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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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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王莹 为鼓励地方开拓创新设置免责条款,通过立法解决营商环境建设中遇到的堵点、难点、痛点问题,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和效力进行规范,依法为市场稳定扎紧制度铁笼……自5月1日起,《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 《条例》共分为总则、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对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等工作作了较为全面的规范。 福建省十分注重鼓励各地各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大胆创新突破。《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先行先试,探索具体可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新经验、新做法,并复制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 《条例》规定,在探索创新中出现偏差、失误或者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决策和实施程序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和本省确定的发展改革方向,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予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将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是持续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巩固福建省营商环境改革成果的有力保障,是破解营商环境堵点、难点问题的现实需要。 《条例》对企业群众关注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回应。针对企业用工难,创新人才建设机制和企业用工模式,提出探索“共享用工”和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的新思路;针对企业融资难,提出完善金融机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针对防止出现“新官不理旧账”情形,提出通过预算管理、审计监督、绩效考核等,建立拖欠账款行为约束惩戒机制。 行政规范性文件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其法治化水平直接影响市场环境的稳定公平。《条例》明确,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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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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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免责条款鼓励探索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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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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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王莹 为鼓励地方开拓创新设置免责条款,通过立法解决营商环境建设中遇到的堵点、难点、痛点问题,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和效力进行规范,依法为市场稳定扎紧制度铁笼……自5月1日起,《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 《条例》共分为总则、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对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等工作作了较为全面的规范。 福建省十分注重鼓励各地各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大胆创新突破。《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先行先试,探索具体可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新经验、新做法,并复制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 《条例》规定,在探索创新中出现偏差、失误或者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决策和实施程序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和本省确定的发展改革方向,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予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将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是持续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巩固福建省营商环境改革成果的有力保障,是破解营商环境堵点、难点问题的现实需要。 《条例》对企业群众关注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回应。针对企业用工难,创新人才建设机制和企业用工模式,提出探索“共享用工”和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的新思路;针对企业融资难,提出完善金融机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针对防止出现“新官不理旧账”情形,提出通过预算管理、审计监督、绩效考核等,建立拖欠账款行为约束惩戒机制。 行政规范性文件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其法治化水平直接影响市场环境的稳定公平。《条例》明确,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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