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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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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泽鉴教授所著《民法总则》本次修订重排仍保留了案例研习书的既有特色,注重传统民法概念体系,并辅之以案例解说。本书较之旧版,在具体细节上进行了大量调整,对所引用的我国台湾地区的判例以及研习案例也进行了诸多更新调整,但体系未作实质变动。 本次重排版为王泽鉴教授2020年9月于我国台湾地区修订出版的《民法总则》的简体字版。但较之繁体字版,本次简体字重排版对其中一些细节内容作了局部调整,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引注和参考文献更正。对繁体字版引注和参考文献中的书名错误、篇章错误、版次错误、页码错误等均逐一作出更正;(2)术语更正。繁体字版中部分德语、拉丁语、法语存在拼写错误,简体字版对此逐一核对,并作出相应更正;(3)条文更正。繁体字版中引用的《德国民法典》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部分条文和内容不对应,简体字版出版之际对此作出相应更正;(4)内容修订。繁体字版中有些观点或表述不够准确,简体字版在征得王泽鉴教授同意后作出相应的修订。 《民法总则》注重抽象体系建构,作为大学民法学习最先接触的读物,如若未领阅读之法,难免事倍功半,甚至萌生厌学之心。民法之本位乃在保护权利,民法之核心乃在私法自治,不论其价值理念,抑或其制度设计,都应作为阅读之首选。因此,建议读者在阅读本书“第一章私法绪论”之后,直接进入“第三章法律关系与权利体系——私法关系的构建”“第六章权利的变动——私法自治与法律行为”的阅读,切勿在第二、四、五章纠结止步,迟滞不前。 “第二章民法的法源及法律适用”实则为“法学方法论”的内容,作为初入民法的读者,暂时不阅读本部分内容,不会影响对民法总论知识体系的掌握。“第四章权利主体”在民法总论知识体系中相对独立。其中,“第二节自然人”中的部分内容涉及其他民法知识,如监护、责任能力,“第三节法人”中的内容涉及面较广,更多涉及商法内容,这些内容随着日后民法和商法的不断学习,可以深入了解,在民法总论学习初期,对必要的基础概念有准确的把握即可,不宜投入大量精力,钻研深究,反而应将大量时间投入在法律行为相关内容(第六至九章)的研习上。“第五章权利的客体”有两种阅读方法:第一种方法是“查阅式”。读者在阅读“第三章法律关系与权利体系——私法关系的构建”时,在理解物权概念时,可以查阅“第五章权利的客体”的相关内容,从权利客体角度加深对“物债二分”体系的理解;第二种方法是“跳读式”,对第五章内容快速浏览,了解主要内容,在研读完法律行为的相关内容后,最后认真研读这一部分内容。这种阅读方法直接源自Medicus教授所著《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本)的体系安排——该书最后一部分讲述“权利客体”的相关内容。 民法总论的学习,是学习民法的第一步,在这一阶段养成一个良好的阅读习惯对日后学习民法至关重要。 首先,养成“延展阅读”的习惯。王泽鉴教授在《民法总则》书中引用了很多Larenz教授、Medicus教授的观点,引用之处定能体现著者的思考与理解。我们在阅读时可以将目光延展及这些书目,找来认真研读,一则拓展眼界与知识,二则可以更深入地理解著者的思想。 其次,养成“对比阅读”的习惯。读任何一位学者的著作,我们只能了解其“一家之言”,如欲对该领域有全面、客观、准确地把握,需要阅读该领域的其他经典著作,对比他们在体系、内容取舍、观点、论证上的异同。 最后,建立“以为我主,为我所用”思想。王泽鉴教授所著《民法总则》以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条文、理论体系及实务判例为基础,对我国大陆地区仅有参考借鉴意义。我们阅读和学习本书的终极意义必须回归到我国大陆的民法体系上,即借鉴书中的有益成分,对我国民法体系作出妥当的构建与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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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例解说研习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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