有效性亟待改革和提高。 根据调查数据,对于企业人员基于企业利益向官员行贿的行为,只有43.1%的受访者表示“会举报”;对于向企业索要好处的官员,也只有45%的受访者表示“会举报”。 “我国企业管理人员对贿赂及其关联行为的容忍度普遍较高,对贿赂的举报积极性普遍较低,反贿赂合规的正向企业文化氛围远未达成。”研究项目组称。 此外,调查数据显示,与举报意愿的数据状况类似,只有41.2%的受访者表示企业会主动查处基于企业利益行贿的员工;72.4%的受访者表示“没听说过有谁因为行贿遭到内部调查”;67.8%的受访者表示“没听说过有谁因为受贿遭到过内部调查”。 在研究项目组看来,这说明企业主动查处员工行贿的可能性不大,企业及相关国家机关查处贿赂行为的实际力度或者说影响效果较为有限,我国企业反贿赂合规的实际水平还未达到国家反腐斗争的总体要求。 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6家基层检察院启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2022年4月,在两年改革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 如何依法构建我国的企业反贿赂刑事合规制度,压实企业反腐败社会责任?在论坛上,与会专家达成共识,在刑事立法中引入企业合规制度,推进企业反贿赂内控机制建设,形成“国家-企业”合作反腐新型治理格局。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认为,目前,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研究的重点,已从现行法律框架下的规则建设和经验积累,转向法律的修改和完善,即从司法研究转向了立法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奋飞建议,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需要对刑事诉讼法、刑法等法律进行及时修改,将企业合规建设的制度创新和成功做法加以固定,这样可以有法有据地提升企业合规建设的司法推动力。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刘计划的观点是,在相关立法理论准备并未完成的情况下,应充分运用刑事诉讼法现有的不起诉制度,助力企业治理。同时,推动企业刑事合规的程序立法,必须一体考虑实体和程序的关系、企业刑事合规与企业治理的关系,企业刑事合规的程序立法必须和实体法修改紧密结合。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周振杰从企业合规角度建议,对单位犯罪的规制应坚持二元责任论,这样在解决重罪问题时,可以利用二元责任论进行差异化处理,分别对企业进行合规处理,对自然人进行处罚。 “企业合规建设没有一成不变的套路,只有扎根中国大地,把企业犯罪治理、企业合规基本原理同我国具体实际、历史文化传统、时代要求紧密结合起来,深刻把握企业刑事合规独特的运行逻辑和规律,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才能够把蓝图变为美好的现实。”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副会长彭新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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