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法
|
|
□ 本报记者 张晨
6月5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施行,为解决噪声扰民、防治噪声污染提供了法治遵循。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噪声侵权案件审理,注重以法治力量守护公众“安静权”。今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正式实施,4月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发出全国首份“噪声扰民”诉前禁止令,有力保障了疫情防控期间人民群众的居家学习生活安宁。 结合全国首份“噪声扰民”诉前禁止令的相关情况,以及社会公众关心的噪声污染矛盾纠纷解决、环境侵权禁止令的适用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相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噪声污染 记者:噪声一直是困扰居民的难题。对于噪声污染带来的矛盾纠纷,法院有哪些举措?哪些是不同于传统诉讼的创新方式? 答:人民法院发挥诉前调解作用,包括噪声污染在内的大量案件化解在萌芽,解决在诉前。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公正审理噪声污染纠纷案件。在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后,最高法将开展调研工作,了解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出台相关的司法政策或适用规则。同时发布典型案例,开展司法宣传工作,提升公众的法治意识。 随着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正式实施,在噪声污染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在诉讼前或诉讼中的申请,出具禁止令,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噪声污染。广东法院于2022年4月针对播放“荒山野鬼”录音噪声扰民作出禁止令,正是对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的正确适用,也体现了行为保全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创新。 记者: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为何依据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作出禁止令,制止噪声扰民行为? 答:从法律方面判断噪声一般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是否在特定领域,即“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第二,是否造成了一定影响,即“干扰周围生活环境”。本案中王先生在日常生活中发现居住环境受到他人播放恐怖声音的噪声影响,符合特定领域。李先生播放“荒山野鬼”声音虽然并不是针对王先生,但客观上导致王先生及家人的正常学习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符合“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标准。故李先生播放“荒山野鬼”声音属于噪声。 李先生发出噪声的行为属于“正在实施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虽然发生在邻里之间,但因其尚未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依据民法典和当时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均无法保障王先生的合法权益。而王先生受到噪声侵害行为属于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所规定“如不及时制止将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情形”,故人民法院依法及时作出噪声侵害禁止令,及时制止了李先生噪声侵害行为,有效维护了王先生的合法权益。 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的出台,较好地弥补了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施行前,未超过噪声排放标准,但给老百姓造成极大影响,不及时制止噪声将造成难以弥补损害的行为无法被及时禁止的漏洞。本案人民法院通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依法及时作出噪声侵害禁止令,制止紧迫的生态环境领域侵权行为,守护了老百姓在宁静环境中生活的权利。 拓展预防性司法措施适用领域 记者:该案发出了全国第一份噪声污染禁止令,这个第一“令”有怎样的意义? 答:广东法院于2022年4月作出全国第一份“噪声扰民”禁止令,有一定的示范意义。该案明确了噪声侵权可以适用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王先生受到噪声侵害行为属于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所规定“如不及时制止将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情形”,故人民法院依法及时作出噪声侵害禁止令,及时制止了李先生噪声侵害行为,有效维护了王先生的合法权益。 在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施行前,虽然噪声未超过排放标准,但已经造成严重影响的,可以根据适用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王先生在日常生活中发现居住环境受到他人播放恐怖声音的噪声影响。李先生播放“荒山野鬼”声音虽然并不是针对王先生,但客观上影响王先生及家人的正常学习生活,属于“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情形。本案中,由于王先生的女儿在家上网课,“荒山野鬼”的噪声持续不断播放,给少年儿童的身心造成的影响极其严重,且需要制止该行为的情形非常紧迫,为了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王先生作为其女儿的监护人,请求禁止李先生播放噪声的行为符合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的规定。 由于生态环境侵害的不可逆转性、危害后果的难以修复和长期性,预防性救济措施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极为重要。禁止令拓展了预防性司法措施的适用领域,有利于从源头解决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及时有效防止或者减少生态环境损害影响。 多地法院作出禁止令保全措施 记者:除了噪声领域,是否可以申请其他类型的环境侵权禁止令? 答: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除了适用像王先生这样在起诉前申请法院作出的诉前禁止令外,还适用于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诉中禁止令,制止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 据不完全统计,在司法解释施行后,四川、贵州、河南、北京等地法院也作出过生态环境侵权禁止令保全措施。比如,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作出禁止令,禁止某企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排放未经达标处理的污染物。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诉前禁止令,禁止某企业使用开炼机、密炼机生产,产生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这些禁止令适用范围涵盖水、大气、噪声等生态要素以及林地等自然资源,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禁止令保全措施,及时制止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记者:周边有噪声污染,公民应当如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如果噪声污染纠纷到了法院,法院会怎样处理? 答:公众维护自身权益的方式,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第八十六条规定,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即群众在受到噪声污染时,可以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负有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以法治力量守护公众“安静权”
|