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鉴《民法总则》(2022年重排版)评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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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2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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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泽鉴教授所著《民法总则》本次修订重排仍保留了案例研习书的既有特色,注重传统民法概念体系,并辅之以案例解说。本书较之旧版,在具体细节上进行了大量调整,对所引用的我国台湾地区的判例以及研习案例也进行了诸多更新调整,但体系未作实质变动。 本次重排版为王泽鉴教授2020年9月于我国台湾地区修订出版的《民法总则》的简体字版。但较之繁体字版,本次简体字重排版对其中一些细节内容作了局部调整,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引注和参考文献更正。对繁体字版引注和参考文献中的书名错误、篇章错误、版次错误、页码错误等均逐一作出更正;(2)术语更正。繁体字版中部分德语、拉丁语、法语存在拼写错误,简体字版对此逐一核对,并作出相应更正;(3)条文更正。繁体字版中引用的《德国民法典》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部分条文和内容不对应,简体字版出版之际对此作出相应更正;(4)内容修订。繁体字版中有些观点或表述不够准确,简体字版在征得王泽鉴教授同意后作出相应的修订。 《民法总则》注重抽象体系建构,作为大学民法学习最先接触的读物,如若未领阅读之法,难免事倍功半,甚至萌生厌学之心。民法之本位乃在保护权利,民法之核心乃在私法自治,不论其价值理念,抑或其制度设计,都应作为阅读之首选。因此,建议读者在阅读本书“第一章私法绪论”之后,直接进入“第三章法律关系与权利体系——私法关系的构建”“第六章权利的变动——私法自治与法律行为”的阅读,切勿在第二、四、五章纠结止步,迟滞不前。 “第二章民法的法源及法律适用”实则为“法学方法论”的内容,作为初入民法的读者,暂时不阅读本部分内容,不会影响对民法总论知识体系的掌握。“第四章权利主体”在民法总论知识体系中相对独立。其中,“第二节自然人”中的部分内容涉及其他民法知识,如监护、责任能力,“第三节法人”中的内容涉及面较广,更多涉及商法内容,这些内容随着日后民法和商法的不断学习,可以深入了解,在民法总论学习初期,对必要的基础概念有准确的把握即可,不宜投入大量精力,钻研深究,反而应将大量时间投入在法律行为相关内容(第六至九章)的研习上。“第五章权利的客体”有两种阅读方法:第一种方法是“查阅式”。读者在阅读“第三章法律关系与权利体系——私法关系的构建”时,在理解物权概念时,可以查阅“第五章权利的客体”的相关内容,从权利客体角度加深对“物债二分”体系的理解;第二种方法是“跳读式”,对第五章内容快速浏览,了解主要内容,在研读完法律行为的相关内容后,最后认真研读这一部分内容。这种阅读方法直接源自Medicus教授所著《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本)的体系安排——该书最后一部分讲述“权利客体”的相关内容。 民法总论的学习,是学习民法的第一步,在这一阶段养成一个良好的阅读习惯对日后学习民法至关重要。 首先,养成“延展阅读”的习惯。王泽鉴教授在《民法总则》书中引用了很多Larenz教授、Medicus教授的观点,引用之处定能体现著者的思考与理解。我们在阅读时可以将目光延展及这些书目,找来认真研读,一则拓展眼界与知识,二则可以更深入地理解著者的思想。 其次,养成“对比阅读”的习惯。读任何一位学者的著作,我们只能了解其“一家之言”,如欲对该领域有全面、客观、准确地把握,需要阅读该领域的其他经典著作,对比他们在体系、内容取舍、观点、论证上的异同。 最后,建立“以为我主,为我所用”思想。王泽鉴教授所著《民法总则》以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条文、理论体系及实务判例为基础,对我国大陆地区仅有参考借鉴意义。我们阅读和学习本书的终极意义必须回归到我国大陆的民法体系上,即借鉴书中的有益成分,对我国民法体系作出妥当的构建与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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