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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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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心用情用力保护青山绿水
· 建立科技人员学术诚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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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规定
建立科技人员学术诚信管理制度

( 2022-06-0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制图/李晓军
  □ 本报记者  范天娇

  5月27日,新修订的《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条例》要求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建立科学技术人员学术诚信管理制度,科学技术人员应遵守学术和伦理规范,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剽窃、抄袭他人科技成果。
  《条例》进一步明确,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实施。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长三角科技创新协调合作机制,推动构建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支持与国内其他地区在科技创新领域广泛合作与协同发展;加强国际科技创新交流合作,营造有利于创新要素跨境流动的良好环境,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
  为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条例》规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管理制度,遵守科学研究活动管理规范,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内部管理事务方面的自主权。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应当建立科学技术人员学术诚信管理制度。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弘扬科学家精神,坚守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遵守学术和伦理规范。
  按照《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方面应当加强青年科学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完善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培养制度。《条例》还要求落实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制度,突出创新价值、能力、贡献导向,形成有利于科学技术人员潜心研究和创新的人才评价体系,激发科学技术人员创新活力。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原始记录等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予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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