最高法环资庭相关负责人就“噪声扰民”诉前禁止令答记者问
|
|
|
( 2022-06-0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 |
|
□ 本报记者 张晨
6月5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施行,为解决噪声扰民、防治噪声污染提供了法治遵循。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噪声侵权案件审理,注重以法治力量守护公众“安静权”。今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正式实施,4月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发出全国首份“噪声扰民”诉前禁止令,有力保障了疫情防控期间人民群众的居家学习生活安宁。 结合全国首份“噪声扰民”诉前禁止令的相关情况,以及社会公众关心的噪声污染矛盾纠纷解决、环境侵权禁止令的适用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相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噪声污染 记者:噪声一直是困扰居民的难题。对于噪声污染带来的矛盾纠纷,法院有哪些举措?哪些是不同于传统诉讼的创新方式? 答:人民法院发挥诉前调解作用,包括噪声污染在内的大量案件化解在萌芽,解决在诉前。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公正审理噪声污染纠纷案件。在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后,最高法将开展调研工作,了解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出台相关的司法政策或适用规则。同时发布典型案例,开展司法宣传工作,提升公众的法治意识。 随着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正式实施,在噪声污染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在诉讼前或诉讼中的申请,出具禁止令,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噪声污染。广东法院于2022年4月针对播放“荒山野鬼”录音噪声扰民作出禁止令,正是对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的正确适用,也体现了行为保全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创新。 记者: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为何依据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作出禁止令,制止噪声扰民行为? 答:从法律方面判断噪声一般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是否在特定领域,即“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第二,是否造成了一定影响,即“干扰周围生活环境”。本案中王先生在日常生活中发现居住环境受到他人播放恐怖声音的噪声影响,符合特定领域。李先生播放“荒山野鬼”声音虽然并不是针对王先生,但客观上导致王先生及家人的正常学习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符合“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标准。故李先生播放“荒山野鬼”声音属于噪声。 李先生发出噪声的行为属于“正在实施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虽然发生在邻里之间,但因其尚未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依据民法典和当时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均无法保障王先生的合法权益。而王先生受到噪声侵害行为属于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所规定“如不及时制止将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情形”,故人民法院依法及时作出噪声侵害禁止令,及时制止了李先生噪声侵害行为,有效维护了王先生的合法权益。 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的出台,较好地弥补了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施行前,未超过噪声排放标准,但给老百姓造成极大影响,不及时制止噪声将造成难以弥补损害的行为无法被及时禁止的漏洞。本案人民法院通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依法及时作出噪声侵害禁止令,制止紧迫的生态环境领域侵权行为,守护了老百姓在宁静环境中生活的权利。 拓展预防性司法措施适用领域 记者:该案发出了全国第一份噪声污染禁止令,这个第一“令”有怎样的意义? 答:广东法院于2022年4月作出全国第一份“噪声扰民”禁止令,有一定的示范意义。该案明确了噪声侵权可以适用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王先生受到噪声侵害行为属于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所规定“如不及时制止将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情形”,故人民法院依法及时作出噪声侵害禁止令,及时制止了李先生噪声侵害行为,有效维护了王先生的合法权益。 在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施行前,虽然噪声未超过排放标准,但已经造成严重影响的,可以根据适用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王先生在日常生活中发现居住环境受到他人播放恐怖声音的噪声影响。李先生播放“荒山野鬼”声音虽然并不是针对王先生,但客观上影响王先生及家人的正常学习生活,属于“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情形。本案中,由于王先生的女儿在家上网课,“荒山野鬼”的噪声持续不断播放,给少年儿童的身心造成的影响极其严重,且需要制止该行为的情形非常紧迫,为了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王先生作为其女儿的监护人,请求禁止李先生播放噪声的行为符合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的规定。 由于生态环境侵害的不可逆转性、危害后果的难以修复和长期性,预防性救济措施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极为重要。禁止令拓展了预防性司法措施的适用领域,有利于从源头解决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及时有效防止或者减少生态环境损害影响。 多地法院作出禁止令保全措施 记者:除了噪声领域,是否可以申请其他类型的环境侵权禁止令? 答: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除了适用像王先生这样在起诉前申请法院作出的诉前禁止令外,还适用于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诉中禁止令,制止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 据不完全统计,在司法解释施行后,四川、贵州、河南、北京等地法院也作出过生态环境侵权禁止令保全措施。比如,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作出禁止令,禁止某企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排放未经达标处理的污染物。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诉前禁止令,禁止某企业使用开炼机、密炼机生产,产生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这些禁止令适用范围涵盖水、大气、噪声等生态要素以及林地等自然资源,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禁止令保全措施,及时制止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记者:周边有噪声污染,公民应当如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如果噪声污染纠纷到了法院,法院会怎样处理? 答:公众维护自身权益的方式,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第八十六条规定,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即群众在受到噪声污染时,可以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负有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