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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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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的私房钱 民法典教他处理

( 2022-05-1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解读
  王先生和杨女士经过自由恋爱后组成了家庭,婚后的杨女士成为全职太太,王先生外出工作,并将每个月的工资交给杨女士保管,用于投资储蓄及家庭日常开销。某天,杨女士打扫卫生的时候,在王先生的笔记本里发现了几百元钱,后经过仔细寻找,又在家里不同的角落发现了若干面值的钱款,便将这些钱没收,并告知了王先生。
  王先生认为,这些钱都是自己的“私房钱”,属于个人财产,妻子无权没收。由于双方争执不下,一度造成感情失和。王先生就自己的困扰向一位律师朋友求助,律师告诉王先生:“私房钱”通常是指夫妻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积攒下来的财物,性质上不属于夫妻个人特有的财产。因此,如果夫妻之间没有就“私房钱”的归属进行约定,或者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况,即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王先生储存“私房钱”为何于法无据?结婚后的王先生能否拥有自己婚后的个人财产?如果王先生负债,杨女士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作为全职太太的杨女士,其进行的家务劳动能否领取相应的“工资”?本文将为大家一一解答。
  问:“老公的工资”属于什么性质的财产?
  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的工资或其他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同时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也就是说,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应当不分份额地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并不根据夫妻双方经济收入的多少来确定其享有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多少。也就是说,夫妻中方不应向另一方隐瞒收入的情况,一方自己藏下来的所谓“私房钱”,另一方也有相同的处理权。
  问:结婚后想攒“私房钱”,应该怎么操作?
  答:可以通过签订财产协议的方式划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财产协议,可以婚前、也可婚后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能够算作个人财产的则包括以下内容:(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问: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产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答: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夫妻共同生活包括但不限于家庭日常生活。如果出现债务纠纷,就要求债权人举证证明债务人夫妻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主要指由夫妻双方共同的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另一方进行了授权的情形,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及相关法律规定等综合认定该部分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来说,双方应该加强沟通,站在平等地位上行使家事决定权,才能避免一方“被债务”的情况出现;对于债权人来说,借钱的时候要增强风险意识、证据意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问:承担家务劳动的全职太太或者全职丈夫,能领取工资吗?
  答:夫妻双方应共同“经营”家庭,只是在家庭中具体分工有所不同而已,而工资并不适用于家庭劳务分工。但家务劳动量化到每一项都具有金钱价值,承担家务劳动的全职太太或者全职丈夫牺牲了自我发展的机会,全力投入到了家庭劳动当中,为另一方提供了更多的无形支持,那么,在夫妻双方发生矛盾的时候,被支持的一方认为是我在养你,这显然有违公平道义。所以,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应当得到其他家庭成员的尊重。
  民法典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梁成栋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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