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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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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中缝 卢小强:本院受理原告刘立宾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任立江:本院受理何浩天申请执行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21执12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裁定书(冻结、扣划),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的限制高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即随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第34日开始计算公告期限,再经过30日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程伊乾:本院受理上诉人袁文志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青23民终29号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如实陈述告知书、提交先例裁判、法律观点、裁判规则权利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院将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杨斌:本院受理原告荔小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青2221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摆红军: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德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828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苟福平: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华松与你、曹权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828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许贺:本院受理原告杨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730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5750号 杨勇: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宏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322民初575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鄂0684民初47号之一 刘志明:本院受理原告张波、石分勇、刘正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鄂0684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3161号 潘亚鸽: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省千隆贸易有限公司诉王永志与你及第三人平顶山市新华区民政局、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02民初3161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焦店人民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850号 洪将(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盐源乡盐源村民委员会湾子组19号,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9508165358):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洪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洪将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2499.80元及利息、罚息、复息(利息以2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31日起按年利率9%计算至2018年2月2日止,以本金2499.8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3日起按年利率9%计算至2018年10月31日止,扣除已支付利息81.75元;罚息以2499.80 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13. 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罚息30.54元;复息以借期内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3.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洪将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450元,合计1500元,由被告董焕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催1号 本院已于2022年2月14日受理申请人宁波市海曙长江电动工具厂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办理公示催告手续,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40200051 29258853,票面金额为50000元,付款行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票人永康市佰力仕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收款人金华市携泓新材料有限公司,持票人宁波市海曙长江电动工具厂。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作出(2022)浙0784民催1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市海曙长江电动工具厂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罗梦国:本院受理原告王国秀诉被告罗梦国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时间为公告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公告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你逾期未到庭,且无正当理由,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2民初1105号 黄飞(身份证号码412321198911023637):本院受理原告郭林松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7月1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3718号 中远天成实业有限公司、遂宁隆基健坤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遂宁隆基马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健坤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远天成实业有限公司、遂宁隆基健坤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遂宁隆基马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1075号 郭高帮:本院受理原告王文刚诉你和贵州独山西南华西欧门业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00分(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潘家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147号 张刚:本院受理的原告刘阳廷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黔2322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孙全福:本院受理的原告袁平与你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 新2828民初2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1898号 徐州淮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孟献洋:本院受理原告何二峰与被告徐州淮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孟献洋、章小焕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189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徐州淮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章小焕共同偿还原告款项70000元及利息,由孟献洋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更 正 我司于2022年4月20日在《法治日报》12版刊登一则《债权转让公告》,其中抬头“天津市兆霆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德聚兴贸易有限公司”,应更正为:“天津市兆霆商贸有限公司、天津百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德聚兴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骅冉实业有限公司”;最后一句话“请天津市兆霆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德聚兴贸易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向内蒙古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履行全部义务”,应更正为:“请天津市兆霆商贸有限公司、天津百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德聚兴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骅冉实业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向内蒙古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履行全部义务”。 特此更正。 天津金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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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2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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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中缝 卢小强:本院受理原告刘立宾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任立江:本院受理何浩天申请执行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21执12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裁定书(冻结、扣划),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的限制高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即随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第34日开始计算公告期限,再经过30日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程伊乾:本院受理上诉人袁文志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青23民终29号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如实陈述告知书、提交先例裁判、法律观点、裁判规则权利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院将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杨斌:本院受理原告荔小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青2221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摆红军: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德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828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苟福平: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华松与你、曹权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828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许贺:本院受理原告杨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730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5750号 杨勇: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宏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322民初575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鄂0684民初47号之一 刘志明:本院受理原告张波、石分勇、刘正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鄂0684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3161号 潘亚鸽: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省千隆贸易有限公司诉王永志与你及第三人平顶山市新华区民政局、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02民初3161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焦店人民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850号 洪将(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盐源乡盐源村民委员会湾子组19号,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9508165358):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洪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洪将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2499.80元及利息、罚息、复息(利息以2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31日起按年利率9%计算至2018年2月2日止,以本金2499.8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3日起按年利率9%计算至2018年10月31日止,扣除已支付利息81.75元;罚息以2499.80 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13. 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罚息30.54元;复息以借期内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3.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洪将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450元,合计1500元,由被告董焕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催1号 本院已于2022年2月14日受理申请人宁波市海曙长江电动工具厂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办理公示催告手续,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40200051 29258853,票面金额为50000元,付款行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票人永康市佰力仕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收款人金华市携泓新材料有限公司,持票人宁波市海曙长江电动工具厂。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作出(2022)浙0784民催1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市海曙长江电动工具厂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罗梦国:本院受理原告王国秀诉被告罗梦国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时间为公告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公告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你逾期未到庭,且无正当理由,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2民初1105号 黄飞(身份证号码412321198911023637):本院受理原告郭林松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7月1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3718号 中远天成实业有限公司、遂宁隆基健坤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遂宁隆基马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健坤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远天成实业有限公司、遂宁隆基健坤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遂宁隆基马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1075号 郭高帮:本院受理原告王文刚诉你和贵州独山西南华西欧门业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00分(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潘家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147号 张刚:本院受理的原告刘阳廷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黔2322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孙全福:本院受理的原告袁平与你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 新2828民初2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1898号 徐州淮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孟献洋:本院受理原告何二峰与被告徐州淮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孟献洋、章小焕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189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徐州淮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章小焕共同偿还原告款项70000元及利息,由孟献洋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更 正 我司于2022年4月20日在《法治日报》12版刊登一则《债权转让公告》,其中抬头“天津市兆霆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德聚兴贸易有限公司”,应更正为:“天津市兆霆商贸有限公司、天津百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德聚兴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骅冉实业有限公司”;最后一句话“请天津市兆霆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德聚兴贸易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向内蒙古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履行全部义务”,应更正为:“请天津市兆霆商贸有限公司、天津百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德聚兴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骅冉实业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向内蒙古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履行全部义务”。 特此更正。 天津金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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